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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见解的批评: 详细分析和解构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按照传统见解,积极安乐死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而间接的和消极的安乐死则为法律所允许。由于一方面要坚守《刑法》第216条的规定,认为即便在患者请求下积极缩短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又希望避免对相关医护人员科处刑罚,传统见解就不得不将医护人员基于患者意志关闭延长生命的医疗仪器这种积极的身体举动评价为“通过作为实施的不作为”,并进而通过否定医护人员在这种场合下的作为义务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传统见解的批评: 详细分析和解构

综上所述,按照传统见解,积极安乐死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而间接的和消极的安乐死则为法律所允许。这种传统见解虽然大体上可以解决安乐死的问题,但也存在着诸多争议。譬如,部分德国学者指出,既然可以通过紧急避险解释间接安乐死的合法性,为何却又认为积极安乐死一概不能成立紧急避险?[25]最为主要的也是和本文紧密相关的问题则是传统见解对积极和消极安乐死的界分。由于一方面要坚守《刑法》第216条的规定,认为即便在患者请求下积极缩短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又希望避免对相关医护人员科处刑罚,传统见解就不得不将医护人员基于患者意志关闭延长生命的医疗仪器(譬如呼吸机、输养设备等)这种积极的身体举动评价为“通过作为实施的不作为”,并进而通过否定医护人员在这种场合下的作为义务免除其刑事责任。这种论证虽然尽可能地维护了《刑法》第216条(至少在作为犯的场合中)的效力,也确实获得了符合一般正义观念的结果,但却导致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成为了界定积极和消极安乐死的重要标准,因而也存在着一定的疑问。

首先,将关闭维持生命的医疗仪器这样一种积极的身体举动认定为不作为的见解,遭到了相当一部分德国学者的质疑。在这些学者看来,所谓“通过作为实施的不作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有自相矛盾的嫌疑。因为在刑法评价上,作为和不作为是相互排斥的关系,一个行为不可能既是作为又是不作为。[26]即便承认这一概念,其也只能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并非指向所需救助之法益的其他举动而不对该法益加以救助。譬如,行为人虽然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但却弃之逃跑,这里的逃跑行为本身并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法益,因此仍然可以被认定为不作为。然而,在关闭维持生命的医疗仪器时却并非如此:这里行为人通过自己身体的举动干涉并且中断了医疗仪器的自动运行,并由此缩短了患者的生存时间,直接侵犯了其生命法益。这毋宁应当与积极阻止对被害人实施救援行为、使其丧失客观上已经存在之获救机会的举动一样被认定为作为。[27](www.xing528.com)

其次,除了造成上述刑法理论上的争论之外,传统见解还可能导致法安定性的欠缺。因为其过于重视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而这种区分本来就是连刑法学者都争论不休的问题,医护人员在医疗实务中更加不可能准确地判断自己的行为究竟是属于作为(从而成立被禁止的积极安乐死)还是不作为(从而成立被允许的消极安乐死)。况且,即便是持传统见解、认为基于患者意志关闭延长生命之医疗仪器的医护人员只成立不作为的学者,也未能就是否能将这一准则适用于并未参与或帮助治疗的第三人的问题达成统一意见。其中绝大部分论者主张,当第三人基于患者意志关闭医疗仪器时,应当成立作为。因为原本就不对医疗行为负责的第三人根本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对患者的进一步治疗;从规范意义上来看,对其行为的评价重点并不在于放弃治疗,而在于积极地缩短了患者的生命。[28]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认为,此时第三人同样构成不作为,因为其只是意图阻止(由于违背患者意志而违法的)继续治疗,实现放弃治疗的结果。[29]这种争议也会导致相关人员在现实场景中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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