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确定化原则是尖端医疗刑法的首要立法原则,即立法者必须首先理解并且确认尖端医疗技术的基本事实,这是由尖端医疗的专业性所决定的,是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的前提。
所谓事实,是指自然事实或者单纯事实;在尖端医疗领域,就是指尖端医学技术研究和运用的医学事实。自然事实不等同于法律事实,例如,一个人在民法上被宣告死亡并不确定其已经自然死亡。只有将事实涵摄(subsumption)于法律规范之下,才能使其成为法律事实,才能在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关联。如德国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uman)所言,法律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将应然(ought to)与存有(being)相对应,即立法者将法律规范的应然要求与事物本身的实然性质相互呼应。[16]呼应不是直接描述,也不是简单相等,而是立法者的理性选择。建立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联,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价值和目的,通过建构(construction)或者拟制(fiction)将某些事实转变成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确认进一步联结相应的法律效果(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17]
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单纯事实,进而才考虑以何种观点、为何种目的、持何种态度来考察相关的事实。法律体系针对特定事实关系的立法,是一种基于对事实的掌握、目的的设定、结果的评价所作出的决定。上述三个要素内涵理性的综合运用,决定了立法者对特定事项进行规制时,以事实的把握作为先决条件。
在单纯事实中,有的事实存在于普遍、日常的社会生活领域,一般人易形成无异议的认识,这类事实无需专门的论证,立法的重心在于根据价值判断和目的设定来明确法律效果,例如杀人。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科技日益发展,产生了归属于专门领域、专门知识体系的事实,此时确定单纯事实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成为决定立法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的前提。这些专门领域的事实往往超越了立法者(立法者主要具备的是法律知识)的认知范畴,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和依靠专业人士才能予以确证。这些领域包括经济领域、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环境领域、医学领域,等等。(www.xing528.com)
显然,尖端医疗是一个高度专业和前沿的领域,了解相关医疗技术的基本原理,确认其重要的医学事实,是刑法规范尖端医疗的重要先决条件,如果不掌握基本的医学事实,就无法作出恰当的规制。例如,“代孕”的医学事实。代孕是指综合采用人工授精技术、体外授精技术、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各种衍生技术,针对委托夫妻的特定生理状况,将精子、人工授精形成的胚胎等,注入代孕者子宫内,由代孕者完成代孕和生产的过程。在实施代孕的过程中,涉及怀孕者、精子提供者、卵子提供者、委托怀孕者等多方主体,精子、卵子提供者可能正是委托怀孕夫妻双方,也可能精子、卵子提供者的一方或者双方来自于委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还可能卵子来自于代孕者本人等等,梳理这些医学事实为法律上确认亲子关系提供了前提,例如,是采取“分娩为母”还是“遗传为母”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标准。把握代孕的本质、代孕者在代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生理和心理受到的损害等医学事实,成为刑法立法是否禁止代孕的前提。
又如,器官移植的医学事实。医学上广义的器官包括血液、骨髓、皮肤、脏器等等,移植的方式包括自体移植和异体移植、同种移植和跨种移植等等,不同类型的器官和不同的移植方式对法益的影响是不同的,只有严重侵犯法益的器官移植行为才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明确器官移植的医学事实成为刑法禁止的前提。在明确医学事实以后,刑法有选择地规定了禁止的器官移植,使其成为法律事实,并进而连接一定的刑罚后果,此时,医学上器官移植的范围远远大于作为法律事实的器官移植,例如,人体皮肤的自体移植由于其可再生性和自体性,明显不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范围,但仍然属于医学上的器官移植。
需要注意的是,医学科学的事实往往不是在刑法立法阶段才首次获得确认,这些事实的确定通常会在其他医疗法律中先行作出,例如,《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了“器官”的范围。刑事立法者对于其他法律已经确认的事实,应当遵循并再次予以确认,体现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补充性特征;但是,对于其他法律尚未确认的事实(例如,代孕),刑法立法者就必须予以充分的了解并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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