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从性质上来说存在严格的市场交易关系,投保人只有支付保费才能享受保险所带来的风险分散、损失保障功能,并根据所缴保费的多少决定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的大小。保险的成本和收益几乎不具有外部性,而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相比较,森林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2.1.3.1 森林保险在效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分割性
森林保险所承保的对象是森林的灾害损失风险,森林灾害会造成森林的大面积毁损和价值减少,包括森林使用价值的减少。森林的使用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森林的有形效用,即森林的景观存在、提供的木材和其他林产品能被主观感知,并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因此可通过森林使用价值的出售来实现森林的价值;另一方面是森林的无形效用。森林除了具有有形效用,还能提供水土保持、环境美化、气候调节等无形的生态效用。而这些无形的生态效用在现有的市场机制下却被整个社会无偿享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森林保险作为森林的保障机制,其受益者不仅仅是投保的林农,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2.1.3.2 森林保险产品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即使他不愿意为某物品或为他提供的服务付费,也不可能把他排除在该物品和服务的消费之外。森林保险本身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需要支付对价才能换取承保主体提供出险后补偿的功能,只有参保才能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在投保人消费森林保险的过程中或承保人经营森林保险的某些环节上,森林保险不具有排他性。如投保森林保险带来的防灾、防损效应,作为投保标的森林做好了灾前、灾后管理,也会降低临近森林受灾、受损的概率。森林保险所带来的森林种植面积的扩大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的改善,也使所有人能够享受良好环境带来的好处。从这些方面看,森林保险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
2.1.3.3 森林保险产品经营的规模性(www.xing528.com)
因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就单个风险而言,很难预测其发生规律。但对大量同类的事物经过长期观察,可以接近准确地预测危险的发生频率和概率,这就是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运用大数法则,客观上必须要有大量的、同类的危险单位存在,并且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数量也足够充分。森林保险的经营如果规模太小,没有承保大量的同类标的,就不可能制造出大数法则所需要的条件,也就不能进一步分散风险。森林保险的经营也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
2.1.3.4 森林保险服务利益计算的模糊性
对于森林保险的投保者而言,林业生产经营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能依据其保额的高低、保障范围的大小迅速进行灾后理赔,从而使投保人能够获得恢复生产所需的资金成本,减少因灾害所带来的生产、生活不能为续的情形。这种林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使森林资源总量上不致出现大的波动,森林所带来的生态效益也得到了保持,从而增加和提高了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但对森林保险所提供的服务收益,我们只能以经济手段对被保险对象进行衡量,而无法定量分析计算整个社会所获得的收益。
由上述分析可见,森林保险从属性上来说,是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这种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