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第335条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缺乏明确内涵,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相悖,实践中也无法操作,亟需立法或司法机关予以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
2.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医疗事故罪时,必须严格证成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通过对犯罪构成要素的熟练把握,严格区别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准确适用刑法第335条;同时在判定犯罪主体、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等要素时,应当更加审慎,增强判决书中关于这些内容的分析和说理。
3.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其中,民事赔偿因其高额的赔偿数额为大多数受害人及其家属所青睐;行政处罚又因涉及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务人员行医资格而对行为人具有较大威慑力;相对来说,虽然刑事责任的自由刑较为严重,但由于医疗事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较少且多适用缓刑,刑事责任的威慑反而不及行政责任。为充分保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密切配合,行政和刑事手段相结合,综合适用剥夺行医资质和资格、自由刑和罚金等手段,防范和惩罚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
附录:案件编号索引
续表
【注释】
[1]项目资助:本文是“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医事法学视野下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本文写作受陈玉玲老师“医事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启发和精心指导,特此表示感谢。杜梦秋: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2]项目资助:本文是“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医事法学视野下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本文写作受陈玉玲老师“医事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启发和精心指导,特此表示感谢。杜梦秋: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3]根据无讼案例网的数据进行统计,医疗纠纷案件总数为9 684件,其中,以医疗事故为关键词检索,出现4 692个,占比约48.5%。2016年11月15日访问。
[4]“从美国医疗事故过失罪的判定看李建雪案”http://yyh.dxy.cn/article/109674?trace=related,2015年6月2日访问。
[5]王岳、刘鑫、郑延谱:《潘耀平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法律探讨》,载于《中国医院院长》2015年第12期。
[6]参见齐藤静敬:《从日本刑事判例看医疗事故——以案例为中心》,载中村敏昭等合著:《医疗纷争与法律》,文笙书局2004年增订1版,第95页。
[7]参见林萍章:《论医疗过失与刑事裁判》,台湾东吴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www.xing528.com)
[8]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我国的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其他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护工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人员。
[9]参见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10]参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1997)武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1]参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陵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患者血型为“O”型,而被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抢救无效死亡。入院前医方在输血申请单上没有填写血型;医方在交叉配血时以及取血、输血前没有进行血型的复核,医方行为严重违反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输血诊疗常规。
[12]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8)乌中少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唐蕴璐因头痛、发烧到建工医院门诊就诊,主治医生丁洁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治疗,造成就诊人唐蕴璐死亡。新疆建工医院对医务人员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致使医护人员重复输液(当班护士不负责任,静点青霉素后未在治疗卡上注明,导致接班护士重给唐蕴璐静点青霉素)导致患者死亡。
[13]参见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巢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胡学庚是半汤康复医院执业医师,对被害人刘震首次入院未进行常规检查,在刘震病情变化后又误诊为胃肠痉挛,未做胸透,直至刘震病情加重死亡。被害人主治医师洪开阳,副院长钟华琦以及全院值班的杨红卫等多名医生会诊、治疗,他们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失。
[14]参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
[15]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名称用于表达本身存在不同,但是在本文中不存在区分的特别意义,故不做区分表达。
[16]参见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5)垣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17]《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4npc/n/2014/0310/c382480-24592263.html人民网。2015年5月20日访问。2015年两高工作报告中没有无罪率的统计。
[18]参见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刑初字第00306号《刑事判决书》。
[19]乡村医生是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且考试合格,并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只能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经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两者在行政主管部分、行医地域、行医范围等方面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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