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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陈雪主张离婚案中共同债务不作分割,法官如何处理权属不清财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提交了这份借款协议书之后,陈雪要求法院判决这一笔债务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而法院也给李强的律师开具了调查令。依据此材料,陈雪主张在该离婚案中对写字楼的套房及相关债务不作分割,因为案外人已起诉主张。在李强和陈雪的这个案件中,由于案外人提起了确权诉讼,导致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而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不能对权属不清的财产进行处理。

解析:陈雪主张离婚案中共同债务不作分割,法官如何处理权属不清财产

关键

案外人 夫妻共同债务

又到了一个周末,李强在家里打扫卫生,最近这一段日子,他总盼着妻子陈雪能够回来,陈雪已经很久没有回过家了,但是无论他怎么等,也没有关于妻子的任何消息。而就在星期一的早上,他收到了来自当地法院的传票。打开一看,居然是妻子陈雪起诉要求离婚,李强觉得特别奇怪,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强和陈雪已经结婚两年多了,陈雪是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岳父则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岳父早已退休,将公司全部业务交给女儿打理。李强是一家杂志社的编辑,结婚以后,俩人各忙各的,难得见面。陈雪是一个比较强势的女人,在公司里是老总,又能干收入又高,在家里她大事小事都要做主,对于李强经常加班的工作很不满意,而且抱怨丈夫又不挣钱又不疼老婆。最终,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李强实在难以忍受妻子的强势。两人还是决定分手,就在去年开始谈协议离婚,可是在协商的过程当中,陈雪始终认为家里的财产都是她辛辛苦苦挣来的,无论如何也不能对半分,可李强却认为,夫妻对家庭贡献方式不同,怎么能谁挣得多就分得多呢?两人因为财产分割的事吵了起来,陈雪一怒之下搬回了娘家,使得离婚的事一直拖着。渐渐地,李强觉得等也不是个办法,就在去年年底主动提起了离婚诉讼,想让法官来判决财产分割。

那次开庭,让李强至今记忆犹新,因为在法庭上,妻子陈雪对着法官说:“我和李强其实还是有感情的,毕竟婚姻人生的大事,我觉得我们不能就这样冲动地离了婚,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能为挽救这个婚姻再努力一次。”这样的答辩,李强感到十分意外,因为先前是妻子提出的离婚,如今妻子又这番告白,使李强对婚姻生活又重新燃起了希望,在他的内心之中对妻子还是有感情的。于是他当庭撤诉。在庭审结束几天之后,李强主动给陈雪打电话,可却发现她的手机已经停机了,人也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不见了。这让李强感到非常的迷惑,但他还是一有时间就把家里打扫得干干净净,希望有一天陈雪能够感受到自己的那番真心。时间就这样一天一天地过去,等了几个月之后,李强却等来了陈雪的离婚起诉书。这样的变化让李强十分糊涂。

终于熬到了开庭的日子,法庭上李强见到了分别快半年的妻子,而此时的陈雪一改上次开庭那种柔情脉脉的态度,反倒是一副趾高气扬、胜券在握的姿态。她告诉法官,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要求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面对妻子的冷漠,李强彻底失望了,他只好同意离婚。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在陈雪名下的一套办公用房上,这是一套位于黄金地段某大厦写字楼上的套房,两人结婚后花了将近200万元买的,目前由陈雪所在的公司使用,市价已经达到了300万元。李强认为,这套办公用房是用陈雪的名字在结婚后购买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陈雪却认为,这个房产是公司的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法庭上,陈雪突然递出了一份神秘的证据,这份证据是一份借款协议,协议双方主体是陈雪和她所任职的公司,大致含义是说陈雪在两年前曾向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个人买房,双方约定了借款日期和还款时间,还约定了利息。同时协议约定房子购买后由公司优先当做办公用房使用,房屋使用费与借款利息相抵。在提交了这份借款协议书之后,陈雪要求法院判决这一笔债务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毫无准备的李强面对这突如其来的200万元巨债,一下子有些懵了,他努力让自己冷静下来,仔细回忆这套房子的购买过程:首先,他从来不知道夫妻俩还曾经向公司借过这笔钱,购房的款项确实是从陈雪的存款账户上支付的。可是当时说的是公司给她的奖金。另外,当时挑选写字楼的时候,是他和妻子一块去挑选的,也是用陈雪账户上的存款支付的,现在怎么突然冒出200万元的巨额债务呢?难道妻子这几个月不见是偷偷找证据去了?如果妻子拿出的证据是真的,那么这次离婚诉讼就会让李强承担100万元的债务。想到这些,李强不禁觉得惊讶、愤怒,没想到妻子竟如此精心策划,蓄谋已久,陈强决定把这件事调查清楚。

面对这个突然而来的证据,李强的律师提出了延期举证申请,法官宣布了休庭。看来要想证明这个房产的出资,李强的律师必须进行重新调查,虽然李强知道当初的房款是从陈雪的账户上支付的,可是他手中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好在陈雪的账户信息李强是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李强的代理律师向法庭申请对陈雪在三家银行的个人存款账户的明细进行调查。而法院也给李强的律师开具了调查令。律师到三家银行的支行和分行分别进行多次的查询,调出了陈雪名下三个账户在近一年内的资金往来明细,终于找到了支付房子的转款证明,但只是房款的一部分,大约从陈雪账上转了140万元给楼盘的开发商。

在第三次开庭刚开始,李强的律师还没来得及向法庭出示新调取的证据,陈雪就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新材料,这是同一家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起诉书,这份起诉书的原告方是陈雪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是陈雪和李强两人,原告提起债务诉讼,要求判定被告李强及陈雪偿还欠原告2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此材料,陈雪主张在该离婚案中对写字楼的套房及相关债务不作分割,因为案外人已起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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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指的案外人是指非本案当事人,但案外人所提的诉讼的处理结果却与本案判决结果紧密相连。对于在诉讼过程中有案外人主张对本案诉讼标的的利益时,法院该作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判决的,是权属清晰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李强和陈雪的这个案件中,由于案外人提起了确权诉讼,导致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而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不能对权属不清的财产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法院有两种做法,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时,法院应中止诉讼。

另外一种做法是不作处理,等权属清晰后,由当事人再另外起诉。

这两种做法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www.xing528.com)

鉴于写字楼的这套房产产权属尚不清楚,所以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最终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第二种方案,先调解离婚,双方解除身份关系,把权属清晰的财产先进行分割,而等今后房屋权属清晰后,在另行起诉。

因此,除了写字楼的这套房屋及相关债务未分割之外,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其他财产,包括家具电器都一一进行了分割,并告知对写字楼房产的有关争议,当事人可以另案处理。面对这样的判决,李强有些失望,要知道这两次离婚诉讼已经让他觉得很疲惫了,原本指望这次离婚判决能够彻底了结他和妻子之间的恩怨,但是现在看来,恐怕是遥遥无期了。

收到法院的判决以后,律师告诉李强一定要打起精神,准备陈雪公司起诉陈雪、李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子。李强觉得前妻实在太过分了,自己一定要坚持把官司打下去,让法律给自己一个公平的说法。

大概是两个月后,陈雪公司为原告起诉李强、陈雪夫妇偿还借款的债务案又开庭了。原告诉称当时公司经理陈雪提出因买房缺钱,所以向公司借款200万元,公司给了她四张支票,其中一张支票直接用于交购房款60万元,其余三张交给了陈雪本人,后与陈雪本人还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在借款后一年还清。但被告迄今未还,故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还款,至于借款利息,因《还款协议》中约定由公司使用办公用房的费用冲抵了利息,所以不再主张。对此,原告出示了单位的支票附联四张,还有其中一张支票的对账单。被告陈雪则认可原告陈述,且同意还钱。而李强则坚持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这一次,李强的律师将上一次离婚案中所调取的陈雪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往来资金明细表交给了法官作为证据,证明确实有140万元的房款是从陈雪的账户上直接打给了开发商。法官看了看,问陈雪的质证意见,而陈雪似乎慌了神,没有想到李强的律师能查得这么细,她马上改口说,买写字楼,虽然钱是自己从账户上支付的房款,但那是公司给她的借款的三张支票,她承兑为现金后,存到自己的账户上面,然后才转账给开发商。尽管陈雪如此陈述,但她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她个人银行存款上的资金是来源于三张公司支票。

法官最后认定原告所主张的200万元债务中有60万元可以证明为原告直接为二被告买房出资,这60万元可以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但其余的140万元,原告并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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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官没有认定陈雪所说的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步解决,首先来确定陈雪是否对公司存在债务,如果陈雪对公司存在债务的话,那么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陈雪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陈雪对公司不存在债务的话,那么共同债务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法官是否会认定原告公司与陈雪、李强之间存在140万元的债务呢?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主张用于购买某大厦房屋的钱是公司借给被告陈雪的,那么根据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了公司给陈雪的支票,但只有一张支票证明了去向,是直接转账给了楼盘的售楼处,但另外三张支票金额与陈雪的账户存款额并不相符;2.公司给陈雪的支票是否是借款性质呢?一般情况下,公司将支票给员工,存在的可能性是:赠与、分红、提成和借款,既然主张是借款,那么公司的总台账及明细分类账上就要有相应的财务记录,如果陈雪以借款方式取走公司支票,按财务制度要有借款协议和借款凭证;3.陈雪不能证明存入账户的现金就是支票兑现的现金,因为支票是通过好几家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走的账,陈雪自己也无法提供一个完整的资金链条,因而也就没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购房房屋的款项是陈雪向公司所借的款项。

·夫妻债务要怎么认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过来说,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总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正因为如此,法官认为原告只能证明有60万元直接为被告夫妻俩支付了购房款,其他的不能证明,所以只支持了部分债务。

经过这一份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可是事情并没有解决,双方最在意的房产还没有分割。难道还要接着打官司?李强一想到这点心里实在是煎熬。可是律师告诉他,只有启动离婚后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诉讼,才能彻底地了解这件事。而且,这一次必须我们主动出击。李强心想,百步都已经走了九十九步了,这最后一步虽然走得会比较艰难,但就差这关键一步了。于是,他再次委托了律师代理李强到法院立案,以陈雪为被告,要求法院将写字楼套房及相关债务一并分割。在这次诉讼中,李强的代理律师提交了离婚案判决书、公司诉李强、陈雪俩人的债务判决书作为证据,法院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该房属于商业用房,且陈雪所在公司一直实际使用,为方便当事人的经营,就判决该套房归陈雪所有,而判决陈雪给付李强一半的房屋折价款150万元,在判决折价款时,法院询问了双方争议房产的市场价值,两人因事先早已在房屋中介公司询过价,最后都同意现价值为300万元。对法院已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60万元判归由陈雪、李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就是说李强、陈雪都对公司承担60万元的债务,公司可以向任何一位主张。

自从第一次离婚诉讼开始,到最终已经历了两年,两人都是心力交瘁。陈雪和李强,曾经拥有的爱变成了一生难以忘怀的伤痛。

两人缔结婚姻就意味着两人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为家庭做出奉献,绝对不是谁有本事挣钱多谁就有决策权,也不是谁挣得多就应该分得多。无论挣得多还是挣得少,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整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只有这样的婚姻价值观才能让夫妻俩平等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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