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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野下美国普通法对隐私合理期待理论的保护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法院对隐私保护的实现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方式:一为普通法上的隐私侵权制度;二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关于不合理搜查与扣押的隐私侵权制度。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法院都需在审理隐私侵权案件时考虑主流的社会观点,即社会公众对于涉案信息是否持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来界定隐私权保护的范围。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从判例法中发展而来。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民在使用公共电话时,对通话内容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历史视野下美国普通法对隐私合理期待理论的保护

美国法院对隐私保护的实现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方式:一为普通法上的隐私侵权制度;二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关于不合理搜查与扣押的隐私侵权制度。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法院都需在审理隐私侵权案件时考虑主流的社会观点,即社会公众对于涉案信息是否持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来界定隐私权保护的范围。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从判例法中发展而来。在1967年卡茨诉美利坚合众国(Katz v.United States)[53]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引入了此项富有弹性的分析方法。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民在使用公共电话时,对通话内容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政府搭线窃听公民使用公共电话的通话内容,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利益。大法官哈伦(Harlan)认为,法官在判断原告的隐私期待是否合理时,应当采用两步分析的判断法:第一步,判断原告对信息是否拥有现实或主观的隐私期待,如果这个条件满足,则需要进行第二步分析,即原告的这一隐私期待是否是一项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合理期待。在奥康纳诉奥尔特加(O’Connor v.Ortega)[54]一案中,法院认为,社会环境能够决定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雇员所应遵循的惯常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与办公运行机制会限制雇员所享有的隐私期待。法院在进行判断时应关注社会实际。在基洛诉美利坚合众国(Kyllo v.United States)[55]一案中,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会使得社会的合理隐私期待发生变化。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明确指出,应保护个人的居所安宁与私人交谈,防止行为人对居所安宁与私人交谈的侵扰与窃听,避免行为人不合理地公开他人事务。他人是否能够主张侵权之诉,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当行为人侵扰他人安宁的行为使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时,他人就可以提起隐私侵权之诉。[56]《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的评注中明确指出,法院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时,需要将合理性判断的标准与原告的职业、行为发生时发生地的惯例、行为发生地一般居民的习惯相结合进行判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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