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适用空白——审判者心证因适用模糊而受限。笔者调研发现B 直辖市6城区基层法院2013—2014年审结的一审医疗纠纷案件数为762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665件[2],但医疗事故罪刑事案件数为0件,与医疗事故罪同为妨害公共卫生罪的非法行医罪审结数为5件。由此可见,医疗纠纷数量较多,而医疗事故罪却出现了司法适用的“相对空白”。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有两个结果定罪标准,但在网上已公开的16起案例中,犯罪后果均为患者死亡且医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并无适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标准定罪的情形,法条适用率偏低。法官缺乏医学专业背景,加之相关认定标准的缺失模糊,或是该罪适用率过低的主要原因。
2.司法认定旁落——过度依赖鉴定结论。在16件案例中,10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件未鉴定,其中1件依据医疗事故认定书、1件同时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其余均为法官根据事实自行认定(如图1)。由此可见,委托医疗鉴定的比例居高,但也存在不委托鉴定,法官直接司法认定刑事责任的情况。在经鉴定的案件中,判决书部分或全部摘抄鉴定结论,存在鉴定的证据效力绝对化的倾向。医疗鉴定是对医疗行为的临床评估,并非对刑事责任的法律认定,在实践中鉴定结论也经常出现彼此矛盾的情况,法官必须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认证推理。如果直接将鉴定结论作为裁判定案依据,则可能造成认定“失真”。
图1 16起医疗事故罪案件鉴定情况示意图(www.xing528.com)
3.裁判说理不足——简化事实与法律的逻辑映射。在论证过错与因果关系时,判决多使用“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诊疗规定”“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等语句,未能结合案件事实论述“严重不负责任”中的“重大过失”和“因果关系”[3]。直接引用刑法条文表述或鉴定意见中的结论,缺乏对全案病历、物证、书证、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综合论证,未能详细说明“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以及“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的关联性,定罪量刑的事实理由说理不足。
4.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化因素影响审判者裁量。“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4]司法裁判的过程要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界定责任,同时不能忽视判决的社会作用。医疗事故罪的裁判结果关乎患者及家属、涉案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到医生职业群体,甚至全社会医患关系。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判决若未考虑到社会效果,极易引起对判决公正性的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根据2014年《医学界》杂志的社会化调查显示:78.9%的民众认为现有医疗事故罪判决结果较轻,应加重处罚;90.2%的医生认为医疗事故罪已处罚过重、对医生的职业生涯影响极大。可见群体预期评价将使裁判的社会化效果差异显著。
5.“以刑逼民”“重复救济”——刑事诉讼成为增加民事赔偿的砝码。在16件案件中13件涉及民事赔偿,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7件为庭外和解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比例高达81.3%。从责任主体上来看,由被告人(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占到84.6%。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医疗事故,一般由医院承担替代责任赔偿,医务人员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按照医疗事故罪进行处理,不但民事赔偿责任被转嫁到医务人员上,同时被害方会将追诉刑事案件当成民事赔偿及和解时的有利筹码。受害方先进行民事诉讼索要赔偿或精神损失,后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后续治疗费,出现“重复救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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