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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明公所章程草案——四明旅沪同乡组合组织框架介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章定名第二条本公所由四明旅沪同乡组合而成,因定名曰上海四明公所。设董事六人,由公议联合会选举,缺额时,由公议联合会补选之。入厂之□,均照本公所章程办理。第十章附则第卅八条本章程经董事会、公议联合会公决施行,如有变更时,仍须经大会公议。按本公所向无章程,现经董事会议决,因定此章程草案,仍候公义联合会公议订定,以便付印施行。

上海四明公所章程草案——四明旅沪同乡组合组织框架介绍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本公所以建丙舍,置义冢、归旅榇等诸善举为宗旨。

第二章 定名

第二条 本公所由四明旅沪同乡组合而成,因定名曰上海四明公所。

第三章 组合

第三条 本公所设同乡董事会,以创办人后裔及原有董事组合之。空人缺额时,由董事会推补之。

第四条 本公所设公议联合会,以同乡各团体,社会各业行号之捐助经费者组合之。设董事六人,由公议联合会选举,缺额时,由公议联合会补选之。

第四章 职员

第五条 本公所设司年董事一人,由董事会按年轮流更替,系义务职。

第六条 本公所设司月董事一人,由公议联合会董事按月轮流更替,系义务职。

第七条 本公所设经理一人,司账二人。司事人役工匠无空额,由经理钧用。经理、司账等员,服务重要,须请董事会、公议联合会董事赞成为合格。

第五章 职务

第八条 司年董事担负本公所内外一切事务之责任。

第九条 司月董事担负轮值一月中一切事务之责任。

第十条 经理人担负本公所照章应办职务。司年、司月董事之指挥司账以下之职员,由经理人任用,出任其本分之职务,听经理人之指挥。

第十一条 本公所□□□等须□荐保按目开支薪俸,不准私行接宕,倘有兜收影射,审事向荐保人如数赔偿。

第六章 会议

第十二条 本公所一切事务均由董事会及公议联合会董事协议决定之。

第十三条 会议时期每季一次,于三、六、九、十二月之第一星期日举行,由经理人通函邀集之。

第十四条 会议时由到会董事公推一人为主席。

第十五条 会议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得开议。到会在□□□之同意,方可议决。

第十六条 议决事件须记载于议事录,照议□□。

第十七条 如有紧急事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章 产业银钱

第十八条 本公所产业由董事会中选举公推一人,公议联合会董事集中公推一人,会同掌管一年。期满重行选举,选举连任。(www.xing528.com)

第十九条 本公所产业契□,由掌管董事检□。□公所库中钱两钥匙由掌管董事各执其一。库□由经理人掌发。

第二十条 本公所出租房屋所收入之小租一半归公,一半作为办事人酬劳,由经理人酌量分派。

第廿一条 本公所银钱由董事中选举公推一人,公议联合会董事中选举公推一人,会同掌管一年。期满重行选举,选举连任。

第廿二条 本公所银钱账目每月由司月董事及查稽专员查一次。至年终,由司年董事查阅后,刊刻账略,以供观览。

第廿三条 本公所遇有捐助善举、赈济及变更田产营业股票、契约均须董事会、公议联合会全体公决施行。

第廿四条 各会公款助入公所,在仿照存款生息之法,以周年六厘计息,应付各会中元设醮之费用。惟捐助不满五百元者不在此列。

第八章 寄柩

第廿五条 本公所寄停灵柩须□有捐款之团体、店号或董事担保。

第廿六条 本公所停柩以一年为期,期满不来领取,即由本公所运至甬厂再停一年,若仍不领取,则移至义山安葬,不得徇留。

第廿七条 本公所运柩至甬,每年分清明、冬至两期搬运。或用轮船或用帆船,由经理人随时约行。

第廿八条 灵柩进厂扛力之多寡,视柩之大小、路之远近,另以专章规定之,进厂应收封口费、开门费□于另章规定之。

第廿九条 申厂集停之柩,其家属实在贫寡无力领运,由质人担保,至本公所报明住址,代为运送。惧运送到埠,无人接受,须由担保人负其责任。

第三十条 已葬之柩,如该家属愿起掘领回,一切费用须该家属自行预备。

第卅一条 凡入费,另寄之柩,特等廿四元;甲等纳费二十元;乙等每具纳费十二元;丙等每具纳费五元。均以一年为期,期满不领取,应再纳费。转票仍以年为期,如为转期内由本公所运至甬厂寄柩与普通停柩一年办理。

第卅二条 本埠四明公所有助永远葬费者,视市镇之大小、灵柩之多寡酌定捐款之数目,准其将灵柩运入甬厂,惟一切费用须该埠公所自行理涉。入厂之□,均照本公所章程办理。

第卅三条 □棺另有小厂寄柩,每一具至厂须□交埋葬费二百元,每逢清明、冬至两期埋葬,不唯留限。

第九章 赊材贷材

第卅四条 本公所赊材专为甬籍同乡□为收殓者而设,须有捐款人来票领取,如日后该家属有力偿还材价时,准其照数偿还,收销赊欠之账。

第卅五条 凡捐助赊材洋一百元者,每年可以出票来领赊材一具;捐助至一千元,每年可以出票领取十具。捐款多寡以此类推。惟一年之中未领足额,不得以次年接续计算。

第卅六条 材厂购买木料、管理工作以及赊材、售材各事皆由经理人担负专责,司年、司月董事监督之。

第卅七条 发售之材,公等定价,别以专章规定之。

第十章 附则

第卅八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公议联合会公决施行,如有变更时,仍须经大会公议。按本公所向无章程,现经董事会议决,因定此章程草案,仍候公义联合会公议订定,以便付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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