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K 女士的子女G 和PK 的律师,专职于医事法律方向。K 从2002年10月份开始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法再说话,只能在养老院中通过从腹部插入的胃管输送含有卡路里的液体维持生命,已经不可能再恢复健康。在2002年9月份的一次谈话中,K 曾经向其女儿G 表示,倘若自己日后失去知觉、无法再表达意愿的话,不希望通过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也不希望自己身体被插上任何一种“管子”。但是,K 却并未对此以书面方式加以记录。基于K 的这一意愿,G 于2006年3月要求K 的照管人拔除胃管,以便K 有尊严地死去。然而,由于缺乏书面材料证明K 的意志,照管人拒绝了G 的请求。随后,被告人与G 和PK 一起计划关闭输养设备。在其动议下,G 和PK 于2007年8月成为了K 的照管人。此外,为K治疗的家庭医生也认为,继续人工输养不具有医学上的理由,因此其也支持他们的计划。然而,他们中断输养的努力却遭到了养老院主管和工作人员的反对。虽然医生明确命令终止输养,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却拒绝执行这一指令。最终,为了缓和各方冲突,养老院主管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由G 和PK 自己关闭输养设备、为K 镇痛,从而帮助K 死亡。在和被告人商议之后,G 和PK 也同意了该方案,因此,2007年12月20日,G 中断了对K 的输养。然而,第二天,养老院所属企业的上级业务主管却责令养老院重新开始对K 输养,并且警告G和PK,如果他们不同意继续输养,就禁止二人再进入养老院。与此相对,被告人当天亦电话通知G 和PK,继续输养的命令是违法的,但是鉴于短期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对此加以阻止,他们可以直接切断胃管。根据被告人的估计,养老院不会擅自启用新的胃管继续输养,因而K 最终会死亡。G 听从了被告人的建议,数分钟之后在PK 的帮助下切断了胃管。然而,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很快就发现了这一情况,养老院主管也通知了警方,随后,在检察院的命令下,K 被转移到医院并且继续输养。2008年1月5日,K 因为自身疾病在医院死亡。
富尔达地方法院判决被告人与G 成立共同正犯,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G 则由于陷入不可避免的容许错误(即间接的禁止错误)欠缺责任,不成立犯罪。被告人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