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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与可罚性:积极、间接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别与挑战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德国的传统见解类似,我国学者往往也将安乐死区分为积极安乐死、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三种情形分别探讨其合法性与可罚性。诚然,如前述部分德国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如此划分安乐死就会面临积极和消极安乐死、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等难题,但是在本文看来,前述批评意见并不能否定这种区分的合理性。实际上,这些举止应当等同于医护人员放弃之前采取的医疗措施,其社会意义更接近于不作为。

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与可罚性:积极、间接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别与挑战

德国的传统见解类似,我国学者往往也将安乐死区分为积极安乐死、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三种情形分别探讨其合法性与可罚性。[58]从上文对德国传统见解的评述中可以看出,这种区分虽然在细节上并非毫无疑问,但是总体上仍然可以算是处理安乐死案件的妥当思路。诚然,如前述部分德国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如此划分安乐死就会面临积极和消极安乐死、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等难题,但是在本文看来,前述批评意见并不能否定这种区分的合理性。

首先应当承认,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确实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本文无法对此展开论述,但可以确定的是,单纯以行为人外在的身体动静为标准判断作为与不作为的见解在今天已经过时。换言之,既不能但凡在行为人积极实施了行为时,就认定其构成作为,也不应将不作为限于行为人未实施任何举止的情形。在这个意义上,“通过作为实施的不作为”其实并非自相矛盾的概念,因为这里的“作为”原本就不是在与“不作为”相对的行为方式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术语,其只是表示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一定的身体举动而已。事实上,在刑法中,通过积极的身体举动实现的不作为并不鲜见,尤其是在行为人撤回自己之前实施的救援行为时,经常如此。例如,负有救助义务的行为人将救生圈抛向落水的被害人,但却在被害人能够抓住救生圈之前又将救生圈拉回,也只构成不作为,虽然其拉回救生圈的行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但实质上却与从一开始就不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并无差别。[59]与此相应,虽然在医疗实务中,医护人员放弃对患者的救助也往往体现为一系列外在的积极举动(例如关闭呼吸机或者移除输养设备),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举止在刑法中就应当被评价为作为。实际上,这些举止应当等同于医护人员放弃之前采取的医疗措施,其社会意义更接近于不作为。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行为人只是撤回自己实施的救援行为,特定情况下也有构成作为的可能性。例如在上述救助落水被害人的例子中,倘若救生圈已经到达了被害人身边,行为人再将救生圈拉回,就应当构成作为,因为此时被害人随时可以抓住救生圈,其法益客观上已经处于确定地获得救助的安全状态,行为人再拉回救生圈,就是通过自己的举动排除了被害人法益的获救机会,积极地恶化了其处境。[60]然而,如若据此否定医护人员中断治疗的举止属于不作为,则并不恰当。因为两种情形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当救生圈已经进入被害人的支配范围之后,其便在规范意义上成为了被害人自身权利领域内的有利条件,此时被害人无需行为人的配合就可以进行自我救助,行为人再通过拉回救生圈排除了被害人的这种救助条件,便是积极地侵入了被害人的权利领域。相反,医疗设备虽然可以维系患者的生命,但这种防止死亡结果出现的救助条件在规范意义上却并不属于患者可以自行支配的范畴,因为即便是自动运行的医疗设备,也只有在医护人员的维护下才能正常运转。此时医护人员关闭医疗仪器,只是没有继续向患者提供救助条件,而并未积极侵入患者的权利领域。因此,将前者视为作为,将后者评价为不作为,其实并无矛盾。[61]从其他角度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就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而言,医护人员关闭医疗设备使患者自然死亡的举止并不是积极地“缩短”后者生命,而是放任病症自然发展,没有继续“延长”其生存时间。医护人员只是没有阻止自然的死亡进程,并未对死亡结果提供原因力,故而构成不作为。[62]从医疗实务来看,医护人员可能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放弃对患者的救治,关闭医疗设备也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医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放弃手术的,或者一开始就给医疗仪器设置固定的运行时间,之后不再重新启动医疗仪器的,显然成立不作为。关闭医疗仪器与这些放弃治疗的措施在效果上并无差别。既然如此,为何医护人员关闭医疗仪器的举止却应当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便难以理解。[63](www.xing528.com)

其次,虽然医护人员关闭医疗设备的举动属于不作为,在符合患者意志的前提下构成消极安乐死,但是,不承担医护工作的第三人擅自关闭维系患者生命的医疗仪器的,却应当属于作为。从权利领域的划分来看,此时行为人是超出自身领域范围对存在于患者和医护人员之间的救助关系加以干涉。就行为的社会意义和对结果的原因力而言,原本就不对患者负担医治责任的行为人自然也无法主张自己的举止只是“放弃”对患者的治疗,相反,其行为与开枪射杀处于抢救过程中的患者无异,属于积极地造成了患者的死亡结果。[64]事实上,类似的积极阻止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举止(例如妨碍营救人员赶往现场,或将营救人员抛向被害人的绳索剪断等)也都被德国学者正确地评价为作为。[65]在第三人介入、中断医疗措施的场合应当坚持相同的结论,认定其行为构成积极安乐死。诚然,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其他人而言,了解这种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确实并非易事。但是,从德国和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这一点对医疗实务的影响有限。因为在涉及患者生死的场合,一般的医护人员即便只是出于对自身责任的顾虑也会谨慎行事,不至于草率认定自己的举止属于不作为,并据此随意中断维系患者生命的医疗措施。而且,刑法理论不为外行人所理解的情形也并不少见,例如,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也未必会明了自己到底是会被认定为帮助犯还是共同正犯。因此,这种医疗实务上的不确定性应当属于可以被接受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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