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继续上诉,最高裁作如下论述,驳斥了被告的上诉。
“根据原判决以及其所支持的第一审判决的认定,本案案情为作为精神科医的被告人,受到家庭裁判所的委托命令,针对少年事件的‘①少年实行非行行为的精神医学背景,②少年在行为时以及当下的精神状态,③其他关于如何处理少年的参考事项’这几项内容进行鉴定,以其精神科医的知识、经验等为基础,通过诊断等进行医学判断。被告人为了实行该鉴定,作为鉴定资料,借到了少年的口供记录等复印资料。随后,其在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记载了这些鉴定资料内容以及鉴定结果的书面材料提供给第三者阅览,泄露了少年以及其父亲的秘密。
被告人的主张是,鉴定医所实行的鉴定归根结底仍是‘鉴定人的业务’,并不是‘医师的业务’,鉴定人即使泄露其在业务中所知悉的秘密也不成立泄露秘密罪;本案中的少年以及其父亲并不是将鉴定业务委托该被告的委托人,他们并不是泄露秘密罪的告诉权者。(www.xing528.com)
但是,正如本案,医师在被委托命令利用其作为医师的知识和经验,实行包括以诊断在内的医学判断为内容的鉴定时,其实施鉴定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医生在从事业务,所以,医师在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泄露其在鉴定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的行为,就属于医师泄露其在业务中所知悉的他人秘密,成立《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泄露秘密罪就是正确的。在这种场合,‘他人的秘密’不仅包括被鉴定对象本人的秘密,还应该包括在实施该鉴定的过程中所知悉的被鉴定对象之外的其他人的秘密。因此,这些被泄露秘密的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30条所规定的‘犯罪受害者’,拥有告诉权。
综上所述,原判决支持第一审判定被告人泄露少年以及其父亲秘密的行为成立泄露秘密罪,少年及其父亲拥有告诉权的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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