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返还财产之诉 无权处分
姚伟是一位律师,一天他到法院开完庭,看到一位律师朋友从法庭里走了出来,正要上去打招呼,却看到律师前面走着一男一女,男的那位,他一眼就看出来了是自己的父亲,而和父亲有说有笑、态度亲密的年轻女子,他却很陌生。父亲怎么到法院来了?正想着,父亲和年轻女子已经上车走了。姚伟装做偶遇同行,迎上去,与自己的律师朋友打招呼,姚伟的律师朋友说道:“今天这官司,那原告真奇怪,近百万的债务,和被告一见面,就撤诉了,这算什么事呀!”“谁是原告呀?”姚伟问道。“就是刚走的那位老先生。”姚伟大吃一惊,父亲居然借了那么多钱给那个年轻女孩,而且还把事情闹到了法院,然后又戏剧化地撤诉了,这么大的事情,居然家里人一点都不知道。更不可思议的是,父亲打官司干吗不找律师儿子代理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呀?
姚伟觉得这事蹊跷,可是没过几天,妈妈江华就给姚伟打来了电话,江华哭诉道:“儿子呀,家里出大事了,你爸背着我拿了家里100万去炒股,结果全都亏光了,这些钱是我和你爸省吃俭用了多少年才存起来的,几天就没了,你说我该怎么办呀?”接下来妈妈一会儿哭一会儿叹气地又说了些抱怨的话,姚伟一时也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安慰了母亲几句就挂了电话。姚伟心里突然冒出一个念头:妈妈说的这100万,会不会就是父亲那100万的借款呢?父亲为什么要谎称钱是炒股亏光了呢,难道他真的不想让这个年轻的女人还钱了吗?想到这些,姚伟想如果自己还袖手旁观这件事情的话,不仅妈妈要遭受欺骗,也许父亲也上当了呢。于是,他约父亲第二天见面,决定问问父亲事情的真相。
见到父亲后,姚伟单刀直入地问父亲:“爸,你怎么会借给一个年轻姑娘将近100万的钱呢?”儿子突然而直接的问话,让父亲不免有些尴尬,支支吾吾,见父亲这个态度,姚伟又接着说:“昨天妈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有100万被您拿去炒股全都赔了,我想这两个100万会不会是同一笔钱呢?”儿子都问到这个份上了,显然父亲想瞒也瞒不住了。
父亲说道:“姚伟,你让我怎么跟你说呢,我借钱给的这个女孩,叫做陈艳,曾经是我的学生,这些年,你妈身体不好,我生活上、工作上都得到了这个女孩的照顾,她一个女孩无依无靠确实不容易。我能帮她就帮一把。至于诉讼的事,是因为最近有很多急事找她,但却一直找不到,因为担心她出什么事,就只有出此下策,通过诉讼的方式,想见她一面。至于钱,当然她要是以后有能力,能还多少算多少了。”
父亲的解释多少有些牵强,父亲是一所大学的教授,教书育人无数,为什么唯独对这个女孩倾囊相助呢?看着父亲欲言又止、闪烁其词的态度,姚伟凭着自己的直觉,也能猜到父亲和这个女孩之间的关系了。
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对姚伟来说还是颇受打击的,他原本希望父亲和这个女孩陈艳之间只是简单的师生关系,可是与父亲的谈话,反倒让他隐约证实了最担心的那种结果。显然父亲已经有了外心,怎么样才能把父亲拉回家庭?想来想去,他觉得还是找陈艳谈一次,如果陈艳放弃的话,那么父亲也就渐渐回归家庭了。于是,他通过父亲的学生,找到了陈艳的联系方式,并相约到一家咖啡屋见面。
姚伟眼前的陈艳确实是个看上去漂亮端庄的姑娘,可是,姚伟刚刚表明用意,陈艳就坦诚地说道:“我和你父亲之间的感情是真诚的,我们已经约定了,总有一天是要结婚的,你别劝我了。”陈艳扔下这两句话,站起来就走了,只留下姚伟傻傻地坐在那里。
看来这条路也走不通,更没想到的是,几天后父亲来找姚伟,非常生气地说:“你去骚扰陈艳干吗?如果你非要把事情闹大,这日子也不过了。”
看着父亲这种愤怒的反应,姚伟惊呆了,看来父亲是铁了心要袒护陈艳到底了。他突然觉得自己对父亲涌上了一丝恨意。他恨父亲把自己放在了一个极度矛盾的位置上:如果把事情告诉母亲,母亲无法接受现实;如果不把事情告诉母亲,自己又怎么忍心看着母亲被欺骗。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力量,把父亲召唤回家庭,可是父亲从那天之后,就再也不接他的电话了,甚至都不回家了。
姚伟失望了,他唯一能做的,就是让母亲不要再受欺骗,赢回她该得的权利。所以他断然决定,把整件事情告诉母亲。
母亲江华把自己的一生和所有的感情都毫无保留地给了姚伟的父亲,到头来却落了个人财两空,得知真相的她哪能接受这样的现实?那段时间,要不是姚伟天天陪在身边,她几乎是撑不过来的。最终,母亲经历了震惊—痛苦—怨恨之后,决定把丈夫给陈艳的钱索要回来。姚伟实在不忍心看着妈妈这样悲伤下去,于是,他主动提出做母亲的代理人,帮母亲要回属于这个家庭的100万元。得到儿子的支持,母亲坚强了许多。
于是,在立案前,姚伟开始对这笔款项的具体数额、用途都进行了调查取证,还好,家里的存款一直都是存在母亲的名下,姚伟在母亲的配合下,通过银行查账,想查清款项的去处,可是查询的结果让姚伟和母亲都出乎意料。原来,父亲并没有直接向陈艳的账号转入100万元,而是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分了几次进行转账,其中三笔最大的转账是分别将2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转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余的几次是分不同金额将30万元转到了陈艳的账户上。从转账记录来看,姚伟推测父亲应该是购买了一套房子。而且这套房子极有可能是买给了陈艳,不过,房子在哪里呢?房子究竟是在谁的名下呢,这可怎么办呢?还好,姚伟是一名有经验的律师,经过一番思考,他想出了一个妙招。
首先,姚伟通过调查陈艳的作息时间和行踪,搞清楚了陈艳现在所居住的地方,姚伟让妈妈打印了银行的转账凭证,拿着身份证和结婚证,来到开发商那里,一进门,姚妈妈跟开发商说:“我老公前段时间在这里买了房,我们已经把全部款项都转账过来了,你们怎么还不给我们开发票呀。”财务人员核对了转账信息后,惊讶地说:“阿姨,不对吧,我们确实是收到了这三笔转账,但是发票我们开了,而且和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可不是您说的那位,而是一位叫做陈艳的女士。”“不可能呀,这房子明明是我们买的,怎么会变成别人的名字?”姚阿姨故作惊讶地说道:“你倒是说说,她买的是哪个房子?”财务人员调出账簿,上面登记有楼盘的具体房号,把陈艳购买房子的房号也告诉了姚阿姨,并解释道:“阿姨您看,这是购房合同,上面写着的就是房子的房号,而且您看,购房人这栏里,写的是陈艳。”姚阿姨看了看,记住了房号,然后叹了一声气说:“唉,好吧,既然你这儿都记录得清清楚楚的,那我回家再问问。”
回到家,姚妈妈把房子的具体房号给了姚伟,姚伟拿着委托代理合同、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到房屋管理机关调出了这套房子的信息,果不其然,房子真是登记在了陈艳的名下。现在,情况基本上就明确了,那就是父亲给陈艳的100万元中,其中有30万元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汇到陈艳的账上,而另外70万元,则是用于给陈艳买房。理清了法律关系后,姚伟马上着手写起诉书,第一次站在律师的角度,来审视父母之间的关系,姚伟心里总是有些说不出的滋味,但是法律人的责任感和训练有素的专业技能,让姚伟冷静下来,仔细思考怎样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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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应该代母亲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究竟是列父亲为被告,还是列陈艳为被告,或者将二者都列为被告?
一般情况下,从诉讼的请求来说,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财产的这种行为,原告可以侵权为由,请求配偶作为侵权人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可以作为所有人,行使物上追及权请求财产的占有人陈艳返还财产。那么,选择哪种诉讼请求对江华来说是最好的方案呢?
如果选择侵权之诉的话,作为原告的江华也可以提出两种主张:第一种是江华单独把姚教授作为被告,主张他在原告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作为共有人的财产权利,这样的话,结果将怎样呢?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他们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规定说明,共同共有只有在共有的关系丧失时才能分割财产,换言之,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无法进行分割,所以只要没有离婚,财产就无法分割,就算是判决姚教授侵权,也无法执行侵权赔偿的款项。[1]
第二种侵权之诉的思路是,江华可以把姚教授和陈艳作为共同被告,诉他们恶意串通共同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种诉讼中,江华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姚教授和陈艳对江华的财产构成了侵权。所谓的侵权,一般包含四个要素: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也就是说,原告必须证明的事项有三点:第一,姚教授和陈艳有侵害江华的财产的合意。第二,陈艳明知这笔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第三,陈艳明知姚教授的妻子不同意姚教授赠与这笔财产给陈艳。显然,要想同时证明这三点,对江华来讲是比较困难的。
除了提起侵权之诉以外,江华可以提起返还财产之诉吗?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法律的规定,说明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法律为了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经过姚伟的思考和分析,他决定让母亲江华提起返还财产之诉,直接向财产占有者请求返还财产100万元。显然,陈艳是直接的财产占有人,所以,姚伟决定直接把被告列为陈艳,诉请她返还财产,并且也便于执行。
姚伟把写好的起诉书交给母亲看时,没想到母亲非常不满,她说道:“姚伟,我觉得你还是偏袒你父亲,你为什么只让她还我100万,而不是一套房子和30万,这两年房地产升值这么快,这样对我岂不是太不公平了。”母亲说着,眼泪就流了下来。看着日渐憔悴的母亲,姚伟太能理解母亲的心情了,这一个月来,为了搜集证据,她要强忍住心中的悲伤和怒火,和姚伟一起冷静地整理每一笔款项。每一次整理,对母亲来说都是一次伤害。但是,作为律师来讲,如果想打赢这场官司,就要罗列最合适的被告,提出最合理的诉讼请求。于是他耐心地向母亲解释为什么要主张请求归还金额100万元:(www.xing528.com)
“首先,通过转账凭证显示,我父亲赠与陈艳的均为金钱,一部分是直接给予陈艳,一部分是转给了开发商,用于支付购房款。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如果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话,应该主张返还原物,而这个原物就是金钱。
那么,既然我父亲赠与给陈艳的金钱已经被陈艳用于购房,那么所购的房屋究竟是谁的呢?您是否可以请求返还房屋呢?这就要来看看我国物权法在这方面相关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我在开发商处通过调查发现,不仅购房合同是以陈艳的名字签订的,而且产权证上记载的也是陈艳的名字,而我父亲仅仅只是代陈艳支付了购房款。因此,根据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从房屋权属上来看,房子是陈艳所有,而房款是我父亲所付,如果要求陈艳返还房产,房产显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而支付房款所用的钱,只要证明是我父亲所出,那么法官就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被告返还。”
听了姚伟的解释,母亲总算是平静下来了,她相信儿子是站在律师的角度,考虑诉讼结果。于是,她委托儿子立了案,不久之后,开庭的日子到了,陈艳也没有想到,和姚教授的夫人江华的第一次见面,居然是在这样的场合。
开庭后,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江华说道:“我与我的丈夫一生省吃俭用,本想存下一些钱,以备年老后生病急用,可是没想到,因为一场婚外情,他拿走了家里大部分的财产,给被告购买了房子,还给了被告一大笔钱,我希望拿回属于我们家的财产。”
接着,原告律师姚伟说道:“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样的法律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第二,在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必须取得一致的同意。在本案中,江平的丈夫赠与陈艳100万的巨额财产,属于对共同财产所作的重要处理,这既不是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也没有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这种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等待有处分权的人来追认效力,但是原告作为有处分权的人,并不同意这种处分方式,所以姚教授这种擅自赠与情人购房款和巨额金钱的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可是当被告陈艳答辩的时候,她却说道:“我不是姚老师的情人,我只是听说师母身体不好,就在生活上对他照顾得多一些,闲时帮他整理论文,所以接触得比较多,这个房子的购房款是他自愿送给我的,而且那30万,也是平时给我的劳务费。赠与合同既然已经履行完毕,就没有道理再把财产要回去了。”
接下来,陈艳的代理律师发言了,他认为,姚教授对陈艳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财产一旦权利转移给了受赠人,那么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了。姚教授赠与陈艳的是金钱,金钱是谁占有、谁所有,所以赠与已经不能撤销了。原告如果觉得自己的丈夫无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就应该找姚教授去主张财产。
接下来到了法庭质证阶段。原告律师姚伟展示了证据。他出示了母亲在银行查询得到的转账凭证,还有从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得到的房屋权利凭证,要求被告返还姚教授用于给陈艳购房的款项和其他分几次转账到陈艳账户的30万元。被告陈艳对买房款和转账到自己账户的数额都表示了认可。但是,说到姚教授和陈艳之间的婚外情关系,陈艳却表现得理直气壮。姚伟非常生气,于是他当庭播放了一个录音,而这个录音,正是陈艳所说的深爱姚教授的那番话,听着这个录音,陈艳突然睁大了眼睛,一时间,不知该说什么,只是支支吾吾地说了一句:“我那是被他给逼急了说的气话。”
法庭上硝烟四起,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经过激烈的法庭对抗,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陈艳返还江华财产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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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姚教授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们的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效力如何?
第二,江华究竟能要求返还多少财产?
我们认为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就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所谓公序良俗,按照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所说的社会共同利益,正是指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而姚教授和陈艳之间的这种婚外情行为,是法律和社会公德都反对的。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
另外,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这种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的意思,也就是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必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如果一方擅自处分了共同财产,效力如何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姚教授作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了财产,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说,姚教授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婚外情人的这种无权处分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除非作为权利人的合法配偶江华追认这个行为有效,但因为江华并不同意姚教授将财产赠与给陈艳,所以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同时,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可以看出,姚教授赠与陈艳款项的事情,显然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而陈艳在接受这个赠与时,也明知姚教授的妻子是不会同意姚教授作出这样的赠与的,所以陈艳也不可能是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姚教授的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得到了这样的判决,陈艳仍愤愤不平,她觉得自己也付出了很多,而这些财产并不是自己逼迫姚教授给的,而是他自愿赠送给自己的。但是考虑到自己的事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她也没有再提出上诉,她所希望的就是,姚教授能够站出来,为自己说几句话。可是,让人没想到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姚教授离开了这座城市。他只是留下了一封信给姚伟,他认为事情到今天这样的局面,既无法面对和他一起相濡以沫多年的妻子,也无法面对和他海誓山盟的陈艳,更接受不了自己养育长大的儿子居然为了母亲将自己诉上法庭。而姚伟的母亲虽赢了诉讼,却仍然伤心不已,姚教授毕竟是和她风雨同舟一生的人,所以她虽然心里有气有怨,但是也盼望着他能早一天回来,开始新生活。而姚伟看着憔悴的妈妈,他推掉了很多工作,花更多的时间陪伴母亲,而且尽量和爸爸取得联系,让他能够早一天卸下心里的负担,回归家庭。
这件事情,始作俑者说到底还是姚教授,我们虽然不想过多地对他的行为作道德评价,但是无论如何,任何人的行为,都应该以法律为界,遵守社会规范。如果谁要执意破坏社会规范,那么必定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也必将会给家人带来伤害。
[1] 本案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根据2011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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