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应当对尖端医疗技术带来的各方争议作出一个决断,引导公众逐渐形成共识,指导医生认识行为的边界。技术的成熟需要时间,伦理和社会的争议可能永远无法解决,因此,立法不能坐等一切都彻底解决的那一天,应当超越个体的“经验事实”和抽象的“一般观念”,在必要时作出理性的抉择,作出前瞻性的决断。刑法立法以其最明确的语言、最严厉的禁止和最高等级的保护,划定了尖端医疗相关行为的最后底线,既让医生能够预知行为的刑事惩罚性而不去触犯这一禁区,又让医生在刑法禁区之外获得广泛的研究和运用自由。同时,刑法立法还能有效地引导公众了解尖端医疗技术,达成共识并且规范行为。因此,前瞻化的尖端医疗刑法能够指导和促进尖端医疗技术发展的正确方向。但是,理性思维的有限性和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得前瞻化的立法可能存在失误之处,必要时刑法立法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因而动态化也是前瞻性立法原则的应有之意。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尖端医疗领域的刑法理论及立法对策研究》(批准号:10CFX025);中央高校科研基本业务费资助项目《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医疗犯罪研究》。本文已发表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7期(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法学)》2016年第1期全文转载)。杨丹:暨南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比较刑法学、医疗刑法学研究。
[2]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尖端医疗领域的刑法理论及立法对策研究》(批准号:10CFX025);中央高校科研基本业务费资助项目《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医疗犯罪研究》。本文已发表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7期(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法学)》2016年第1期全文转载)。杨丹:暨南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比较刑法学、医疗刑法学研究。
[3]理念、制度和技术是现代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理念,即价值根基和价值性的东西,是法治建设的方向;第二层次是制度,即制度安排,是权力的配置;第三层次是技术,即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是实现理念的保障。参见陈兴良:《当代中国的刑法理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5]大多数论著称为“刑事立法原则”,但往往会特别声明仅指刑事实体法,或者,实质上以刑事实体法为研究内容。本文为了避免混淆,采取更明确的“刑法立法原则”。
[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版,第25页。
[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48页。
[8]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9]冯军:《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以现今的议论为根据》,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10]谈大正:《生命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载《法治论丛》2008年第1期。
[11]刘长秋:《论生命科技立法的理念与原则》,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12]刘维新:《医事刑法初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2页。
[13]莫洪宪、刘维新:《医事刑法研究论纲》,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14]熊永明:《现代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5-46页。
[15]方向、理念和规则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但又存在内在的关联,本文结合自身论证逻辑纳入不同部分,有的归属于基础价值观念,有的归属于立法原则,有的归属于立法模式,有的归属于规范配置。
[16]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探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页。(www.xing528.com)
[17]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探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15页。
[18][德]Arthur Kaufman:《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115页。
[19]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20]基本案情综合了相关媒体报道,参见人民网专题:《台湾误植艾滋感染者器官事件震惊各界》,载http://tw.people.com.cn/GB/26741/229760/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月5日。
[21]本案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台北市和台南市卫生局认定,台大医院和成大医院违反了“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各处以15万元罚款,即追究的是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根据台湾“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的规定,施行器官移植,应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病毒有关检验。若检验呈阳性反应者,不得使用。该“条例”第22条还规定了,违反第11条因而致人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该条规定因未明确处罚过失(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只能限于故意,并且,要求产生结果(“致人感染”),而本案错误移植尚处于使患者具有感染风险的阶段,故最后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2]冯军:《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以现今的议论为根据》,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23]刘长秋:《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89页。
[24]刘俊森、古津贤:《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的刑事立法研究》,载《医学与哲学》2006年第1期。
[25]这一推论以建议刑法中规定销售、购买人体器官罪为前提,将组织交易的行为作为共同犯罪的组织行为。但是,《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换言之,单纯的出卖不构成犯罪,只处罚组织出卖的行为,后文将作进一步论述。
[26]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27]冯军:《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以现今的议论为根据》,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28][日]总合研究开発机构、川井健共编:《生命科学の発展と法(生命伦理法试案)》,有斐阁2001年版,第9页。
[29]刘长秋:《生命科技犯罪及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5页。
[30][日]总合研究开発机构、川井健共编:《生命科学の発展と法(生命伦理法试案)》,有斐阁2001年版,第101-102页。
[31]卢建平:《国际人权公约视角下的中国刑法改革建议》,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2]张乃根、[法]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第三卷建议)》,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页,第95页。
[33]张乃根、[法]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第三卷建议)》,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页,第9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