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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资格:深入解析关于医疗事故罪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显然,仅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不属于医师,即医疗事故罪中犯罪主体“医师”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注册证。该司法解释作出了与《执业医师法》相一致的规定,为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划定了界限。

犯罪主体资格:深入解析关于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但是对于何为医务人员,尤其是对“医师”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

1998年6月21日王念三医疗事故案和2000年3月21日飞明扬医疗事故案中,被告人均有医师资格,未经注册、私自开办诊所,虽最终判决为被告人犯有医疗事故罪,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识。

王念三医疗事故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念三身为医务人员,无证行医,特别是在明知无手术所必需的医疗器械情况下,擅自接诊进行手术,致患者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章制度,构成医疗事故罪。显然,法院已经认定被告人为医务人员,无证行医只是被告人的罪过之一。

而在飞明扬医疗事故案中,被告人虽有医师资格证,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然也无该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有非法行医罪,理由是“在未取得医生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自该判文可知,一审法院认为虽有医师资格证,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不属于医师,而是属于“未取得医生资格”。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飞明扬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故在犯罪主体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有医疗事故罪,而将未经注册许可情节作为“依法严惩”理由。(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该法第2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即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虽已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不属于医师。即使如此,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仍存在疑惑之处。故原国家卫生部对此作出了行政解释。《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规定: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处理;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处理。而《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然,仅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不属于医师,即医疗事故罪中犯罪主体“医师”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注册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从非法行医罪的角度作出了解释。200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纳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范围。该司法解释作出了与《执业医师法》相一致的规定,为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划定了界限。实际上,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个人未经许可私开诊所的行为纳入刑法非法行医的范围既符合现行医师管理法律的规定,也契合打击犯罪的社会现实。需要补充的是,该司法解释仍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应当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范围扩展至所有未经执业注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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