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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罪状设置方式的解析及其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6]从罪状的分类方式来看主要是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几种模式。叙明罪状具有要件明确、避免歧义的优点,其是最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中罪之法定性和明确性要求的罪状。因而在设立罪状的时候,立法者宜尽量采取叙明罪状的模式,以便将刑法规制的内容尽力明确化、具体化。

各种罪状设置方式的解析及其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

“罪状的描述对象是犯罪构成,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都必须有特定的罪状加以描述,没有罪状就没有犯罪构成,但是任何一个罪状又都不可能包含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内容。要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内容,还需根据刑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对罪状的描述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解释及补充。”[26]

从罪状的分类方式来看主要是简单罪状、叙明罪状(说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参见罪状)几种模式。各种罪状方式利弊共存,一般而言,简单罪状所描述的犯罪通常较为常见,简单罪状具有简单概括、避免繁琐的优点,其内容基本上能够被具体罪名加以概括和体现;但是由于其存在简而不明,有损罪之明确性原则[27]的不足,导致其内涵和范围难以准确界定,这种不明确容易引起司法适用的迷惑和一般理解上的分歧。叙明罪状(说明罪状)具有要件明确、避免歧义的优点,其是最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中罪之法定性和明确性要求的罪状。从应然的角度看,叙明罪状是安置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最优化手段,是立法者实现罪之明确性达到“柏拉图状态”的重要途径;但是从实然的角度看叙明罪状有时因各种原因处在“叙而不明”或“叙而太明”的状态之中[28],反而影响理解;再说这种罪状过于繁杂,与立法的简洁性、立法的普遍性和立法的概括性特征也产生冲突。引证罪状具有条文简练、避免重复的优点,其突出的特征就是本身并没有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全面描述,而是结合其引用其他刑事条款的内容共同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说明和确定。故对于引证罪状的特性一般就认为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引证罪状的合理使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刑事立法的简明性,但是这种罪状模式也存在不足,比如由于指代不明,而不能明确限定被引证罪状的范围,从而带来刑法适用上的争鸣。空白罪状(参见罪状)是立法者在刑法分则中对特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表述,核心在于被其类型化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必须参照其他有关规范或制度。空白罪状具有保持刑法典相对稳定、严密刑法典法网,以及促进非刑事法律立法完善的功能。[29]但是由于所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制度呈现一种开放姿态,从而在合理性上大受诘难,招致理解上的分歧,也带来适用上的繁琐和复杂。在研究或适用“空白刑法”条款时,相关人员不仅要熟谙刑法,还需要熟悉相关非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这无疑增大了理论学习深度和司法适用难度。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一方面,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明确具体的刑法规定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能有效限制刑罚权的随意发动,因而采取简单罪状或者叙明罪状的方式当然可以积极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但另一方面,由于语词含义的相对稳定性,法律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和社会生活的迅捷变化等特点,决定了刑法用语又只能是相对、暂时的明确,其模糊性永远是第一位的,明确性是第二位的,我们既不能做到使所有的法律表述都精确化,也不能听任法律表述的模糊化。从宏观角度看,对于某些常见多发且与社会安全密切的犯罪以及对于某些外在特征不如传统刑事犯罪那样明确的犯罪,宜尽量采用精确性犯罪构成,以便详细描述其构成特征;而对于某些复杂多变,难以采用精确构成要件且较为严重的犯罪,则应采用模糊性犯罪构成。[30]

器官移植犯罪属于尚不明确的犯罪,这种不明确一方面来自人类对器官移植中的各种前沿问题还不十分明确,还存在不少未知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为器官移植这门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积极发展器官移植技术,但同时又要对之合理规制和约束,以便其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因而在设立罪状的时候,立法者宜尽量采取叙明罪状的模式,以便将刑法规制的内容尽力明确化、具体化。这首先有利于这方面的普法教育,民众能够清晰地把握自己行为的对错是非;同时也非常有利于司法适用,司法人员在适用相关刑事责任条款时可以准确清晰地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www.xing528.com)

但是刑法在应对器官移植犯罪,在采取叙明罪状的同时,追求罪名罪状具体化的同时,也要保持适度的弹性,以便于刑法应对那些立法者立法时未曾想到但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犯罪。如,对于非法采摘人体器官的行为,从手段上看,可以是偷摘、骗摘、强制摘取;从对象上看,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囚犯,也可以针对成年人;从结果上看,可以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也可以是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正因为如此,所以对该罪的罪状不宜过于详细,只需规定“非法摘取他人身体器官的,处……”的表述。采取这种简单罪状,可以增加法条的包摄力,从而将采取各种手段,针对各种被害主体,造成不同后果的非法摘取行为都解释到其中。“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罪”的设立可以涵括以盗窃、骗取、胁迫、暴力以及其他各种违背他人意愿方式摘取器官的行为,具有较强的概括功能,利于防止行为人规避法律,从而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益。[31]这种罪名的设置远较单纯设置“盗窃人体器官罪”和“骗取人体器官罪”等更为合适和严密。

但并不能仅仅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毕竟这方面的犯罪是建立在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基础上,换言之,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认定必须奠基于器官移植技术以及伦理。不清楚这方面的技术或者伦理规范,刑法在适用上将会变得寸步难行,因而器官移植方面的犯罪条款必然少不了空白罪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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