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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实施的医疗法概述与影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的“医疗法”首次于1986年制定公布,全文91条,立法目的是促进医疗事业之健全发展,合理分布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人权益,增进人民健康。[7]“医疗法”规范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规范的客体是医疗业务。新订的“医疗法”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没有多加规范,只有规定各县市卫生部门设置医事审议委员会,任务之一是医疗争议调处。[13]但不论是“社会秩序维护法”或是“刑法”,都没有针对医疗机构及医闹作出特别的规定。

1986年实施的医疗法概述与影响

台湾的“医疗法”首次于1986年制定公布,全文91条,立法目的是促进医疗事业之健全发展,合理分布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人权益,增进人民健康[7]“医疗法”规范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规范的客体是医疗业务。依据该法的定义,医疗机构是指供医师执行医疗业务之机构,[8]主要是指医院及诊所

新订的“医疗法”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没有多加规范,只有规定各县市卫生部门设置医事审议委员会,任务之一是医疗争议调处。[9]医疗机构秩序的维护,被认为是医疗机构的责任,所以第20条规定,医疗机构应保持环境整洁、秩序安宁,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10]对于激化成医闹的医疗纠纷当然就没有任何的规范。

当时台湾医疗纠纷常常闹得很大,比如病人家属可能会抬棺抗议,集结一批人围堵医院,影响医疗作业。医院当然会通知警察来处理,警察也会来,但是警界普遍认为医疗纠纷是医院和病人及家属之间的事,不愿意积极介入。这导致当时出现如下好笑的情形,即抬棺抗议时,警察会来维持旁观者的秩序,而不会驱离闹事者。

其实依据台湾的“社会秩序维护法”,警察本来就有维持类似事件秩序的权责,并不需要另订法律条文,警察才能介入。

台湾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在1991年就制定公布。比如说第一章妨害安宁秩序及第四章妨害他人身体财产,都适用医闹的情况。根据该法第64条第1项第1款,意图滋事,于公园、车站、轮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场所任意聚众,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场所,所以适用这个规范。又依据第87条,加暴行于人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而且根据第42条,对于现行违反本法之行为人,警察人员得实时制止其行为,并得径行通知到警察机关接受调查;其不服通知者,得强制其到场。(www.xing528.com)

“社会秩序维护法”属于行政法,医闹如果有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如伤害罪、强制罪[11]、恐吓危害安全罪[12]等,警察及检察机关当然更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医疗机构跟医疗人员遭受医闹及医疗暴力,是可以循司法途径起诉闹事者及加害人,但是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常常不会提出起诉。

在这个时期,医疗机构本着医者父母心,强硬告闹事者的不多,但也不是没有。在苗栗县曾经有一案例,病人家属因为不满医院迟迟未与之沟通医疗有无疏失及应否负责之问题,竟率同亲友十余人,抬空棺至医院急诊门口抗议,以空棺堵塞急诊室大门,雇用人员舞刀弄棍及亲友撒冥纸,妨害该医院正常营业及一般民众病患至该医院求诊。病人家属另伙同绰号“小宝”之男子,至该医院理论,由绰号“小宝”者对医院代表恐吓称:“主治医师为何不在场,是不是害怕,叫医师的家人妻小来,我要当场对他砰砰(并以手作手枪样子作势开枪)”。并要医院代表将此恐吓言论转告主治医师,绰号“小宝”者扬言,医院如不好好谈,将找人来砸医院。最后医院提出告诉,检察官起诉闹事的家属,法院判定家属因共同以强暴、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处有期徒刑三个月。[13]

但不论是“社会秩序维护法”或是“刑法”,都没有针对医疗机构及医闹作出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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