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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Cookie隐私案件解析: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5月6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百度公司侵犯其个人隐私。一审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朱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综上,南京市中院最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

国内首例Cookie隐私案件解析: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2013年5月6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百度公司侵犯其个人隐私。朱烨诉称,利用百度网站对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后,会在特定界面出现与键入的关键词高度相关的广告。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隆胸”“减肥”“人工流产”关键词后,再进入“500看影视”和“4816”网站时,会分别出现与减肥、流产和隆胸相关的商业广告。朱烨认为,百度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其线上行为进行追踪,并将其行为偏好、生活需求等信息披露给相关商业网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投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知情同意的规则,也侵害了其隐私权。朱烨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一审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朱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

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裁判理由如下:首先,百度个性化推荐服务并未识别出用户的真实身份,其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而未与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具有匿名性,其未达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识别性要求。其次,虽然百度利用跟踪技术提供了个性化推送服务,但其并未直接向合作方披露用户信息,也未对外宣扬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2条侵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责任中对“公开行为”的要求。再次,个性化推荐服务具有协助互联网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功能,用户在享受免费且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对该项技术持一定的宽容度;又次,在用户知情同意与用户选择权方面,网上跟踪技术是互联网普遍采用的一项信息技术,百度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对该项技术的使用已有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了选择退出的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朱烨仍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对百度公司个性化推送行为的默许。综上,南京市中院最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29]

南京中院的裁判理由中最为关键且排在首位的理由是,个性化服务推荐中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法院参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斟酌百度推送信息的情况,认定其在向用户推送广告的营销中,没有将信息的推送与个人身份进行关联,这成为法院判定个性化推荐服务不侵犯用户隐私的最为重要的理由。有学者认为,由网上跟踪技术衍生出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与精准广告的投放,仅涉及匿名信息的收集、利用,其并未定向识别浏览器的网络用户身份,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隐私。[30]

事实上,在当前业界行为规范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证明百度的行为具有不当性、可问责性与违法性,并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几乎是不可能的。(www.xing528.com)

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是否真如百度所言是匿名的,不具有身份的可识别性?网络公司实质上并不愿意承认上述行为给互联网用户带来的隐私侵害,也不愿讨论进行必要的信息保护立法的问题。他们强调,他们收集与利用的信息具有匿名性,并不属于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广告行业也不认为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他们主张他们卖出去的每一份信息并没有按照名字来命名,并没有指向某个具体的个人,不具有身份的可识别性。与此同时,对消费者进行网上行为跟踪又是众所周知的事,在匿名化的背景下,网络公司主张,一般而言,互联网用户对那些不能识别出个人身份的信息,所享有的利益是有限的,此情境下,个人因信息泄露、不当使用所遭受伤害的风险也是极低的。然而,即便网络广告商不知道互联网用户的名字、身份证号,即便服务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但信息技术的发展,已使得相关企业不需知晓用户姓名,只须掌握用户足够多的信息,就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交叉验证,识别出用户的真实身份。

而在用户知情同意方面,浏览器与被访问的网站是否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自由并提升信息处理的透明度,使用户能大致了解自身信息在市场各个层面被收集、利用及被交易的商品化程度呢?在数据信息的权属方面,很多隐私服务条款在权属问题上都缄默不语。[31]用户信息被商业化使用时,用户对自身信息是否享有法定的财产性权利呢?网站在商业化使用用户信息时,是否向第三方不当披露了用户的信息,网站与第三方对用户数据的访问权限止于何处呢?

与此同时,网络广告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劲动力。如果立法完全禁止网上行为跟踪,并在技术支持上对此予以保障,这将会对整个网络广告行业产生巨大冲击。因为,网络广告可能因为用户信息的缺少,变得不那么精确,广告商的利益也可能因此缩减,这不仅会给大的公司带来冲击,依靠互联网广告生存的小型公司也将因此面临经营困境。同时,用户的很多信息在大数据时代是某些行业立足与发展的基础。比如,保险行业中,用户的信息能为保险公司将更好的保险业务推荐给个人提供帮助,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医药公司掌握病人的信息能进行更好的商业判断与产品研发,而法律一旦普遍地禁止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相关行业必受影响。因此,信息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有效的平衡,不仅应更好地保护用户信息隐私,还应促进网络广告行业的革新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好民事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利用间的关系,既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又规范互联网秩序,创造一种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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