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质询审查制度。《刑事刑诉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可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实践中涉及注意义务、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认定及鉴定结论的审查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为更好地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建议医疗事故罪审理程序中单独设置“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质询审查环节”,通知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性问题和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咨询、提问或发表意见,但在该程序中,专家辅助人仅能就法庭询问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不能超越范围参与庭审。
2.吸收具有医学背景的陪审员加入审判组织。审判组织在审理中遇到医学专业性问题时,需要一定的专业医学知识,对病历资料、鉴定报告、专家辅助人的陈述等专业证据和医疗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判断。[22]法院可探索建立“医学背景人员陪审库”,如审判过程中确有需要,则可从具有医学背景的专家、医师、学者等陪审库中,抽选陪审员参与审判组织。
3.成立专业性问题咨询研讨组织。对于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医学专业问题,可制作“专业人员咨询通讯录”,法官可通过电话或上门咨询医学专家、临床医师、法医师等。另外,探索建立“审判咨询委员会”,邀请医学、法学、医事法学、法医学专家担任咨询委员,适时召开专家咨询研讨会,对已生效的医疗事故罪案件进行研讨,为现有案件的审理提供可借鉴性参考意见。(www.xing528.com)
4.加强裁判说理的“精准度”。法官可在诉前、诉中、判后环节,利用裁判文书、面对面释明及法庭宣判等方式,重点加强裁判说理的针对性、准确性和逻辑性。(1)侧重医疗过失的释明。从结果预见和避免义务的论证方面入手,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水平、预见能力、医疗行为的合规性、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责性等因素进行论证。(2)加强因果关系的阐明。法官应对涉罪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重点论述。(3)着重刑罚结果的说明。法官应对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结合事实加以说明,对有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情节轻微、损害结果较小、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无罪、罪轻情节,及伪造篡改病历、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社会影响恶劣、拒绝赔偿等加重情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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