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同时在该法的第23条至第29条中又对医师的其他医疗义务作了规定。“条例送审稿”第17条、第18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义务也集中作了规定。从医患这个角度来看,医师的主要义务主要集结为:(1)诊疗和救治义务。医师应该亲自诊察,如果没有亲自诊察,就无从了解疾病的原因、病状和治疗的办法。医师没有诊察,就不得开展治疗、开具药方或交付诊断书;医师应该对急危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2)如实出具和保存医疗文书。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需遵循相关规定,必须如实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3)保密和如实告知义务。所谓保密是指医务人员不得泄露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的信息;所谓如实告知,是指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4)如实报告义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师违反上述医疗义务,极易诱发医疗纠纷,甚至触犯刑律,构成犯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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