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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医务人员守秘义务与医疗信息非法利用犯罪界限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针对医务人员违反守秘义务对外提供医疗信息的行为,结合具体事例,对其犯罪界限进行了详细分析。今后,随着信息流通手段的进步,信息已经可以做到瞬时传递瞬时到达,致使医疗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不断增加。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未来展望:医务人员守秘义务与医疗信息非法利用犯罪界限分析

以上,针对医务人员违反守秘义务对外提供医疗信息的行为,结合具体事例,对其犯罪界限进行了详细分析。今后,随着信息流通手段的进步,信息已经可以做到瞬时传递瞬时到达,致使医疗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利用医疗信息预防医疗事故,降低传染病肆虐的概率,推动医学发展的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医疗信息既是“我的”,也是“我们的”,针对前者要求对其加强保护,针对后者要求对其加强有效利用。为了解决医疗实务中医务人员违反守秘义务泄露患者医疗信息问题的困惑,今后有必要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同时考虑制定关于保护和利用医疗信息的特别法,其中针对遗传信息需要给予更为特别的保护,构建可以明确医疗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的体系性法律规制,为公众卫生以及国民福祉作贡献。当然,虽说是要用立法来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强化刑罚。因为,在该领域刑法应该避免过度介入,否则会限制医学的健康发展。

【注释】

[1]本文为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14FXC003)和中国法学会项目(项目号:CLS2015C77)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为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项目号:2242015R30023)资助成果。刘建利:东南大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

[2]本文为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14FXC003)和中国法学会项目(项目号:CLS2015C77)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为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项目号:2242015R30023)资助成果。刘建利: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

[3]参见《外媒:德翼坠机副驾驶曾因自杀倾向接受治疗》,载参考消息网http://www.cankaoxiaoxi.com/world/20150331/724770.shtml,2016年4月1日访问。

[4]参见“医师の守秘义务に见直し论=独机坠落で発言相次ぐ”,载日本雅虎网http://news.yahoo.co.jp/pickup/6154875,2016年4月1日访问。

[5]将本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并规定对特殊主体要从重处罚

[6]2015年两会期间,已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建议国家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参见《代表建议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载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3/2015-03/04/content_1908095.htm,2016年4月1日访问。

[7]参见[日]甲斐克则:《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事法问题——以精神鉴定医泄露秘密案最高裁决定为契机》,刘建利译,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第33页。

[8]《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则直接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守秘义务,其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医务人员的守秘义务作出详细规定的主要是行政法。在《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款、《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护士管理条例》第18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等条文中均有体现。

[9]See Sabine Michalowski,Medical Confidentiality and Crime,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3,p.14.

[10]参见[日]上田信太郎:《犯罪に关わる患者情报と医师の守秘义务》,载川端博、椎桥隆幸、甲斐克则:《立石二十六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成文堂,2010年,第631页。

[11]See Sabine Michalowski,Medical Confidentiality and Crime,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3,p.17.

[12]参见李爱平、梁佳:《试论医院知情权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年第6期,第401页。

[13]参见[日]甲斐克则:《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事法问题——以精神鉴定医泄露秘密案最高裁决定为契机》,刘建利译,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第37页。

[14]这是日本的通说,与此相对,根据德国《刑法》第203条第4款规定,在德国即使患者死亡,医务人员的守秘义务范围仍然与患者生前同样。参见[日]村山淳子《医疗情报の第三者提供の体系化(一)》,载《西南学院大学法学论集》第39卷第3号(2006年),第23页。

[15][日]村山淳子《医疗情报の第三者提供の体系化(一)》,载《西南学院大学法学论集》第39卷第3号(2006年),第27页。

[16][日]村山淳子《医疗情报の第三者提供の体系化(一)》,载《西南学院大学法学论集》第39卷第3号(2006年),第26页。

[17]参见[日]最高裁平成17年7月19日决定“刑集”第59卷6号第600页。

[18]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19]参见[日]甲斐克则:《ブリッジブック医事法》,信山社,2008年,第47页。(www.xing528.com)

[20]参见陈伟、陈特:《擅自组织实习生观摩 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遭赔偿》,载《中国社区医师》2011年1月21日,第3期。

[21]参见[日]增成直美:《诊疗情报の法的保护研究》,成文堂,2004年,第164-165页。

[22]参见日本厚生劳动省:《医疗·介护关系者における个人情报の适切な取扱いのためのガイドライン》以及该《ガイドライン》的《Q&A 事例集》,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疫学研究に关する伦理指针》,厚生劳动省:《临床研究に关する伦理指针》。

[23]参见杨慧艳:《对一起侵犯患者隐私权引发的医疗诉讼案的分析》,载《中国医药指南》2009年第2期,第140页。

[24]参见[日]甲斐克则:《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事法问题——以精神鉴定医泄露秘密案最高裁决定为契机》,刘建利译,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第38页。

[25]参见[日]村山淳子:《医疗情报の第三者提供の体系化(三)》,载《西南学院大学法学论集》第40卷第1号(2007年),第115-116页。

[26]Tarasoff v.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7C.3d425(Cal.Sup.Ct.1976).

[27]参见李显冬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详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35页。

[28]参见[日]岩志和一郎、增井彻、白井泰子、长谷川知子、甲斐克则:《生命科学と法》,尚学社,2008年,第119页。

[29]“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情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用来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参见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30]“医疗信息”是指诊疗记录、处方笺、手术记录、助产记录、看护记录、检查记录、X 光照片、介绍状、退院患者在住院期间的诊疗经过概要、配药记录等与医疗相关联的个人信息。

[31]“诊疗信息”的范围则相对小一些,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关于患者的身体状况、病状、治疗等信息。既包括对患者实行客观检查而得到的数据,也包括医师对其而写下的判断和评价。

[32]“遗传信息”是指通过基因检查和基因治疗而获得的信息。既是被检者的个人信息,也是与被检者有血缘关系的人的共同信息。

[33]参见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 年第1 期,第120页。

[34]Safer v.Estate of Pack,677A.2d1188(N.J.Super.Ct.App.Div.1996).

[35]Pate v.Threlkel,661So.2d278(Fla.1995).

[36]参见[日]甲斐克则:《ブリッジブック医事法》,信山社,2008年,第209-210页。

[37]参见日本政府网站:http://www.mhlw.go.jp/general/seido/kousei/i-kenkyu/genome/0504sisin.html,2016年4月1日访问。

[38]参见[日]甲斐克则:《ブリッジブック医事法》,信山社,2008年,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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