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善意取得 恶意转移财产 代购房产
2008年4月12日,吴薇薇刚从领导办公室出来,喜悦的神情溢于言表。刚才领导找她谈话,表扬她这段时间工作勤勤恳恳,业绩有目共睹,领导决定提拔她当经理。刚回到自己座位上,一个意外的电话打破了办公室的宁静。
“您好,是吴薇薇女士吗?”
“我是,您哪位?”
“这里是法院,通知您一下,您的丈夫唐朝起诉离婚,您过来取一下起诉书吧。”
“什么?他起诉离婚?这不可能,您是不是弄错了!”
“起诉书是这样写的,没错。您先过来取一下起诉书吧,有什么疑问您可以直接问您丈夫。”
放下电话,吴薇薇喜悦的心情荡然无存,半天没缓过神来,心里充满了疑问。自己是国有单位餐厅副经理,工作稳定,工资也比丈夫高,这个家主要靠她撑着,她没嫌弃他就不错了,他怎么可能主动提出离婚呢?是法院搞错了还是出什么事了?吴薇薇平静了一下心绪,她拿起电话打给丈夫,准备问个究竟。电话打过去半天没人接,吴薇薇的心情沉入了谷底。
吴薇薇匆匆赶到法院,起诉书的内容让她难以置信。起诉书上说,吴薇薇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有婚外情,因此唐朝要求离婚。这怎么可能,自己什么时候有婚外情了,这个唐朝,不是他有婚外情,想离婚,然后编个理由害自己吧,吴薇薇决定回家好好质问一下唐朝。可没想到回到家,唐朝的态度异常冷淡,问他也不说,逼急了,甩出一句话,“一切等法庭上说吧,我没什么可说的”。吴薇薇没办法,也只好憋着气等开庭再看个究竟。
到了开庭那天,当法官问原告离婚理由时,唐朝气愤地说被告有婚外情,吴薇薇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被告的理由,坚决否认有婚外情,即使离婚也要清白地离。可没承想,唐朝突然拿出一个录音笔,说其中有证据,要求当庭播放。吴薇薇很奇怪,到底是什么证据让丈夫那么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有婚外情呢?法庭开始播放唐朝提供的录音,是吴薇薇与一个男人的对话。听到录音吴薇薇的脸红一阵白一阵的,觉得又尴尬又气愤,心想,好你个唐朝,早有预谋啊,竟然偷偷录我的音。而唐朝随着录音播放进程,心头的火越烧越旺,觉得妻子给自己戴了绿帽子,很丢人。
原来,唐朝老早就听人议论,说吴薇薇一个外地人,为什么在北京混得那么好,还不是靠男人吗。唐朝本来就觉得自己处处不如吴薇薇,低人一等,担心吴薇薇背着自己找情人,给自己戴绿帽子。所以唐朝在家里事事让着吴薇薇,家务活也抢着做,想不到还是会听到别人非议妻子的声音。空穴来风,未必无因。这下唐朝坐不住了,所以精心设计,将录音笔在吴薇薇上晚班时放在她包里。没想到那天晚上吴薇薇下班后,上司死乞白赖地拉她去唱卡拉OK,中间确实对她说了一些肉麻的话,还对她动手动脚,而唐朝播放的就是那段她和她的上司下班后一起到卡拉OK唱歌的情形,上司对她说了一些暧昧的话,明显地还能听到两个人有亲密的举动。
这下吴薇薇慌了,天哪,真没想到,唐朝平时那么木讷老实的一个人,还能想出这种招来。听到录音里那个男人对吴薇薇说的话,在法庭上吴薇薇都觉得不好意思。原告阴沉着脸说:“我还听到吴薇薇的同事说,吴薇薇这个女人能混到经理的职位,都是靠和上司有不正当关系混上的。她的事在单位是尽人皆知。”
吴薇薇忍不住大喊:“唐朝,你血口喷人!”
法官制止吴薇薇道:“被告,请你保持肃静!该你发言的时候你再说。”吴薇薇委屈地趴在桌子上大哭。
法官转向唐朝说:“原告,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唐朝说:“没了,法官。”
法官示意吴薇薇陈述。
吴薇薇抽泣地说:“法官,我没有婚外情。我一个外地女人在北京工作真的很不容易,在单位也是小心做人,但是有时候总会面临不得已的情况。上司骚扰我,我能怎么办?这是我的错吗?为了留住这份工作,我只能尽量忍耐,能避就避。录音的事我承认有,但我认为录音不能证明我出轨。那天下班后,上司拉我去唱KTV,在包房里是对我说了一些肉麻话,但我也没回应。那种情形下我又不能甩他一巴掌走人,只能装傻充愣地听着,他凑过来我也只能忍着。而且我们之间也没发生什么事,我绝对没有跟别的男人有性行为。我这么忍着还不是为了家、为了孩子。现在家里的开支主要是我工作赚钱支撑着,如果我失业了,他的工资刚刚够我们一家三口生存,孩子上学的费用怎么办?孩子要是生病了医药费怎么办?”
唐朝听到吴薇薇的辩解,不仅没有心软,反而火冒三丈:“你不就是嫌我挣的钱没你多吗?你不就是觉得我养活不了你们娘儿俩吗?别给自己找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了。”
唐朝指责妻子有婚外情这个打击对吴薇薇来说,还不算是最大的,当法官让吴薇薇恢复了平静,继续审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时,唐朝的表述才真的是让吴薇薇大吃一惊。
法官问:“双方有什么共同财产吗?原告,你先说。”
唐朝说:“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只有我们俩的工资,每月能剩下千把块钱,现在也就有一万块钱存款,我们平均分。”
“什么?没财产,你睁着眼睛说瞎话了!法官,他说得不对,我们还有两处房子。”
“我们没有房子。”
“不可能,现在我们还住着一处房子,怎么会没有?”
最后,法官让吴薇薇出示房产证,吴薇薇说:“房产证都在他手里,我没有啊。”
这时唐朝慢条斯理地拿出一沓东西说:“房子早没了,这是两份房屋交易合同,早就卖了,一个房子卖给别人了,卖了53万多,卖的钱大部分我炒股亏了,还有的交孩子学费了。另一处房子本来就是我父亲买的,购房款24万是父亲出的资,现在我要离婚,当然房子得先还给父亲。本来想通过赠与返还给父亲的,没想到房产赠与收费要比二手房交易收费高,所以我们拟了一个虚假的交易合同,过户给了父亲。”
吴薇薇看到协议,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吴薇薇对唐朝说:“好啊,你够狠,竟然想出这种损招来对付我,看你平时老实,没想到你这么阴险。”
吴薇薇马上要求法官休庭,自己要去调查,法官一看这情况,答应给吴薇薇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让她赶紧准备证据。
吴薇薇心急如焚,但是不知如何是好,周围一个商量的人都没有。吴薇薇失魂落魄地走在大街上,想想自己的婚姻,不禁悲从中来,伤心地哭了起来。哭了一会儿,吴薇薇擦干眼泪,觉得自己不能这么消沉下去,得想法子应对,于是她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律师听了她的叙述,非常同情她的遭遇,给她出了一个主意:马上提起两个诉讼。一是起诉唐朝和案外人吴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起诉唐朝和他父亲唐宝强的房屋交易行为无效。因此,律师为吴薇薇先立了另外两个索回房屋的案子,同时,吴薇薇向离婚案的法官提出了中止审理的申请书。
吴薇薇将唐朝和吴强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唐朝和吴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薇薇提出,唐朝卖给吴强的房产是在唐朝与吴薇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朝出卖这套房产时没有经过吴薇薇的同意,该房屋的购买合同是无效的。被告一唐朝没有到庭答辩。被告二吴强答辩称,购买这套房屋时,唐朝没有告诉他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上也没写共有,他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已经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善意第三人。吴薇薇反驳,不同意吴强说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的说法。吴薇薇向法庭提供了唐朝在离婚案里提交的与吴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交易价格和网上查询到的北京市房产价格进行比较,对房产的交易价格提出了质疑。
“法官,您看,这合同写的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560元。事实上,我们那套房子现在市场价值已经达到了每平方米八九千元。房子卖的价格偏低,不是以合理价格买卖,绝对有问题,我认为是唐朝跟吴强恶意串通虚构的交易。”
“法官,这点我可以解释。我这里还有一份合同,是我跟唐朝和中介公司签的合同。这份合同才是我们真实的买卖合同。”吴强连忙说道。
法官疑惑地问道:“被告二,你解释一下,一个交易怎么会有两份合同?”(www.xing528.com)
吴强解释说:“法官,原告拿出来的那份合同是给建委备案的合同。那份合同为了减少税费,所以按政府交易指导价写的,这个价格偏低。真实交易价格在这份我们跟中介签的合同上。中介收中介费不可能按那份低价的合同走,所以我们跟他签的合同上标明的才是真实交易价格。我是以每平方米9300元的价格买的,一共付了892800元,钱都打在唐朝的账上了,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可以作证。还有,买房之前我都不认识他们,不存在和唐朝恶意串通骗原告的可能。”
最后法院采信了吴强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吴薇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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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吴薇薇针对吴强提起的索回房产案会败诉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共有的重大财产,这是一种无权处分。
有专家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每一项交易,都要求调查对方就用于交易的财产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则不但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势必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基于这种考虑,立法政策在婚姻秩序和交易秩序之间,不得不作出保护交易安全的选择,在新出台的物权法里面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这个规定,即使夫妻一方是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卖财产,只要受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取得并且已经转让所有权的,那么这项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唐朝卖与吴强房屋,是无权处分,但购房人吴强是善意第三人。首先,吴强是在中介公司那里看到的唐朝挂牌卖房的信息,通过中介完成这项房产买卖的交易,所以他与唐朝的交易是很偶然的,通常来说这样的交易不会是刻意串通的。其次,吴强以合理价格购买,这是一个公平交易,吴薇薇与唐朝分割卖房价款时也是受益人。最后,吴强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转移,所以吴强合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吴薇薇没有权利要求吴强返回房产,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唐朝请求赔偿损失。
针对吴强的诉讼败诉了,吴薇薇心里很沮丧,也很忐忑不安。律师安慰她说,这场官司的目的不在于要回房子,因为卖给善意第三人的房产一旦过户就要不回来了。但是我们通过这场官司知道了他们的真实交易价格,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按真实交易价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您也不用担心没地方住,还有一套房产可以通过提起对公公唐宝强的诉讼索回。
在第二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吴薇薇提出这套房产是她婚后与唐朝共同购买的第一套房产,是做婚房用的,唐朝拿出了24万元购房,她拿出了3万元装修,是听唐朝说过24万这笔钱是公公资助他们买房的,但从没听说过这钱是公公借给他们的,也没听说是公公出资让唐朝代购房产。
但唐朝向法庭提交了收条和银行转账凭证,说:“法官,这房子是我替我父亲代购的。买房子的钱是我父亲出的,这里有银行转账凭据,可以证明钱是从我父亲的账户里转给我的。这里还有张收条,有我的签名。”
公公唐宝强也辩称:“这钱是我和老伴的养老钱,我们是为了财产增值才想买套房的。因为我儿子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所以我就以我儿子的名义买的这套房。后来房子买回来,儿子说反正不着急卖,让他们先住着,那地方离他们上班的地方近。那我就答应先让他们住了。我可从来没有说那个房子是送给他们的。因为是以我儿子的名义买的房,所以产权证办下来也是写了我儿子的名。当时也没多想,反正我儿子也不是外人。没想到现在他们夫妻闹离婚,儿媳妇想分割我这套房子,这我不同意。要说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法律还讲不讲道理,我出钱买的房怎么就成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呢?我们攒了一辈子才攒了24万啊,儿媳妇要把这房分走了我们怎么活啊?一生的积蓄都打水漂了!”
由于唐宝强和唐朝无法证明这房是唐宝强让唐朝代购的,也无法证明这钱是借给唐朝夫妻的,所以法官判决唐宝强与唐朝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唐宝强需在判决生效后把房产过户给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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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吴薇薇诉唐宝强的案子会胜诉呢,与诉吴强的案子有什么不同呢?
唐宝强给唐朝24万元买房的这种行为有三种可能性:一是赠与唐朝或唐朝夫妻;二是借钱给唐朝夫妻;三是让唐朝代为购房。
如果是赠与,赠与行为又发生在儿子结婚后,在没有明示受赠人是儿子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是赠与儿子、儿媳的。
如果是借款,则需要儿子、儿媳两人签名,才能认可父母与儿子、儿媳之间的借款关系。
如果是代为购房,则需要父母与儿子、儿媳签订代为购房协议。因为房产买卖要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上有一个公示公信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废止必须公示,以进行公示来作为物权变动的确认依据。具体的方式是一样的,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或占有。也就是说,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就推定房产的所有权归谁,而不问谁出资。如果父母没有与儿子、儿媳签订代为购房协议,而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则法律上房产属于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儿媳许可,儿子是不能擅自处分这套房产的。
唐宝强主张那24万元是给儿子替自己代购房产的,需要拿出代购合同,而且这份代购合同还要得到儿子、儿媳的认可,则他们之间构成一种债的关系,唐朝把房产返还给他的行为才有效;否则返还无效。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套房产是让儿子代购,或这钱是借给唐朝夫妻的,也不能证明这钱是赠与给唐朝一人的,则法律上推定这24万是唐宝强赠与唐朝夫妻俩买房的,他们之间不构成一种债的关系,唐朝私自返还房产的行为无效。
拿到法院的判决,唐朝父子俩很沮丧,相反吴薇薇的心情终于拨开云雾见青天,好了起来。这个官司的胜利,给了吴薇薇更多的信心,面对接下来的离婚诉讼,她感觉轻松了许多。
离婚诉讼恢复审理,吴薇薇主张分割唐朝获得的卖房款和要回来的一处房产。唐朝提出卖房款金额是53万多元,吴薇薇不同意这个数额。吴薇薇拿出吴强提交给法院的和唐朝之间的真实买卖合同,主张按这个合同上的价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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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价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实践中存在一房二价的情况,所以对配偶来说,有必要弄清楚房产交易的真实价格,才能在财产分割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到应得的财产。什么叫一房二价呢?房地产交易程序中包括两份合同,第一份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三方合约,第二份是买卖双方在房管局备份的合同(网签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理应相同。不过,在实践操作上却出现两个价格的现象:在第一份合同中,写的是实际成交价格;在第二份合同中大多数人填写政府部门给出的“成交指导价”(成交指导价比市场价低将近1/2),即可比原来少交一部分的税费;少数人填写比“成交指导价”还要低的价格,不仅税费少交,还可以隐瞒真实交易价格。如果配偶不知道房产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无法向法院提交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则法院在分割卖房所得价款时会按照另一方提供的建委备案合同中的低价计算。
本案中吴薇薇提供了唐朝与吴强的真实交易合同,则法院会按照真实交易合同上的价格计算吴薇薇应分得的房价款的一半。
法官在听取双方代理律师意见后分析:原告提供的录音,虽然形式合法有效,但内容本身没有反映吴薇薇与其他男人有婚外情这样一个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下,仅凭该录音无法证明吴薇薇有婚外情,所以法庭不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两份房屋交易合同,其中与第三人吴强的交易合同,已被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这份交易合同的价格不真实,原告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最后法庭认定:唐朝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吴薇薇在婚姻中不存在过错。因此第一套房屋分价款,按照房产真实交易价格80万元分割,吴薇薇分60%;第二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由女方所有,给男方50%的折价款。存款1万元两人平均分割。孩子归吴薇薇抚养,唐朝每个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
在律师的帮助下吴薇薇争取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走出法院大门,吴薇薇感慨万千,过去自己太专注于事业,忽略了家庭。走到今天这一步,自己也有责任。当初如果自己多用点心在家庭生活上,也不会忽视了老公的猜疑,更不会直到上了法庭才知道老公把房子卖了。
看到这里,可能大家会问:我们该怎么做,才能防范夫妻一方私自转卖家中房产给配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首先,买房要和配偶一起去,带上双方的身份证,合同中写上双方的姓名。购房合同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也就意味着产权证上会有两个人。
如果当初没注意漏写了自己的名字,也可以找一个合适的机会,和配偶一起去补充房产登记。
还没来得及补充房产登记,就出现婚变了,也可以去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物权异议登记。物权异议登记是指去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对房产权利人的异议。这样做是为了冻结房产,使它保持现状,不能进行转让、赠与、拍卖、变卖、抵押、设典等处分。物权异议登记期间,第三人购买该房产,就不是善意取得了,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但是原产权人需在物权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启动离婚诉讼或确权诉讼,过期不启动诉讼,则异议登记将会被撤销。
如果申请异议登记不被受理,还可以去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通过诉前财产保全,也能有效防范夫妻一方私自转卖房产给第三人。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购买房产不能马虎。给大家编一句口诀:购房合同亲自签,产权证上有两人;自己名字漏写了,找个机会去补充;补充还未来得及,婚姻开始亮红灯;赶来房管登异议,十五日内去诉讼;异议登记不受理,诉前财产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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