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可以擅自将在诊疗活动中所知悉的患者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其守秘义务首先来自于其职业伦理。关于这一点,在医学伦理经典著作《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有非常精彩的论述,“在我行医的过程中,不论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关,凡我所见所闻,只要是应该保密的事项,我坚决不予泄露”。在这段文字里体现了医师不应该泄露他人秘密这一反伦理行为的崇高理念,现代社会各国对医务人员守秘义务的各种法律规定可能正是以这种思想为理论根基。[7]医务人员的守秘义务涉及多个法制领域,被多种部门法规予以重叠规制。[8]在我国,无论是宪法、民法还是行政法都规定医务人员具有守秘义务,违反了这些规定,相关的责任医务人员将会被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被暂停、吊销执业证书。而违反了这一守秘义务情节严重的,原则上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那么,刑法为什么要对医务人员科处守秘义务,其保护法益是什么?首先,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隐私权不仅是指个人信息不得被随意公开,而且还意味着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有效控制。这对于人的自我意识和个性发展而言不可或缺,是人类个体得以自律的必然要求。因为人有效控制其自身信息,才能回避那些因敏感信息被公开而带来的尴尬与难堪,才能保障其可以实施不合惯例或习俗的言行。这样,个人才能控制他人能够参与自己人生的范围。[9]可见隐私权对于个人而言何其重要。隐私一般包括4种类型:信息隐私、身体隐私、决断隐私、财产隐私。而患者的隐私权主要与前3种类型相关联。有效的医疗离不开正确的患者信息,患者到医院就医,医务人员自然要询问患者的病情与病史,要根据患者的陈述制作病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对患者的身体进行接触、观察或检查,以便对疾病进行有效治疗。正是基于诊疗活动的这些特点,医务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极易掌握患者的医疗信息。这些医疗信息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及效率提供了便利。但同时,这些信息隐私性强,一旦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之下,违反守秘义务,将患者的医疗信息泄露给他人,将会扰乱患者的自律生活,给患者的人格、人身或财产等法益造成重大侵害。(www.xing528.com)
其次,为了保护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信赖关系[10]。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患者的配合,如果患者不能敞开心扉向医务人员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医务人员就不能实施有效治疗。一般而言,人只有在确信自己的隐私不会被公开的情况下,才会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敏感信息。换言之,如果隐私权得不到保障,人类成员相互之间就难以发展亲密的人际关系。所以,医务人员为了维持患者对其信任就应该要能够为患者保守秘密,否则医务人员随意泄露患者隐私,将会使患者身心受损,令其对医务人员失去信任。如果医务人员不能履行守秘义务,那么患者就会感到不安,无法在医疗中获得真正的选择权。[11]这会导致患者向医务人员提供信息时有所保留,不利于医治患者的疾病。长久以往,将不利于整个医疗行业的存续与发展。而且,这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比如,患者得了传染性疾病,前来医院就诊,但患者不信任医务人员,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行踪以及与他人的接触史守口如瓶,那么医务人员就无法真正掌控该疾病的流行情况,不但该患者的疾病无法得到有效医治,而且也不利于防止该传染病的进一步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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