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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与刑法分则的协调:研究与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刑法分则实现协调,就是明晰各罪名在构成要件上的界限并保持法定刑的均衡。例如,我国现有刑法已经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要新增“非法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罪”,则需准确区分人类遗传资源和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保证界限分明;其次,新增罪名的刑罚配置应当与现有罪名保持均衡。换言之,在配置非法损害胚胎罪的法定刑时,应当轻于堕胎罪和故意杀人罪。

实现与刑法分则的协调:研究与分析

刑法分则实现协调,就是明晰各罪名在构成要件上的界限并保持法定刑的均衡。在对尖端医疗领域的新型犯罪现象进行刑法规制时,能够通过解释被现有罪名的成立要件所涵摄的,就不必再制定新的罪名,避免成立要件的重叠;对于确实有犯罪化必要、现有罪名无法适用的,就需要予以积极的回应,避免刑事规制的真空地带。

在新增罪名时,首先应当与现有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划定清晰的界限。例如,我国现有刑法已经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要新增“非法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罪”,则需准确区分人类遗传资源和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因信息)的概念,保证界限分明;其次,新增罪名的刑罚配置应当与现有罪名保持均衡。为新增罪名设置法定刑时,除了以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还需要考虑与其他犯罪的均衡。有日本学者在评价《生命伦理法草案》时质疑,在传统刑法中受到极其严厉处罚的行为,一旦碰触到生命伦理问题,可能会归为较轻法定刑的犯罪类型。例如,终止子宫内生命的“堕胎罪”是重罪,而对于中止试管内婴儿生命的,其法定刑却比较轻,原因可能是考虑到人类辅助生殖等尖端生命科技总体上对社会的有用性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只能是医生,但是违反了平等原则。[30]笔者认为,此处刑罚轻重有别的主要原因应该在于,试管内胚胎和子宫内胎儿处于生命发展的不同阶段,与行为实施者主要是医生并无必然的关联,可以进一步推论的是,杀害已经出生的“人”,其刑罚当然重于前述两种情形。换言之,在配置非法损害胚胎罪的法定刑时,应当轻于堕胎罪(如果刑法中规定了的话)和故意杀人罪。至于尖端医疗技术的有用性和风险之间的衡量,应当作为入罪化的前提预先予以充分斟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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