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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保护的价值目标追求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而这当中,需最先确立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的隐私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基本概念不清,保护目标缺位。英国信息保护法中的基础性概念是模糊的。欧盟成员国的信息保护立法在立法目标、保护范围的界定上也不清晰。即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仅简单地把隐私保护列为其追求的目标,我们也需要拓宽视野。个人信息保护的削弱同样会影响到后者的能力。

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与政策欲实现的目标,本质上是源于社会,由社会来建构并逐渐从已存在的文化和社会关系中呈现出来的。[9]在面对商业机构与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屡屡侵犯时,人们期待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能为个人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测的期待。而这当中,需最先确立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

第一,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保护公民隐私。

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的隐私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基本概念不清,保护目标缺位。英国信息保护法中的基础性概念是模糊的。欧盟成员国的信息保护立法在立法目标、保护范围的界定上也不清晰。[10]学者林赛在200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澳大利亚的立法同样存在基本概念模糊的问题。[11]这些模糊性中,有一些模糊性体现在法律文件中目的条款的缺失,如丹麦与英国。[12]而在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立法规定了保护目的的国家,则把对隐私的保护作为立法追求的基本目标。同时,还有一些欧洲国家的立法,比如比利时1992年《保护数据处理中个人隐私权法案》第2条,葡萄牙1998年《保护个人数据法案》第2条的规定,都明确指出隐私是公民应受保护的一项基本权益。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立法中明确列明隐私保护的目标,但将保护目标指向了与隐私保护密切相关的利益,如人格及人格的完整性。

然而,隐私的概念是动态发展的,它保护的边界无法清晰地通过逻辑的演绎,勾勒出一个精确的范围。隐私及相关利益的概念、内涵在立法中并未得到清晰的阐明。准确界定的困难从另一个角度看并非坏事儿,因为它能为法律的执行提供灵活操作的空间。然而,无法否认的是,隐私及相关利益的概念不能进行有效界定,会损害到法律规范性指导功能的发挥。这为其招来了很多批评意见,甚至有学者指出,隐私没有独立、连贯的内涵,应将它归入到其他的概念里。[13]

虽然对隐私的保护占据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目标的中心位置,但它并非立法唯一关注的目标。立法所确立的目标,往往都是多重的。以欧盟《保护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公约》为例,该公约第1条规定:“不论国籍与居所,只要在成员国的地域范围内,在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过程中,都应确保尊重个人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特别是个人应享有的隐私权。”在法国的立法中也强调信息技术不能违背身份认同、人权、隐私、个人与公众自由。即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仅简单地把隐私保护列为其追求的目标,我们也需要拓宽视野。因为,实现对隐私的保护同时也会服务于其他一系列的法益,比如个人自治与尊严。从广泛的社会意义层面来看,还会有助于构建文明、稳定、多元、民主的社会。

第二,避免个体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沿着因循守旧的老路前行。

美国法学界对隐私的研究注入了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内容,隐私包含了自我内在自主的思想。在其理想的形式中,自由的个体不仅拥有抽象的自由权利还能进行理性思考和选择,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对隐私进行研究的学者并未对该项权利是一项积极自由抑或消极自由取得共识。一些赞同消极自由范式的学者认为,最好将隐私理解成主体在知情同意的框架下进行选择的自由。[14]其他一些学者则主张,隐私是积极自由的重要推动因素,个人需要强有力的隐私保护,以实现这一自由的独立性。[15]

不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承认隐私的内核是个体享有的自主。在美国,隐私的积极自由范式对隐私政策少有推动,并由消极自由范式中主导的通知–选择模式所替代。事实上,隐私的功能主要是防御性与改良性的。大多数研究隐私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应将隐私的本质界定为一个总的原则,这个总的原则比如是个体应享有的自由或内容的不可接近性或个人对自身隐私信息的控制权,当总的原则与普通的、日常实践及人们的期望发生冲突时,再由精细的方案解决冲突。隐私的界定根源于隐私保护所确立的核心原则。然而,不可避免的是,有时人们对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期望往往已超越或无法包含进相关的定义中。[16]比如,当人们与自己的朋友分享个人生活的细节时,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愿意将这样的隐私与自己的雇主分享。现实世界中,人们对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期望与态度是很难具体固定下来的,试图对它们涵盖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定,并清晰地对概念进行架构的持续努力并未达到很好的效果。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之一,其实是为了避免个体及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沿着因循守旧的老路前行,确保个体与社会共同价值观能不断向前发展。[17]

第三,培育民众的批判精神,促进自由、民主、多元社会的建构。(https://www.xing528.com)

当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减少,个体进行批判分析的能力萎缩,会对一个民主、自治的政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个人信息保护的削弱同样会影响到后者的能力。因为,它同时损害了个体践行公民权的能力与范围。30多年前,哈佛法学院的查尔斯·弗里德就已指出,如果我们说的每一句话或做的每一个举动,都将被公诸社会,那我们将再也不愿发表意见,也再也不愿从事某些活动了。当言行举止无法免于被监视,人们很自然地会主动限缩自己的活动空间。[18]

从公民权与政治及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开始分析,公民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状态,也包含了一系列实践——如选举、公共辩论等。公民权能践行的范围,一定程度上由现行制度所鼓励、允许或禁止的内容去界定。人们较少认知到的是制度会影响到公民,会给公民灌输特定的思维习惯与行为习惯,它们影响的不仅是公民权能践行的范围,还会影响到公民践行公民权的能力。

网络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媒介作用也影响着我们与周围世界的关系。一些特别设计的产品会使人们的某些行为做起来更容易,更自然,其他的一些行为做起来更困难。这样的导向会鼓励与引导人们的行为往特定方向发展。[19] 这样的产品巧妙地塑造着我们理解世界的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慢慢习惯于通过我们设计的产品观察世界。这样的习惯与依赖会深深地影响到我们的思考与行为。网络信息技术会对公民权的实践与公民践行公民权的能力产生影响。如搜索引擎可能会过滤掉相关信息,并对搜索结果进行人为干预与排序,让显示的搜索结果与信息的受欢迎程度、广告费用挂钩。这样的一些安排,巧妙地塑造着网络用户理解周围世界的方式。民主自治的社会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广泛使用的技术的运作方式与技术应用允许人们接触到的信息内容。这样的一些变化会对我们的政治文化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其影响力可能远远超过我们能够想象的程度。

技术的发展并非一定沿着某种特定的轨迹前行。因此,技术并非仅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影响公众。有两种趋势值得关注。第一种趋势是数字应用与界面设计的无形化。这种商业实践加强了商业秘密法的操作,掩盖了网络架构的运行方式。这种转变到“黑匣子”中去的方式使得人们无法接触到设计产品的理念与设计代码,会使人们很难去理解网络信息技术所发挥的媒介作用,也不太可能对其提出质疑。[20]比如,在美国有关选举是否使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争论中,计算机科学家与公共利益的倡导者持续关注着电子投票平台,但权利人主张对电子投票平台享有商业秘密权,这成为质疑者对电子投票平台完善性与安全性进行验证的障碍。[21]另外,阻碍着关于电子投票的争论得到人们更广泛关注的原因还有技术的复杂性。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即使应用设计的代码摆在他们面前,他们也看不出当中存在的问题。第二个值得我们关注的趋势则是遍及且不断加强的网络监控技术与实践。马克思·韦伯认为,监控有利于促进政府进行高效的管理,这将有利于西方资本主义与现代国家的发展。[22]在监控体系下,有利于实现高效的管理,这是正义实现的首要形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监控的方式发生着调整。信息技术发展以前,监控一般是目的性的、系统性的,有针对性的,但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后,监控变得持续且普遍。

在商业领域,由企业主导的监控,往往更具代表性与有效性。信息经济的发展浪潮中,淘宝、京东、亚马逊、当当、谷歌等会大量收集消费者网上行为的数据,并根据消费者的偏好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通过对互联网用户的网上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它们能识别出最具价值的潜在消费者,实现消费者盈余的最大化。这类互联网公司对用户行为进行监控,将采集的信息归入一套复杂的系统,进行预测分析,可以实现对个体精准的个性化描绘。作为个体的市民消费者也非常乐意且积极地参与到这个过程中,追寻着分享个人信息与隐私换来的个性化服务。政府是这一过程的第二受益人,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使用企业采集的用户行为信息。这样的监控不仅具有市场的功能,而且还有政治层面的功能,成为了一种“监管的集合”,信息在这些强大的实体面前流动,为公共及私营机构的利益服务。[23]

这样的社会里,监视进行得自然且日常,但就是这样的平凡性,给了这种模式超凡的力量。这是一种入侵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模式,是一种被设计成以特定方式获得新知的模式,也是一种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培育特定类型主体的管理模式。它的目的是生成温顺的、可预测的市民消费者,他们的喜好与选择会在数据预测分析及利润产生的轨迹中得到呈现。这些越来越日常化的监视,不论是由公共还是私营部门主导,都损害了民主自治的能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监视是不必要的,也并不意味着它肯定会带来不可避免的伤害。政府需要掌握关于民众的信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保护国家安全的使命,也成为政府加强监管的正当化理由。但需要看到其负面效应,长期处于这样环境中的民众,与处于能进行健康、公开论辩的自由、民主社会中成长起来的民众,在做出决策的独立性上是不同的。因为,前一种社会环境里,会调制出一种信息环境,这样的信息环境会使个体感到舒适、幸福,个体践行公民权的能力会相对减弱。而在自由、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在践行公民权时,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一种不适感,这种不适感足以激励有激情、有抱负的民众,追求进步,实现理想。

自由与民主一直是人们追求并希望无限接近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理想,需要制度与物质的前提。自由的个体与自由的社会一直是人们追求的共生理想。在追求过程中,个体、政府与企业都需要约束自己的行为,社会也需要培育民众的批判精神,促进民众批判性地践行公民权,对民众的自由的实现程度给予重视。否则,民主、自由的追求将会成为一个无法实现的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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