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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数据可移植权利的关键策略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在第四章已提及欧盟在2012年启动的数据保护立法改革中,欧委会的立法草案在第18条增设了数据可移植权利。欧委会草案因限定数据的可移植权利的适用范围而遭遇了大量的批评。在议会修订的文本中,数据的可移植权利被删掉。欧委会的立法草案并没有赋予信息主体此项权利,它只是允许信息主体为自己使用的目的而取得其个人信息的副本。

塑造数据可移植权利的关键策略

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补充权、封锁权、删除权、保密权。而数据可移植权利是指当个人信息通过电子方式以结构化和常用的格式进行处理时,信息主体有权从服务提供商处获得其个人信息的副本,获取信息副本的格式应能在与其相似的其他在线服务及应用中进一步使用。

本书在第四章已提及欧盟在2012年启动的数据保护立法改革中,欧委会的立法草案在第18条增设了数据可移植权利。同时,第18(2)款将数据可移植权利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信息主体授权同意信息控制者进行信息处理或基于合同的信息处理的情形。叙文第55条规定,在这样的情形下,信息主体有权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一种电子化且常用的格式从一个自动化的信息处理系统(比如社交网站)转移到另一个自动化的信息处理系统中。欧委会草案因限定数据的可移植权利的适用范围而遭遇了大量的批评。在议会修订的文本中,数据的可移植权利被删掉。

首先,我们在丰富信息主体权利类型,塑造数据可移植权利的过程中应看到,不论信息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信息主体都应能够获得通过电子方式以结构化和常用格式进行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副本,且该副本能在在线服务中进一步被使用。数据的可移植权利应扩展到个人信息处理的所有情况,而不应仅针对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或双方间存在合同约定的情形。[82]因为,当信息的处理不是构建在同意或合同基础上时,这项权利的适用范围与作为信息自决工具能发挥的效用将是非常有限的。

其次,数据移植权应暗含着赋予主体将取得的副本在一个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上使用的权利。欧委会的立法草案并没有赋予信息主体此项权利,它只是允许信息主体为自己使用的目的而取得其个人信息的副本。取得的副本能否在一个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上使用,取决于保有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裁量。一个有意义的数据移植权应蕴含信息主体信息自决的权利。(www.xing528.com)

再次,数据移植权的使用范围不应限于由信息主体主动积极提供的信息,做这样的限定将与普遍践行的信息采集、使用的现实情况相脱节。因为,现实中,大量信息的采集与使用都是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更不必说信息主体的积极参与了。

最后,塑造数据可移植权利的过程中,数据的可移植是一方面,信息主体能否真正有意义地离开又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即信息主体能否在取得副本后,删除服务提供者保存的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记录。这个问题将受制于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在实践执行中面临的挑战。

数据的可移植性会促进竞争并增强网络服务系统间的协同性[83],该条在实施中可能面临诸多障碍。我们在塑造数据可移植权利的过程中,应考虑具体情境,恰当建构数据可移植权利并在时机恰当之时推出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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