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森林保险业务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开展,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在推广森林保险的过程中学习和借鉴。
1.2.3.1 典型国家开办森林保险的概况
(1)芬兰的森林保险。芬兰是世界上开办森林保险最早的国家,目前的承保数量和经营险种都有相当大的发展。芬兰的森林保险是在政府林农部领导监督下,由林业国营保险公司、森林共济会以商业保险公司3个机构来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险,重大损失险,综合险和附加险。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在1972年前实行定额保险,现今采取足额保险的方式。芬兰的森林保险一般通过估损人(第三人)对损失进行调查估定,估损人通常由林务员或林业技术员担任(金满涛,2008)。芬兰在全国建立了赔款额和树木价格变动数据库。通过长期理赔统计资料的分析,就可及时得出新的费率。芬兰政府对森林保险的开办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支持,并为森林保险的赔付提供基金补贴,保险公司只承担赔付金额的1/3,另2/3的赔付金额由政府补助基金供给。芬兰森林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比较稳定,各种保险综合年平均赔付率在68%左右(张绍强等,2008)。
(2)瑞典的森林保险。瑞典政府和林木经营者都十分重视森林保险(王丹等,2005)。瑞典森林保险全部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避免遇到重大灾害,发生巨灾损失时,单个私营保险主体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形,瑞典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以限制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的承担。随着业务发展,为提高赔偿限额,瑞典又成立了联营再保险公司,经营全国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分保业务,以分担原保险人的巨灾风险。森林保险种类有火灾保险、综合责任保险,以及森林砍(采)伐保险(潘家坪,1998)。瑞典根据各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的森林划分为6个区域,不同林区采取不同的承保费率。森林保险的保额按单位面积的立木蓄积量的统一价格确定,按所投保的面积多少收取保费,不分原始林、人工林,也不分树种,按实际损失赔偿(J Nygaard,1951)。此外,为了森林保险的发展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瑞典制定了非常完备的《森林法》,还通过完善保险政策、推进林木标准化工作,为森林保险提供了统一标准。
(3)日本的森林保险。为促进本国林业的发展,保护森林资源及防范森林灾害损失风险,日本建立了一套健全的森林保险和林业金融体系(穆叶久,2003)。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森林共济会经营,通过官方的机构为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目前有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根据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确定不同的保险额。日本专设国营森林保险险种,政府对森林进行保险,国有林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为节约林木资产评估费用,日本林野厅制定并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投保人可根据此标准自己计算出投保标的的保险价值和保险费(陶传友,1997)。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林业财务制度为日本森林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美国的森林保险。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森林保险的费率较高,早期美国的森林保险一直进展缓慢。森林资产的风险因保障机制的缺乏而被放大,易于被资产所有者流通和变现,这既增加了森林资产的交易次数和交易成本,又不利于森林资源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美国于1924年7月7日通过了Clarke-Mcnary法案,在该法案下政府为森林所有者承担了部分保护措施成本(H.B.Shepard,1937),从而为美国森林保险的大力推广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之后,为分散森林保险的风险,许多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采取合保的形式来进行森林保险的承保;有些保险公司根据森林所在地域的气候条件、种植密度大小、树种耐灾性及保护措施强弱等各种因素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不同等级的森林收取不同的费率。灵活多样的市场竞争机制带来了美国森林保险条款的多样性和合理性(William Walters,1952)。此外,为扶持森林保险的发展,政府向承办森林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30%的业务费用补贴,这也大大调动了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李丹、曹玉昆,2008)。(www.xing528.com)
综观之,各国森林保险体系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以政府为主的国有化保险体系。其森林保险制度包括公共保险和特别保险两个部分。公共保险针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特别保险对公共保险未涉及的险种进行补充。实施强制性保险制度,并且提供国家援助基金。二是国有化与私有化合作型体系。这种体系下私人保险公司在保险体系占有更多比重,国家主要提供保险补贴和再保险保障,以相互补充的方式实现森林风险管理。三是私有化主导型体系。其森林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在森林保险制度上采取更加宏观的战略,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孙健,2008)。除此之外,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全国森林划分为若干个林区,根据风险等级实行精算费率,按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保费及理赔标准。从发展历程来看,多数国家给予保费或管理费用补贴,重视立法,有完备的森林保险法律体系予以保障。
1.2.3.2 国外森林保险理论研究动态
因森林保险属于广义上农业保险的一种,从国外来看,有关农业保险研究的论著相对较多,而直接针对森林保险进行具体研究的较少,其中具有代表性是以下几篇文章:Blennow K,Sallnas O.(2002)针对气候变化和林业灾害对私有林主进行了风险认知调查。根据每个受访者的受损经验和为减少风险的投资意愿将风险进行排队。结果表明三大类中的六种风险是林主们最关心的:动物啃咬、木材价格下降、风灾、云杉树皮甲虫、根腐、松木象鼻虫。Jan H,Jaroslav S,Jan T(2002)以1991—2000年期间斯洛伐克天堂国家公园境内森林火灾发生情况的统计分析结果为基础,建立了森林火灾保险模型。该模型由净保费与风险保费两部分组成,用树种和林龄作为Weibull概率分布函数的两个参数分析森林火灾损失,并已在该地区的森林保险中得到应用。Brunette M,Couture S.(2007)通过建立森林保险需求的理论模型,揭示林农森林保险的最优选择。分析保险价格水平、风险厌恶类型、政府补偿的强度和频率的变化对林农保险支出的影响,指出灾后政府救助会降低林农灾前购买保险的需求,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Hol é cy J,Giertliov á B.(2009)针对正在生长中的林木由于随机的自然灾害(风灾、干旱、雪灾、虫害、冻灾等)和非自然灾害(盗窃、工业扩张等)遭受损失的情况,建立了森林财产保险模型,并结合生长中的山毛榉受损数据对该模型进行了评价分析。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开办森林保险,并逐渐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各具特色的保险模式。从研究内容看,国外对森林保险的研究多侧重于微观层面,重点研究森林保险实务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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