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虽“误诊”,仍属“临床合理诊断”的医疗行为
①“误诊”属“事后”的概念,自不属刑法犯罪判断的判断对象。
“误诊”并非属“临床时”,而是属“事后”的概念;此外,其亦无关(主观的)“过失”,而纯属“客观”的概念。严格说来,“误诊”是种双时间和双判断下的概念,而且是一种判断的判断的概念。首先,于“诊断时”,有所一判断,但至此,无从谓之“误诊”,而仅有一“诊断的判断”。必于“诊断后”,就该“诊断的判断”加以“事后”的另一判断,方可发现该“诊断的判断”并未正确判断出病因。因此,所谓“误诊”乃指:依“事后”的另一判断被判断为于“诊断时”并未正确判断出病因的诊断。既然,“误诊”因“事后”的另一判断方可得知,而不属于“事中判断”,在“刑法”采“行为时主义”的情况下,自不可能属于刑法犯罪判断所要判断的对象。
②“临床合理诊断”方属“事中”的概念。
由于医学具有“不确定性”“经验性”和“条件性”,亦即于“临床时”,所有的“诊断”,均非“演绎”的,而是“归纳”的;因而,自始就不保证具有“必然的正确性”。更何况,医学是“发展中”的科学,即使是——乃至于“事后”的“定论”,亦仍属“暂定之论”。因此,于“临床时”的判断,多少具有“臆测性”和“错误可能性”,若我们——即使我们假定果真有“客观绝对正确”的标准存在——而以之作为判断“临床诊断”是否“合理”的标准,那就“不合理”了。因为“客观绝对正确”的标准即使存在,亦是“事后”确认病因后,方知是否适用的判断标准,若以之作为判断“临床诊断”是否“合理”的标准,不仅违反刑法“行为时主义”的精神,亦会因“事后孔明”而使医疗人员实质负起“事变责任”,自难谓“合理”。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应把法律挂太高,高到一般人都看不见。因此,“临床诊断”是否“合理”,乃以“临床时”,依一般人的标准,于“行为时”的客观条件限制下,并尊重诊断者应具有的“临床裁量权”,在客观上非“难以理解”何以“诊断”为如此为准——即使“事后”判断为“误诊”,亦不能因而动摇其属“临床合理诊断”。总之,“临床合理诊断”方属“事中”的概念,在判断时,不能将“事中判断”和“事后(检讨)判断”混为一谈。
③依“临床合理诊断”而进行“医疗行为”,即属履行“临床时”的“(法律)医疗义务”。
综合上述,医界和法界要认清:从法律的角度,存在虽“误诊”,仍属“临床合理诊断”的医疗行为。若行为人依此“临床合理诊断”而进行“医疗行为”,即属履行“临床时”的“(法律)医疗义务”,不得以“事后”认知的“误诊”为由而否定之。换言之,并不是“误诊”,而是“临床合理诊断”才是法律所要判断的。甚至,就法律判断而言,重点并不在“误诊”,而是“临床合理诊断”;即使,要对“误诊”有所着墨,重点也不在“误诊”本身,而在“误诊”是否具有“客观不可避免性”。若“误诊”具有“客观不可避免性”,即使想“故意”不“对症下药”,亦因欠缺“可计划性”,而难以为之;至于“过失”,其乃指“应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若“误诊”具有“客观不可避免性”,即使未“对症下药”,亦难谓其“能注意”,因而必然不具有“过失”。(www.xing528.com)
2.乙已作出“临床合理诊断”,并依之进行“医疗行为”,而确定不构成犯罪
依医审会鉴定意见,乃以甲不具有典型之蜘蛛网膜下腔出血之前驱症状,而以甲及其家人之“主诉”,与焦虑、自言自语、冒冷汗、意识清楚、“理学检查正常”,及心跳每分钟100次、呼吸每分钟20次、体温35.5℃等情况,认为被告乙所作出的甲系“急性焦虑发作过度换气症候”之诊断“是为合理”,此病只需解释病情,安慰病人即可,甲纵有恶心、呕吐,然非属蜘蛛网膜下腔出血之特异症状(实为诸多疾病之共通现象),医师不可能单凭该现象,即考虑为蜘蛛网膜下腔出血症。故乙在客观上已履行“临床时”的“(法律)医疗义务”,不得以“事后”认知的“误诊”为由而否定之。
乙在客观上显然欠缺实现“不纯正不作为(业务)过失致死构成要件”行为要素的行为,即已确定其不具有“不纯正不作为(业务)过失致死构成要件该当性”,不用再进行“(拟制)因果关系”判断,即已确定不构成犯罪。
3.即使乙未履行“临床时”的“(法律)医疗义务”,犹仍因“结果”的“客观不可避免性”,而不构成犯罪
依医审会鉴定结果,认为甲的死因为急性蜘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大脑严重水肿、缺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则甲于当晚8点10分左右抽血后,突然出现发绀、无自动呼吸、无脉搏、心电图呈现心室扑动、两侧瞳孔放大、无光反射症状,抽血检测当时血氧值仅19.6,核与甲上述突发症状相符,甲既为急性蜘蛛网膜下腔出血,致突然有发绀等意识丧失之上述症状,自诉人丙欲以甲发病时之血氧值去鉴定当时意识状态,显无实益。换言之,甲的死亡具有“客观不可避免性”,即使行为人乙已实现成文的“不纯正不作为(业务)过失致死构成要件”,但不成文的“消极构成要件”“客观不可避免性”亦告实现,则行为人乙仍不具有“不纯正不作为(业务)过失致死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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