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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责任判定原则——衡平责任的标尺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损害避免义务”。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并且该过失的程度应该相较于民事侵权中的医疗过失更为严重。综合考虑影响结果预见义务的主客观要素。违反预见义务即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损害避免义务包括舍弃危险行为和采取相关注意措施两部分。在确定因果关系时本着以下原则(如图4):图4医疗事故罪中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步骤图

医疗事故罪责任判定原则——衡平责任的标尺

1.综合判定医务人员诊疗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医疗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损害避免义务”。[14]医疗过失是由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并且该过失的程度应该相较于民事侵权中的医疗过失更为严重。

(1)综合考虑影响结果预见义务的主客观要素。违反预见义务即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判断医务人员是否有能力预见医疗危险的能力时,一方面要考虑该地区该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水平、医务人员客观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专科类别、医学设备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该医务人员的医学职业水平、从业经验等主观因素。[15]同时,还要根据病情的风险程度判断行为人的结果预见能力,如概率万分之一的麻醉事故和配置毒副作用的药剂过量的危险预见能力是不同的,应当根据患者所患的实际病情、行为人的诊疗行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医务人员的结果预见能力和义务。

(2)综合考虑影响损害避免义务的主客观要素。损害结果避免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保持应有谨慎的情况下,为法律所要求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结果避免义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损害避免义务包括舍弃危险行为和采取相关注意措施两部分。在舍弃危险行为的认定上,由于医学临床活动具有知识专业性、利益衡量性、治疗方案可替代性等特点,医务人员除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外,对一般医疗行为具有一定自由的选择权、处置权和处方权。所以在对医务人员放弃某种医疗行为作出评价时,要考虑到替代医疗行为在临床适应症、治疗效果和医疗风险上是否进一步合理化,如保守治疗、口服用药和静脉滴注均可以治疗疾病,静脉滴注风险高但药效明显,保守治疗风险低但可能导致病情严重,在医务人员是否舍弃对患者的危险行为上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加以判断。(www.xing528.com)

2.价值判断法律因果关系的参与程度

因果关系是评判法律责任的基点和重要维度[16]医疗事故中,患者的病情转归、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技术设备、药物不良反应及医疗意外事件等都可能单独或共同引起损害。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经过医学临床事实认定、医学上的评价、法律上的评价三个判断过程。诉讼中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并非是自然科学的证明,而是可以依据经验法则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特定事实产生特定结果的高度盖然性证明,并且这种盖然性必须达到一般人不会发生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如果无法达到则应当推定从无。[17]法律因果关系认定则是行为与结果关联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的认定,是法的价值判断。“无事实因果则无法律因果。”在前—后行为的异步因果认定中,要考虑前因行为在直接行为中的参与度,按照参与程度承担责任。在叠加的因果关系中,需要区分不同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并单独分析每个行为的损害程度以及是否能够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在确定因果关系时本着以下原则(如图4):

图4 医疗事故罪中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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