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无效民事行为 夫妻共同财产
转眼就要过年了,南方某城市的一个拆迁改造小区里,人人脸上都洋溢着欢天喜地的表情。原来,今天是领拆迁款的日子,居民们都很高兴,准备领了拆迁款搬进新家去过年。唯有小罗愁眉苦脸,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今天是他起诉妻子王丽的离婚案开庭的日子。奇怪的是,小罗与王丽刚结婚两个月,怎么两个人就要上法院离婚了?更让人奇怪的是,开庭时小罗的前妻吴曼作为证人出现在了法庭上。吴曼说小罗和王丽是假结婚,而自己和小罗却是假离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件事情,小罗想起来都难以启齿……
早在两个月前,家住南方某城市中心老城区的小罗家终于要拆迁了。小罗是一名机修厂的工人,什么都好,就是有些浮躁,没事总爱做发财梦,妻子吴曼是当地人民医院的一名外科护士,为人贤惠朴实。两人结婚三年,日子过得普普通通、平平淡淡。这拆迁的消息可让小罗兴奋极了,要知道这可是当地非常抢手的地段,听说拆迁了可以补偿很多费用。小罗这段时间每天上班都精神抖擞,嘴里还不时地哼着小调,虽然妻子一直叮嘱他不要张扬,可是没两天,他就忍不住把事情告诉了自己同车间的铁哥们王凡。
王凡是小罗的发小儿,听完此事,当然由衷地为小罗高兴了。晚上,王凡就发短信给小罗,让他第二天早上提前半个小时来上班。第二天,小罗才刚到单位,就被王凡特神秘地拉到厂子旁边的一块空地上。王凡双眼环顾了一下四周,轻声细语地说道:“昨晚把这事跟我家里人说了,他们都替你高兴。后来听我爸说这几年拆迁补偿既按面积也按人头算,前几年拆迁的人,为了多分房子,有些人家就是临时拉了几个人头到户口里来呢。我就想,别人能这么干,咱们也能呀,你小罗一辈子也就这样了,这兴许就是唯一发财的机会,如果能多找几个人迁到户口里,就能得到更多的钱。”小罗听了高兴极了。不过转念一想,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可没那么轻松了。家里也就这么几口人,哪能说增加就增加,二来这政策也没落实清楚,究竟怎么个补法,还是要看拆迁协议。贸然行事,最后可能弄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王凡说道:“你的这些顾虑也是有道理的,可是政策已明了,不就等于拆迁开始了吗?到时候再优惠的政策也是没用了,我看,无论如何,还是得先动手干起来,至于怎么增加人口,我觉得咱们可以参照那些人的做法,先跟妻子离婚,再找一个人结婚。”小罗听了,不觉眉头紧锁,“呦,这个事情我看不行,我那个保守的老婆哪里肯呀,就算她肯,你让我上哪里找个临时老婆呀?”听了小罗的担忧,王凡说:“放心吧,你的目的还不是为了这个家好,等你把大把的钱抱回来,我保证她不仅不会怪你,还会夸你呢!结婚的人呢,你要是找不到,我倒是可以问问我妹妹。她刚离婚不久,而且咱们都是从小一块长大的,也放心一些,到时候就让她跟你结婚,然后给她一点感谢费就行了。我想她哥哥发小的忙,她不可能不帮的。”小罗一听,觉得王凡的这个主意实在是妙,而且王凡的妹妹王丽,怎么说,也是自己哥们的妹妹,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他赶紧谢了王凡,就决定回家动员妻子。
回家后,小罗把今天和王凡商量的结果全部一字不漏地讲给老婆吴曼听。吴曼听了坚决不同意,她觉得为了多得几个钱,要离婚,然后找一个不相干的女人来假结婚实在是太荒唐了。但是小罗哪肯罢休,他绝不能错过这次发财的机会。他想尽一切办法找茬,把妻子吴曼折腾得整天精神紧张。最终,吴曼不得已,只好同意。得到老婆的同意后,小罗把这个消息告诉了王凡,果不其然,王凡回去问了自己的妹妹后,妹妹很爽快地答应了。
于是事情就按照之前商量的步骤开始进行,首先小罗和妻子吴曼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小罗所有。之后小罗和王丽签订合同,约定待吴曼和小罗离婚后,王丽和小罗结婚,户口迁到小罗处,等拆迁款发放完成后,小罗给王丽5万元补偿费,两人办理离婚。
小罗和吴曼办完了离婚手续,但是两人还是保持一家人的生活。没过几天,王丽就拖着箱子来到了小罗家,箱子里还带来了齐备的生活用品。王丽来到小罗家,连吴曼都没有招呼一声,就嚷嚷开了:“老公,从今天开始,我就要来咱家住了。不然的话,拆迁公司到时候来查,穿帮了拿不到钱我可不管。对了,别说我没有提醒你,这事可还得让左邻右舍都知道才是。”说完,根本不征求吴曼和小罗的意见,就自作主张地布置起自己的房间来。小罗虽然反感王丽任性的做法,但是一想也对,如果王丽不在家里的话,邻居难免怀疑,于是也就没有反对。吴曼见小罗这个态度,非常生气,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王丽来家里没多久,就把这里当成了自己家,肆无忌惮地摆弄这摆弄那,还对着小罗“老公、老公”地叫个不停。看着家里被搞得乱七八糟,吴曼一气之下,就搬到了医院的宿舍里住。任凭小罗怎么劝也劝不住,最后小罗也只好放弃。小罗心想到时候把事情办妥了,获得了更多的赔偿款,拿着钱去找老婆赔礼,老婆肯定会原谅自己。
之后,拆迁工作开始了。本想着家里户口上多出的人口,可以多分一笔拆迁款,可是没想到,拆迁协议里却没有把王丽确定为同住人,因为在考察同住人的条件里,已经明白地写到:1.户籍必须挂在户主户头上;2.住满一年;3.在他处没有住房。显然,王丽和小罗刚刚结婚一个月,光是第二条就被否定了。而且现在的补偿办法,都是按照占地面积来补偿,与人头无关。显然折腾了一圈,小罗一点好处没捞到,还要白白补偿人家5万元。
可是这又有什么办法,况且还是自己的哥们帮忙张罗的,要怪只能怪自己求财心切,小罗也就认了。小罗拿到拆迁补偿款之后,打算拿5万元给王丽,然后让她尽早跟自己去法院办理离婚。可是让小罗万万没有想到,当他和王丽谈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王丽却说:“离婚可以。但是,你应该给我的补偿不是5万元,而是30万元。”
30万元!这不是狮子大开口吗?之前签好了协议,说好的就是5万元,现在王丽却要30万元的赔偿。最终两人僵持不下,小罗生气地说:“王丽,你帮忙我非常感谢你,可是咱们是有协议的,你应该按照协议来履行。看在我和你哥这么深厚交情的份上,咱们就把婚离了吧。不然的话,我拿着这纸协议,到法院诉讼,法院最终也会判咱们离婚的。”没想到王丽不屑地说道:“谁告诉你,法院一定会判咱们离婚的?”王丽的一番话,倒是把小罗问傻了,当时就是因为贪图钱,什么都没有搞清楚就匆匆忙忙签了协议,和王丽办理了结婚登记。究竟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用,也没有问律师。于是第二天一早,小罗赶紧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拿着这份协议去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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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罗是否可以依照和王丽所签订的那份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结婚、离婚等行为称为身份法律行为,因为身份行为涉及伦理、道德、社会公共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身份法律行为遵行法定原则,而不是约定原则,只有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行为,才适用当事人的契约意思自治。所以,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基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
既然身份行为不能用契约规定,那么小罗是否可以依照和王丽所签订的协议去法院起诉?律师告诉小罗,他可以凭协议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他的诉讼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婚姻法的规定看来,法院判决离婚是要满足法定条件才能判决的,显然这份协议不在法定的范围内,所以,法官不会根据这份协议来判决小罗和王丽离婚。
·这份协议确实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不能判决离婚,那该协议规定的小罗对王丽5万元补偿费是否有效?
协议中对财产方面的约定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www.xing528.com)
从这个协议订立的目的来看,显然小罗一方是为了多得拆迁款,而通过结婚的方式增加户口,而王丽,也可从中得到一定的酬劳。这个事情看起来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但事实上却是为了钻拆迁补偿的空子,骗取更多的拆迁款,从形式上来说,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以,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那么就是说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听完律师的解释,小罗傻了眼,没想到不仅不能依照这份协议起诉王丽离婚,而且这份协议居然还是无效的。最后没有办法,小罗只有去找王凡诉苦,希望在他的帮助下,能够说服他妹妹,按照当时的约定办事。王凡一听,妹妹居然提出了如此过分的要求,就赶紧去找妹妹,想好好骂她一顿。没想到妹妹却理直气壮地说:“哥,我就是不服气,咱们都被他算计了,你看在和他多年好朋友的份上帮他,不计报酬。他呢,心里却另有算盘。我这几天在他们家住,跟邻居也熟了,一家分得多少补偿款,我心里很清楚。他隔壁的李大妈家,和他的房子一样大,得了120万,你知道小罗得了多少吗?得了200万,多很多了,如果不是我在那儿,他们家能得这么多吗?他居然还敢跟我说,这次拆迁补偿跟人头没有关系。我看就是因为多了我,才多那么多钱,他居然想拿5万块钱,就把我们给打发了。”听了王丽的解释,王凡心里也有些不平衡了,心想小罗真不够意思,不给就不给,也不能骗妹妹啊!王凡一生气,便把结果告诉了小罗,小罗听了直摇头,没想到自己一时贪财,却惹了这么大麻烦。他找到吴曼,告诉她事情出现了变故,希望吴曼能站在自己这一边,一起想办法。可是吴曼哪里肯原谅他。
一连几天,吴曼既不接电话,也不回邮件。而王丽呢,则每天追着小罗讨要那30万元。
正巧有一天吴曼在医院值班,她看见王凡和另外几个同事,推着急救车往手术室走。急救车上躺着的不是别人,正是脸色苍白的小罗,而且已经昏厥过去了。王凡看见吴曼,伤心地说:“我们发现他的时候,已经流了很多血,估计是晕过去了很久了,医生说他现在很危险。”
原来,这几天小罗内外交困,得不到妻子的谅解,王丽又胡搅蛮缠,不知道事情该怎么收场。这天小罗工作起来,心神恍惚,一不留神,手指被机器狠狠地切伤了。
一时间流了不少血,吓得同事们赶紧把他往医院送,好在伤得并不是特别严重,经过抢救包扎,总算脱离了危险。吴曼看着虚弱的小罗,也很心疼。虽然他行事太草率,毕竟也是为了这个家。吴曼知道,这件事如果没有自己的原谅和帮助,也许小罗真的很难解决。
最终,吴曼原谅了小罗所做的这一切荒唐事,并且亲自找王丽劝她离婚,但是王丽哪里肯听。无奈之下,小罗和吴曼一商量,决定走诉讼途径,于是把王丽告上了法庭,希望判决小罗和王丽离婚。同时,递交了为了拆迁而签订的婚姻合同,吴曼也作为证人,证明小罗和王丽两人结婚的动机有问题。
法庭上的小罗感到很尴尬,他宣读起诉书的时候,头都快埋到桌子底下了。法官听着也觉得有些荒谬。而王丽没想到,最终小罗还是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她表现得非常愤怒,言语中也充满了对小罗的不屑和指责。王丽答辩道:“不论与小罗是基于什么目的而结婚,毕竟小罗和我的婚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合法有效,那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要离婚的话,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跟你要30万你不给,法律规定200万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所以离婚可以,得分给我100万。”小罗一听,倒吸了一口凉气,吓得差点从椅子上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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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款是属于王丽和小罗的共同财产吗?
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已经有房产证的房子,所以下面我们探讨的是私产房的补偿问题。另外,各个地区关于拆迁政策的细则规定并不一样,审案时法官要根据当地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而定。
第一,要弄清楚房屋拆迁款包含哪几项,各种款项的性质是什么?
一般房屋拆迁款包括: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
首先,货币补偿款补偿的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其金额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跟人口、装修、搬迁、安置没有关系。货币补偿款是给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不是指房屋居住人,而是指房屋所有人。
其次,搬迁补助费是对被拆迁人全家因拆迁而不得不搬迁产生一系列费用的补偿,包括搬家费、电话移机费、转户口费或有线电视转户费等,各城市具体规定不同。该费用大多一次性给予房主,而且在有些城市按常住户口人数区分费用的高低。笔者认为,这笔费用是给予被拆迁人全户的费用。
再次,临时安置补助费主要是用来解决被拆迁人全家不得不另行解决住处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租房,它也是一次性发放,以户为单位,至于数额高低,有的城市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为依据和合法权属书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我们认为这些费用也是给予全户的补偿费用。
最后,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本案中,小罗的房产由于和吴曼离婚的时候,两人已经协议房子归小罗,就成了小罗的婚前个人财产。那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房屋内自行装修补偿金属于小罗,而搬迁补助金、临时安置补助费究竟属于谁呢?
第二,要弄清楚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显然,小罗的这笔拆迁款是婚后所得,那么是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买卖行为等发生财产形态变化,变化后的财产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对此均没有作明确规定。
但是鉴于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形成的其他形态并不能改变所有权人。所有权为一种绝对权,即使变形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应例外。所以单纯的财产变形对所有权人没有影响。用一方所有的货币购买的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一方出售其所有的财产取得的价款当然也属于一方所有。
所以,小罗的婚前财产变成了拆迁补偿款,仅仅是一种财产形态的变化,而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婚后所得的财产”。所以,这笔房屋拆迁款中,只要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都应该属于小罗,也就是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房屋内自行装修补偿金,都属于小罗的个人财产。
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于是按户发放,小罗家户口上有三口人,所以他们各自对该补偿金享有权利。王丽对其中的1/3享有所有权。
为了查明真相,主审法官亲自去拆迁公司,对拆迁款进行了调查。最终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这栋补偿的房产确实是小罗的私有房产。小罗在与王丽结婚之前,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是小罗婚前个人财产。另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确实与人口无关。之所以补偿的比周围邻居多,主要是因为小罗家的房子独门独户,比别人家多了天井和阁楼。所以,法官依法判决,小罗和王丽离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房屋内自行装修补偿金,都是小罗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小罗所有;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按户算的,有王丽的份,临时安置补助费的1/3归王丽所有。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丽看着小罗和吴曼两人面对家庭的波折,始终同心协力互相支持,不禁有些感动。而且通过法官的调查,王丽也明白了拆迁补偿的真相,知道了小罗确实没有因为增加人口而多得拆迁款。于是,她同意离婚,对拆迁款的事情也不再纠缠,但小罗最终还是给了她5万元的酬谢金。
小罗搬了新家,趁着春节来临之际,他把父母接到新家尽享天伦之乐。看着快乐的一家人,他默默地感叹,因为自己的贪心和坦率,险些葬送了这个幸福的家。此时此刻,他比任何一个人,都更珍惜这个幸福的家庭!
小罗可真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试图以这种投机的方法不劳而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要知道财产是靠辛勤的劳动换来的,万万不可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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