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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争议问题解析:王芳律师教你如何防范风险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有争议问题解析 ——王芳律师为你支招防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因其关系到千家万户,所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次出台的十九个条款中,以其中七个条款争议最多,现逐一为读者解析。法条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是相对最有争议的一条,也是被很多读者误读的一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争议问题解析:王芳律师教你如何防范风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有争议问题解析
——王芳律师为你支招防范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因其关系到千家万户,所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次出台的十九个条款中,以其中七个条款争议最多,现逐一为读者解析。

【争议一】有一位读者提问:关于婚前老公按揭购买房子,即使婚后夫妻两个共同还贷,听说也是老公的个人财产。那么老公岂不是变成了我的房东,我10年婚姻到头来却一无所有,真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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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条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是相对最有争议的一条,也是被很多读者误读的一条。

举例:张先生婚前个人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款100万元,首付了50万元,贷款50万元,贷款20年利息40万元。1年后张先生认识了方女士并与之结婚,婚后3年两人共同偿还了房屋贷款10万元,现二人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房屋价值300万元。根据解释三的精神,如双方离婚时对房屋权属分配不能自行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判决该房子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那么对于方女士来说婚后同丈夫共同偿还10万元的房贷,房子却跟自己一点关系没有,自己是不是太“亏本”了呢?

是不是“亏本”我们来算一笔账。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贷款购房,在双方结婚时,房款实际上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全部还清了。配偶与其结婚后,共同向银行偿还的其实不是房款,而是婚前购房一方向银行的个人债务而已。在此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进行分割,所以法院一般只判决给共同参与还贷的夫妻一方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导致补偿数额非常低。

而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除了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方女士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已经明确了婚后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该计算方法,方女士除了能够得到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即5万元,还可以获得增值补偿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购买房子的总成本为首付50万元加上贷款50万元再加上利息40万元,共计140万元。夫妻婚后还贷10万元约占购房总成本(140万元)的7%,现在房屋已经价值300万元,300万元的7%为21万元,那么方女士在离婚时还可以获得婚后房屋增值的一半即10.5万元。房屋判归张先生所有后,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方女士可获得补偿金15.5万元。

所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还贷数额越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而房产登记一方并不像人们所说的“离婚成本低了”,反而是大幅攀升了,所以我们女性朋友其实一点也不亏本。

王芳支招

如果夫妻双方婚后达成了共识:一方婚前个人贷款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可以前往房屋管理部门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婚前虽以一方名义贷款购房,但实则二人都出了钱,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出资凭证。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男方购房,女方购买新婚家具电器,建议双方可以共同出资购买新房及家电,购房合同填写两个人的名字,这样也可以体现夫妻双方对家庭均有贡献。

【争议二】有一位读者提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提到协议离婚时,说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可以随时反悔,为什么会有这么奇怪的规定?难道签字确认的东西,都不算数了吗?具体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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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解析

原来的婚姻法对双方为协议离婚而签署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状况。

举例: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3年,现李先生认为双方性格不合,主动提出要与王女士离婚,后双方在家中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2天后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王女士反悔,不同意离婚。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把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庭按照双方起草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分割财产,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王女士提出不同意《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此时法院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这是因为本条主要依据的是婚姻自由原则,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为前提,这一点不容忽视。因为在协议离婚时,主张离婚一方往往会在财产及子女问题上作出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实践中,由于一方反悔等原因,双方最终未成功协议离婚,那么其财产分割处理的大前提便不复存在了。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一致同意并办理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才能生效。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夫妻一方反悔,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诉讼离婚的依据。

王芳支招

如果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如双方未能成功办理协议离婚而仍然有效的,那么其中的财产分割意见在双方诉讼离婚时仍有效。那么李先生在诉讼离婚中要求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如果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办理离婚的,双方还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的同时另外再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把家中的共同财产先分配掉,《夫妻财产约定》签字后就生效了,日后两人要是发生离婚诉讼,《夫妻财产约定》里的财产分配条款也有效。

【争议三】有一位读者提问:夫妻一直分居,我只是个家庭主妇,家里的财产都登记在老公名下,我最近发现他背着我要卖掉房子,我现在不愿意离婚,怎么才能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先分割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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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条解析

本条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在丧失共同共有基础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可以申请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这一条对保护女性权益很重要。本条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就是夫妻共同共有基础的丧失。

这一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的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以前,夫妻如果不离婚,任何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有转移、挥霍财产、伪造债务的情形,另一方只能眼睁睁看着或者选择离婚来保住财产。如果需要夫妻一方扶养的人身患重病需要出资治疗的,若其配偶不同意出资,也没有办法处理。现在,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可以申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目前,世界各国对婚内请求财产分割、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假如说上面提问的这位读者,发现老公在转移财产,但又不愿意起诉老公离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出台前这位读者除了离婚以外,没有其他好的方法。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条款已经出台,使这位读者可以不起诉离婚,先起诉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王芳支招

如果发现配偶提出离婚并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受害方一定要注意保留财产线索,比如购房合同、房产证、对方担任股东的公司经营状况等,以防止对方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财产。此外,还要及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以更好地、及时地保全和冻结财产。

【争议四】有一位读者提问:我老公跟我结婚前有一套房子,当时价值200万元,现在我们结婚10年了,因为房产市场火暴,现在房子已经涨到了500万元。涨了的这300万元是他个人的财产,还是我们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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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www.xing528.com)

法条解析

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夫妻财产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属于个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夫妻取得财产形式的多样性,问题绝非能够如此简单地“一刀切”。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这个问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这位读者的提问所说到的老公婚前房子因市场行情变化已经大涨,涨了的这30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所以仍是老公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所谓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结婚后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都属于自然增值,仍属于其个人。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也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仍属于个人。这里所说的孳息是,市值因物或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婚前的个人存款产生的利息或婚前自己的房子产生的房租都属于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

此条规定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果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贡献在内就应该拿出来夫妻共享。以前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在离婚时的分割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认识,而今后这一条款增加了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对抑制离婚率的居高不下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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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结婚时应增强责任和风险意识,要注意盘点双方的个人财产,明确自己应有的法律权利。比如要清楚结婚时属于自己的财产有哪些,婚后这些财产有什么样的变化。大家应保留好相应凭证、存单、合同,万一婚姻发生变化,也可做到有据可查。必要时双方可以对财产的权属进行书面约定,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争议五】有一位读者提问:前女友突然跑来说半年前生的孩子是我的,把我告上了法庭,让我给孩子抚养费,还要做亲子鉴定,如果我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是不是就一定败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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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条解析

近年来,亲子确认或否认之诉屡有发生,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本条明确了亲子关系确认及否认之诉的认定标准。目前,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亲子关系的否定、肯定、推定问题有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条文,本条司法解释充分借鉴了国外已相对成熟的立法。

本条第二款关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规定对未婚妈妈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有很重要的保护作用。很多女性跟同居男友生子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结婚,但在要求男友支付孩子抚养费时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非婚生子在抚养费给付诉讼中申请做亲子鉴定时,如果被对方拒绝,法院在判决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次解释明确了此种情况的法律依据,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现在,此条规定降低了弱势女方及非婚生子的举证门槛,如在诉讼中提供了和同居男友的亲密照片、同居租房协议等证据,男方在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而本条第一款大多是针对男性权益的保护,如结婚生子后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这款规定更好地保护了父亲知情权

因此,关于这位读者的提问,如果前女友出示了一些能够证明孩子可能为他的亲生子,他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是可以判决认定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的。

王芳支招

在没有婚姻保障的情况下,女性不要轻易怀孕生子。如果孩子已经出生,要保留孩子与父亲之间有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孩子父亲亲口承认亲子关系存在的录音、与男友的亲密照片、与男友同居的证明等。这些证据都有可能成为将来法院确认亲子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

【争议六】有一位读者提问:小丽与小丁二人结婚后无房居住,小丽父母倾其毕生积蓄为小两口全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登记在小丽一人名下。2年后二人离婚,此时小丁提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半份额,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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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分割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解析

本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此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父母赠与房产,过去是法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另行约定的除外;现在是法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另行约定的除外。但归一方所有的前提是父母赠与的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就是说,这一司法解释实际是将房产所有权登记本身就视为一种约定。现在,如果父母是要将房产赠与双方,房产登记就应该写小夫妻两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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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果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要考虑清楚这部分出资是借贷还是赠送。如果是借贷,尽量要求子女出具借条。如果是赠送,就要明确赠送的对象,是赠送给自己的子女,还是赠送给小夫妻两个人?如果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那么要注意两点:第一,直接把这个钱从父母的账户上打到开发商的账户上;第二,当天跟自己的子女一起去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与购房款给自己子女个人的公证。采取这样的做法不但不会伤害家庭成员的感情,也能够在子女的婚姻未来出现婚变时,自家的出资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一方父母出全资想赠送给子女个人,那么只需要留好出资凭证,并把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子女个人名下即可,不需要再与自己的子女签订公证书

【争议七】有一位读者提问:听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如果老婆堕胎,男人就没有权利要求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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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条解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有关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生育权在内。

为解决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的纠纷,该条规定,如果一方因对方不配合生育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将其纳入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此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因女性怀孕时无论是体力还是精力付出的都比丈夫要多,女性因怀孕承受的风险也更多。考虑到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所以法律也赋予女性在生育一事上有更大的选择权。为了平衡女性和男性的这种权利,法律也赋予了男人的救济措施,所以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生育自由权,这种权利是自己独立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涉。

目前大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妇女有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王芳支招

在现实生活中,既有女性不愿意生育的情况,也有男性不愿意生育的情况。建议所有夫妻在婚前,对生育一事达成基本共识,避免日后为此事影响夫妻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是否生育子女发生争执,务必要认真对待该问题,充分沟通,尽量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如果一方坚持生育,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生育,那么法律为了保护坚持生育子女一方的生育权,规定其可以起诉对方离婚,另觅一位与自己同样有生育愿望的配偶结合,以便实现自己的生育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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