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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控制面临的三重困境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信息主体要想控制个人信息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阻碍。其次,在网络隐私权领域缺乏保护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集体行动,缺乏成熟的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维权团体。(二)信息隔绝存在难度根据信息控制说,信息隐私被视为一项保持个人信息处于隔绝状态的利益。他呼吁政府改变现有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权利。他主张国家应赋予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并采取相关措施促使信息控制者、使用者在利用个人信息之前获取他人的同意。

信息控制面临的三重困境解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全面记录人们在互联网上的各类行为成为可能。信息技术能够以人们根本无法预料到的方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将他人的秘密广泛地传播出去。基于此,信息主体要想控制个人信息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阻碍。

信息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不仅会在信息主体自己的电脑中,更会在网络上生成记录。现阶段,许多机构与企业都在记录并收集用户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利用。愈来愈多的直销经营者与各类网站将在网络上收集的信息与现实生活中收集的个人信息联系在一起,通过整合分析,建立分类明确的营销列表,予以销售。随着网络跟踪与窥探技术的不断发展,有效的规制变得十分困难,无法防止网络窥探信息技术在未来对个人信息权产生的侵害。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直销经营者与网站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销售及新型跟踪、窥探技术的发展与利用,都成为网络空间领域与信息利用与处理问题相关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当中最重要的三个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自治的困境,信息隔绝的谎言与现阶段实现起来存在障碍的商品化错觉。

(一)自治的困境

作为从学者论著、判例法、政策建议中发展起来的信息个人控制的概念,其理论基础是将自我决策视为是人们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但我们应客观地看待信息自我决策的局限性问题。

1.信息的自我决策具有局限性

首先,晦涩模糊的隐私声明与网络隐私权问题本身的高科技本质,使得个人信息的加工处理存在着普遍的信息不对称,网站访问者对此缺乏必要的认知。绝大多数的用户甚至都未能意识到,其访问的网站正在采集他们的信息,而即便用户认识到这种行为,他们对于自身的个人信息被采集后会被用作何种用途也并不知情。

其次,在网络隐私权领域缺乏保护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集体行动,缺乏成熟的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维权团体。虽然,技术上出现了采用带有隐私权建议,且预先设置好过滤,能够允许并帮助人们表达其自身的隐私偏好的新信息过滤技术,但我们应看到,保护网络隐私权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在现阶段只是在慢慢地酝酿与形成中。

再次,除了信息不对称与网络集体行动的问题,互联网上的用户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还存在局限性,即有限理性决策的问题。当互联网用户面对信息控制说时,用户需要独立做出与信息隐私有关的决定,为自身的行为选择负责。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证明,当人们面对企业拟定的标准化条款时,往往会对违约条款表现出普遍的迟钝性,这会对人们的自由选择造成强烈与普遍的限制。[7]

最后,互联网企业为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隐私保护几乎都是接受或退出的选择。互联网用户对企业的信息隐私保护策略只能全部接受或者放弃退出,放弃意味着无法使用企业的产品与服务。这些隐私声明成为网站进行数据信息收集、处理活动而不容许用户讨价还价的借口。目前行业标准的制定往往并不热衷于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维持当前信息的最大公开状态的行业标准,会使得网络公司普遍从中获得利益。因此,一旦网络行业将低下的信息隐私保护水平锁定成为一种主导性的做法,那么要想找到行之有效地提高网站隐私保护水平的方法将会变得比较困难。还应看到,很多网站的隐私声明条款本身存在很多缺陷,这些隐私政策往往无法反映出网站真实的信息收集与利用活动的实际情况,而且绝大多数用户根本不会阅读这些条款。(www.xing528.com)

2.个人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

当前,许多国家的制定法已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健康、国防安全、反恐等目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强制披露。鉴于此,在上述领域中实施个人信息的自治,将遭遇阻碍。信息控制如同一面朦胧的屏障,掩盖了真实信息处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信息隔绝存在难度

根据信息控制说,信息隐私被视为一项保持个人信息处于隔绝状态的利益。信息隔绝的谎言将个人信息权视作使信息处于秘密状态的一张王牌。[8]然而,以信息隔绝为基础的信息控制说在实施时会面临层层阻碍,其中,最大的阻碍来自公众问责、政治理性和商业实践三个方面:首先,公众问责制将个人信息的对外开放视为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政治理性也要求对外开放个人信息,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最后,商业机构则利用各种信息窥探与跟踪技术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现阶段来看,要想信息隔绝,操作起来不仅程度有限,也存在困难。

(三)无法普遍实现的信息商品化控制

人们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观点会将该项权利指向个人信息的买卖。此观点业已引发学界的广泛讨论。根据该观点,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需要配套的信息市场与个人信息财产权制度。上述看法得到了众多学者的响应和支持。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就是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学者之一。他呼吁政府改变现有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权利。他主张国家应赋予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并采取相关措施促使信息控制者、使用者在利用个人信息之前获取他人的同意。[9]莱斯格认识到,在利用法律手段调整技术手段的应用方面,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现阶段看来,在商业实践操作中,用户面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不容许商议、讨价还价的强制性选择以及信息不对称、集体行动、有限理性和退出选择的局限性等问题,都使得个人信息要实现商品化还面临着诸多障碍。现行信息市场的状态下,采集、利用个人信息的商业机构无需支付个人信息使用的成本,而要打破此种现状,需要市场的自我孕育以及国家的有效引导。

互联网赋予每一个人无限可能,让个人力量增强,个人价值升华,但现行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利用制度是不透明的。新时代涌现的无限度攫取用户隐私的技术应用,网络犯罪、网络暴力、网络安全等问题,都与现行的个人信息制度无法切实保护人们的信息隐私息息相关。当然,信息控制的理论并非不足取。对该理论的分析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现阶段信息控制说存在的缺陷,这有助于我们反思,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如何发挥国家与市场的作用,如何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维护人们社会言论与行为的独立性,激励商业机构、社会团体修正自己的行为,从而促进规范、有序的信息市场的建立并维持其正常运作,最终引领积极的社会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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