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阅的文献看,我国关于森林保险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2.2.1 森林保险的内涵及属性
关于森林保险的内涵及属性的研究已大体趋同,多数学者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森林资源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孔繁文、刘东文(1985)最早提出了森林保险的概念,即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部门(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合同行为。李祖贻(1989)进一步限定了森林的范围(在未被采伐转化为木材或其他林副产品以前)。其后,刘畅、曹玉昆(2005),杨菊红(2008),郑凡(2009)继续对这一概念细化为:森林保险是以各种类型的林木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对其在成长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所有者提供补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在森林保险的属性上,许多学者认为森林保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一定的排他性,因此属于准公共物品(潘家坪,1997,2000;许晓丽,2009)。
1.2.2.2 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对开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逐渐被深化,多数学者在以下几点上达成共识:①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补偿林业经济损失、完善风险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潘家坪、常继锋,2000;胡继平、王伟,2009);②发展森林保险可完善林价管理制度,增强森林资源的价值观念(孔繁文、刘东生,1985);③发展森林保险有利于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林权流转,可作为政府支持和保护林业的有效手段(孙月华,1986;刘红梅等,2007);④开展森林保险可增强林农应对灾害的能力、解除林业生产者的后顾之忧、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解华石,1986;任宝生,1990);⑤森林保险可增强林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恢复良性生态系统,保证森林资源再生产(陈玲芳,2005;刘畅,2005);⑥发展开拓森林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业务,调整业务结构和产品供给,提升新的业绩(郑凡,2009)。
1.2.2.3 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上,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森林保险发展严重滞后,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①森林保险经营效益低,出险率高,业务亏损严重,市场供给意愿不足(王丹等,2005);②产权不清,主体不明,投保缺乏原动力,森林投保率低,承保面小,保险需求有限(金正道,2001);③现行保险体系不适应森林保险发展的需要,存在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法律法规缺位等问题(潘家坪、常继锋,2000);④从政府角度看,国家政策对森林保险支持力度远远不够(杨菊红,2008);⑤森林保险经营存在风险难以测定、保额精算困难、保费筹集不易、赔偿处理麻烦、林业保险与保护难以统一等问题(陈盛伟、薛兴利,2006);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供给不足,林农投保需求减少,导致森林保险发展缓慢(石焱等,2008);⑦林业自身竞争力薄弱、林权制度不完善、林业政策不明(刘红梅等,2007;樊毅、张宁,2008)。学者们普遍认为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既有政策法律、政府扶持、产权制度等外在因素,又有思想意识、风险管理、技术人才等内在因素(陈玲芳,2005;诸华、马莉,2003;马晨明,2009)。
关于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原因分析。潘家坪(1997)、王丹(2005)、王伟(2009)等学者分析了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受到的外在因素制约主要有:产权制度不明晰造成森林保险主体不明确,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制约了林业经营者的投保积极性,森林保险体制缺乏应有的政策扶持和法律规范,林业行业竞争力不强制约了保险需求。还有一些学者总结了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内在因素主要有:林农风险意识缺乏,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亏损风险加大,森林保险的技术力量薄弱、人才缺乏、交易成本高,森林资源的价值及赔付率等保险的核心内容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等。
1.2.2.4 发展我国森林保险的有利条件
学者们认为发展我国森林保险的有利条件主要在于:①森林保险立法条件基本成熟;②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可以扩大保险供给;③林业生产中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④林业标准化管理有利于促进林业保险发展;⑤竞争的加剧使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新的阶段;⑦利率的下调有利于保险费率的降低。(潘家坪、常继锋,2000;樊毅、张宁,2008;冯唐华等,2008)
1.2.2.5 基于区域森林保险试点情况的调查研究(www.xing528.com)
近几年,我国的森林保险在中央及各地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有了快速发展,各地展开了新一轮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许多学者对试点地区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我国整个森林保险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大量一线翔实资料和经验借鉴。郑新英(2007)、李建明(2008)、崔文迁(2008)、林雅秋(2009)、熊志刚(2009)、冷慧卿(2009)等学者的焦点集中在福建省。对福建省森林保险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了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中所存在的承保面偏低、保险费率偏高、政府扶持力度有限、险种单一、宣传力度不够、供给不足和需求乏力并存等问题,并针对经营中的一些“瓶颈性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张健康、韩国康(2009)、陈学群(2009)等对浙江,李艳明、陈晓峰(2009)对广西,胡继平、杨君临(2009)对江西省,张子良(2009)对安徽省,宋金玲(2009)对伊春市,汪士奇(2009)对芜湖市,石焱(2009)对湖南省等各地森林保险的实践进行了分析与探索。
此外,梁晶(2009)分析了在黑龙江森工国有林区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提出了推进森林火灾保险及其他各种森林灾害保险等发展森林保险的具体思路。刘本洁、祖建新(2009)针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自身特征及其自然灾害保险的市场失灵,从立法支持、政策定位、介入方式和产品开发四个方面,探讨了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制度设计。符方雄(2009)从投保、出险、查勘定损、理赔四个环节对海南农垦橡胶树风灾保险的服务流程管理进行了详尽分析。
1.2.2.6 进一步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对策探讨
关于森林保险模式选择的研究。多数人认为应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王丹等(2005)指出森林保险市场的供需“双冷”特征决定了必须有政府介入,甚至强制实施。马菁蕴(2007)、谢异平(2008)、万千(2009)等认为,森林资产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特征决定了森林保险必定是政策性保险,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是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必要手段,可选择“政府主导、财政补贴、政府部门统筹”管理模式。石焱等(2008)指出根据当前林业发展和森林保护的需要,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才可实现社会效益、保险公司利润、农民收入三个最大化的目标。
关于森林保险立法的研究。学者们认为目前我国森林保险立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加快森林保险法律建设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潘家坪、常继锋(2000)提出森林保险作为一种林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相当强,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王丹等(2005)强调要通过立法明确森林保险的政策性,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在推行森林保险过程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用法律调整规范森林保险的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胡继平、王伟(2009)认为,积极出台森林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强森林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森林保险的保障。李媛媛(2009)经过深入分析后总结提出: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在保险标的上的根本性区别决定了森林保险必须单独立法。
关于组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研究。潘家坪、常继锋(2000)提议应适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来专门经办森林保险,将森林保险业务与普通商业保险业务彻底分开经营,单独针对政策性业务制定发展计划,摆脱商业经营模式对森林保险业发展的限制。王珺(2009)等认为,各省可通过直接指定或招标的方式确定专门的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
关于政府对森林保险业扶持政策的研究。理论界普遍认同森林保险属于“弱质性产业”,其长远发展还应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予以扶持。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或对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实行税收优惠、进行再保险分保等(郑志山、周式飞,2008;胡继平、王伟(2009);冷慧卿等,2009)。
有关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的具体技术问题研究。刘畅(2005)、韩国康(2008)分析了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赔付处理等具体细节。李彧挥(2007)、马菁蕴(2007)、黄文才(2008)等根据多种因素将森林划分为多个级别,建议针对不同林种设置差异化险种。在费率的厘定上,潘家坪(1999)提出了两种森林保险的定价方法,一种是实践中使用的“价值法”,另一种是处于研究中的“效用比较法”。郑凡(2009)指出保险公司在经营森林保险时,应进行分保或者共保,确定保险金额时需要林业专家参与,提高精算水平。要进一步扩展保险责任,由目前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拓展为能承保多种森林损失风险的综合险。胡继平、王伟(2009)认为提高森林保险的技术能力的关键在于:加强森林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
有关森林保险体系中相关保障制度建设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森林保险时,可选择通过再保险分出、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发行巨灾损失证券等方式来转移风险,并围绕这一命题展开了论述。如樊毅、张宁(2008),潘家坪、常继锋(2008)阐述的林业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郑志山、周式飞(2008),郑凡(2009),付磊(2009)提出的政府主导下的森林保险风险基金的建立等。认同国家应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实行专业管理、盈余滚存、定向使用,一旦发生巨灾导致保险公司发生约定的亏损,则由风险准备金予以适当补助。从而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森林保险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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