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利[2]
(案例1)德翼航空4U9525航班2015年3月24日在从西班牙巴塞罗那飞往德国杜塞尔多夫途中在法国阿尔卑斯山附近坠毁,机上150人全部遇难。黑匣子记录的声音似乎显示副驾驶安德里斯·鲁比茨把机长锁在驾驶舱外,故意制造了这起空难。调查显示鲁比茨曾被确诊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因有自杀倾向而接受过心理医生的治疗。[3]经搜查发现的一份已经被撕毁的医疗诊断书显示医生认为其在坠机当日不适合出勤。该诊断书为一名精神科医生所开,虽然没有直接写出病名,但明确指出鲁比茨身心状态极差,不适合操控飞机。检察部门认为鲁比茨很有可能对德翼航空公司隐瞒了其病情。因此,事后看来,如果当时该精神科医生能够把针对鲁比茨的诊断结果告知德翼航空公司,那么该空难完全能够避免。对此,德国有议员提议,应当修改法律,在类似情形下,科处医生负有向雇主传达患者不适合出勤的义务。当然,医师自古以来就被科处守秘义务,轻易违反该义务,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因此,该提议在德国遭受了来自于行政部门和医师界的强烈反对[4]。该事件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已引发热议。(www.xing528.com)
该事件如果发生在我国,精神科医师是否可以将该飞行员的医疗信息直接通知其单位?如果通知,是否会被追究违反守秘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医务人员擅自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患者信息提供给他人,如果不存在正当化理由,医生将会因为违反守秘义务而被处以刑罚。那么,医务人员的守秘义务来源是什么?能够解除医师守秘义务的正当化理由有哪些?其容许界限又是什么?刚刚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5],而且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步伐也在加快[6],可见此问题的重要性正日益突出。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医务人员违反守秘义务行为的犯罪认定展开对上述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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