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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义务范围探讨:医生的刑法责任和医疗中止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的任务是帮助患者治病,尽量延长患者的生命。至少此时的医生已经不再负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这就是“医疗义务的界限”理论。在这类极端情况下,继续医疗的义务显然已经消失,毋庸置疑,此时的医疗中止是合法的。虽然医疗义务的界限可以解除医生的作为义务,但是它仅仅意味着“有害或无意义的医疗”,所以,它所能够解决的只能是针对那些已经处于脑死或疾病晚期阶段患者的医疗中止问题,适用范围相当有限。

医疗义务范围探讨:医生的刑法责任和医疗中止问题解析

医疗的任务是帮助患者治病,尽量延长患者的生命。只要患者与医生成立医患关系,医生就承担了为患者医疗的作为义务。虽然,医生在如何医疗上拥有一定的选择权,但是,医生不能随便单方面中止医疗。与此同时,法出于保护生命,也并没有要求医疗工作者绝不能让患者死亡,哪怕是一分一秒,都要让患者的脑和心脏一直活动到极限状态。死亡是不可避免,也是不应逃避的,如果医疗措施本身已经是“有害”或“无意义”,那么该医疗就是“无益的过剩的延命医疗”,已经不再属于医生的作为义务范围。至少此时的医生已经不再负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这就是“医疗义务的界限”理论。该理论主张,“在医生已经尽最大可能做好医疗,并且已经达到有效医疗的极限时,针对那些从医学观点看来有害或者是无意义的医疗措置,即使患者本人希望,对于医生而言,其已经不再背负继续医疗的义务。或者说是该义务已不再是法律上义务”。[12]换言之,在医疗达到极限的情况下,不管患者及其家属是否同意,医疗中止已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有害”和“无意义”的医疗呢?“有害的医疗”,是指为了维持生命而继续进行的医疗行为对患者身体的侵袭程度较大,患者身体所增加的负担明显超过了维持生命的利益,甚至是侵害到了患者的“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指一种哲学伦理观念,意味着人具有内在高贵的特质,是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13]即人不可以仅仅被作为工具与手段等单纯的客体来对待。显然,例如,为了进行人体实验而尽量延长已经处于重度植物状态患者的生命,或者是仅仅为了保存在器官移植时所需的人体器官而故意延长患者的生命都是在侵害患者的“人的尊严”。在这类极端情况下,继续医疗的义务显然已经消失,毋庸置疑,此时的医疗中止是合法的。

“无意义的医疗”,是指对患者生命的维持和延长已经不具有任何意义,已经无法达到医疗目的的医疗措施。究竟何为“无意义”,值得进一步探讨。作为判断标准,脑死就是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客观基准。如果承认脑死,那么只要患者到达脑死状态,继续医疗就是“无意义”,就可以解除医生继续医疗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在死亡认定标准上还未承认脑死亡标准,依照传统仍然采用“综合标准说”,即以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作为死亡判断标准。[14]因此,在我国当下,即使患者已经处于脑死状态,此时的维持患者脑死状态的医疗措置还不能被直接解释为“无意义的医疗”。其实,医生和医疗的任务在于帮助和维持患者的自我认识自我实现,如果患者不可逆转地丧失了反应能力和交流能力,也就意味着其已经完全丧失了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此时医生维持其生命的义务就应该消失。至少可以说,当患者不可逆转性地丧失了意识能力时,就属于这种情况。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如果患者已经达到“脑死状态”或者“重度植物人状态”,那么无论采取何种医疗努力,患者也都不会恢复任何意识。刑法不可能强制性要求医生采用一切方法,最大限度地推迟心脏停止,这是不应该,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即使以“综合标准说”为前提,只要患者进入“脑死状态”或“重度植物人状态”,不管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持何种态度,至少在刑法层面[15]医生的医疗义务已经消失。[16](www.xing528.com)

医生的医疗义务之所以能够因客观因素而消失,其理论根据是,在即使继续医疗也无法实现医疗目的的场合,医生就不再负有医疗义务。其实,对于“医疗目的”,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社会依据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社会经济、文化发达,医疗技术、医疗保障水平高的国家所设定的“医疗目的”就会比较高;而社会经济、文化欠发达,医疗技术、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的国家所设定的“医疗目的”就会相应较低。

虽然医疗义务的界限可以解除医生的作为义务,但是它仅仅意味着“有害或无意义的医疗”,所以,它所能够解决的只能是针对那些已经处于脑死或疾病晚期阶段患者的医疗中止问题,适用范围相当有限。[17]而且,“有害或无意义的医疗”,具有极大的不明确性,需要更为明确的判断基准。其判断要素应该包括死亡的临近性、恢复意识的可能性、继续医疗给患者增加的负担、医疗手段的特别性(例如,做大手术、侵袭性较强的插管、人工透析、血液净化、使用人工呼吸机等应该属于特别性较强的医疗手段)等。虽然有这么多要素,但判断基准仍然比较模糊,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医生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是否属于“有害或无意义的医疗”,不应该由患者家属也不应该由个别医生来判断,最好是由多种不同职务的医疗工作者所组成的医疗团队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立法机关可能并不适宜直接制定纯客观的医学判断标准,但是应该制定能够从程序上保障医疗判断结果公正性的程序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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