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无一例外都拥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当中,有些是人们愿意付出代价来隐藏的,包括通讯的内容或某些关于他们的事实。有时,这些信息对别人又有价值,其他人或许愿意付出代价来发现这些信息。波斯纳指出,我们有两种经济商品:隐私和窥探。面对这两种商品,我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它们看作纯粹的消费商品,拥有终极价值;另一种是把它们视为中间商品,拥有工具价值。在后一种选择下,人们并不重视或需要隐私与窥探本身的价值。[48]
波斯纳指出,应区分人们单纯地将隐私作为秘密来对待,将隐私隐藏的意愿与将隐私作为工具的意愿。很多情形下,人们对隐私进行隐藏的工具性价值往往与人们的需求及那些有损名誉的信息相关。隐藏的信息可能会给信息主体带来不名誉,因此,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信息会有隐藏、欺骗与操纵。如关于信息主体现在的或过去的不道德的行为或犯罪的信息,还有一类人们希望隐瞒的信息,不会损害信息主体的名誉,但一旦公开,会更正周围人的误解。如雇员向雇主隐瞒其所罹患的严重疾病、妻子向丈夫隐瞒其不孕的事实等。如果能进行坦诚的沟通,就会产生社会价值。人们能对自己的朋友或同事坦陈自己的想法,无须担心这些想法会暴露在竞争对手或不怀好意的人面前。[49]同时也需看到,现实生活中,当言语愈是公开时,人们为确保言语中没有虚假或无意的诽谤所投入的时间或其他资源就会上升。[50]
披露某些信息会使一些人付出代价,同时也会使得一些人获得利益。这一事实似乎支持赋予人们信息产权的主张,并允许人们自由地出售这些产权。交易的自由会促使信息得到最有价值的利用。但它的吸引力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信息的性质、来源以及信息交易的成本。如果信息是社会有益活动的产物,而强制进行披露会降低人们进行有益活动的动机时,那这些信息的产权应划归给个人。但如果隐瞒信息会对他人形成误导,降低社会产出,那个人的信息产权应被剥夺。(https://www.xing528.com)
波斯纳指出,经济学基础上的隐私权有如下三要素:第一,那些利用知识和技能的商业秘密需要得到保护;第二,个人的事实一般不应受到保护,如个人对自己的疾病、坏脾气及收入的事实不应拥有产权,尽管人们可以防止这些事实被以一种过于侵入性的手段去发现;第三,对于侵入性的监视手段,如窃听等,应被限制用于发现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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