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医务人员,因而刑法理论界和医学理论界一般不对医疗业务进行探讨,而是着笔于医务人员[8]范围的界定。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医务人员必须在其注册的范围内从事专门的活动,包括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和时间范围。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或者经国家许可开业行医。符合上述条件的医务人员,所从事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活动,如果是私自进行非法医疗活动,是不符合医疗事故罪对医疗活动合法性的要求,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而应当根据犯罪事实与情节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
图2 涉案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www.xing528.com)
在构成医疗事故罪的42件案件样本中,涉及48名医务人员,包括2名在医疗事故罪犯罪事实中分别以非法行医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的医务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人数最多,为18人,占总涉案人数的38%,其次是资格不明者13人(占比27%),再次是乡村医生11人(占比23%),护士5人,1名执业助理医师。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这些资格不明的医护人员的职业资格在判决书中均未表明。但是,明确主体资格是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不具备合法的医护人员资格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这些主体应当面临更重刑罚—非法行医罪或其他罪名论处。因此,我国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以及判决文书中有关犯罪主体的表述存在不足;涉案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混杂,医疗事故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刑事案件中占比为少数(占比约40%),而其他人员包括乡村医生、护士甚至以玩忽职守罪定罪的医院行政管理人员构成了本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混乱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存在模糊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