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无效赠与 离婚损害赔偿
2008年6月的一天,一处普通的小区居民楼下,一个女人被一个男人突然拦住了去路。女人先是吃了一惊,然后露出了不屑的神情说:“你死了这条心吧,我是不会出庭帮你的。当初你要是没那么多坏心眼,就不会有今天的报应。”男人一脸的苦涩,他哀求道:“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咱们离了婚,但也好过一场,你就帮帮我吧!再说这钱也有你的一半,你就不想要回来?我答应你,钱要回来了咱们俩平分,我再也不跟你耍心眼了。”女人踌躇了一会儿,甩下一句:“你先回去吧,我考虑考虑。”男人这才不情愿地离开。两人的对话没头没脑的,听得让人有些糊涂。这两人既然离了婚,男人为什么还要来找前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这个女人叫徐静,拦路的男人是她的前夫唐波。徐静和唐波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收入一般,连个房子都没有,唐波只好辞掉工作下海经商,但由于业务关系,唐波在外地开了自己的公司并长期居住在外地。时间一长,虽然在事业上发达了,但唐波回家的次数却越来越少,和爱人的感情也越来越淡。徐静也曾做过努力,希望改善夫妻关系,怎奈最终唐波还是提出了离婚。徐静心中纵有万千不舍,但她却是个极要面子的女性,唐波离婚意愿坚决,毫无回旋的余地,徐静一气之下,痛快地答应和唐波离婚,但是希望平分两个人的财产。唐波表示,“这是自然,我现在只有市价40万的公司股权,我要所有的股份,折给你20万现金,家里的存款只有10万块钱,我都不要,都给你。”徐静有些不信,看唐波的生意经营得那么好,在外地有房有车,怎么只有40万元,“唐波,你和我说实话,你那房子和车子难道不是你的?”“那是当然,我早说过,是借朋友的来撑门面的,还能骗你吗?”说着拿出了房产证和车本的复印件,说:“你看看。”徐静一看,车和房确实都不在唐波名下,于是也相信了唐波的话,很痛快地就和唐波办理了协议离婚。
两人离婚一年后,有一天徐静下班回家,突然看到唐波在自己家门前徘徊。徐静很是惊讶,“唐波,怎么是你呀?”唐波看到徐静,有些局促,说:“好久不见了,徐静,咱们一起吃顿饭吧。”徐静很惊讶,唐波一年来连个电话都没来过,现在怎么态度大转弯,突然跑来要请自己吃饭了,他这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徐静满腹狐疑地和唐波出去吃饭。饭桌上,唐波对徐静很殷勤,一会儿问徐静的工作,一会儿问徐静的身体,一幅体贴的样子,徐静很是高兴,以为唐波和自己分开一年多,还是顾念夫妻感情,回来找自己了。但接下来唐波说的话,却让徐静像是被浇了盆冷水,一下子凉到了脚跟。
唐波面露难色地说:“徐静,我知道你是个好人,有件事我想请你帮忙!”到底是什么事,让唐波这么为难?徐静赶紧说:“唐波,有什么话你就赶紧说吧,我能帮什么忙?”“其实,咱们俩离婚时,我在外地已经买了房子和车子,就是你去外地时曾经看到的房和车。但是后来送给了自己的朋友戚小美,现在我想把房和车要回来,没想到这戚小美竟是个骗子,说房子车子都是她的了,我没办法,只好起诉告她。但是法官说赠与出去的就不能要回来了,除非原来的配偶去要还有可能,因为房和车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没有权利单独赠与。”
徐静很惊讶,说:“你不是说房子和车子本来就是朋友的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唐波?”唐波半天不说话,徐静追问道:“这一次你必须和我说实话,不然别想让我帮你。”没办法,唐波只好说出了实情。原来唐波早就想要离婚,自己的一个员工戚小美说,可以把房子和车转到她名下,这样离婚时房子和车就不用作为共同财产,等离婚之后她再把房子和车子转回给唐波。就这样,唐波决定把房子和车先转到了戚小美的名下。可现在戚小美却不守承诺。徐静简直要气疯了,本来唐波和自己离婚就够伤心的了,得知丈夫在离婚时还耍了这种手腕,徐静的心里翻江倒海,气得快哭出来了,“我不管,你自己去处理吧。”伤心至极的徐静站起来就走了。
徐静走后,唐波还是不死心,又找上门来,这就是开头所说的那一幕。徐静原本是不想掺和这事,但是唐波说这钱也有她的一半。徐静琢磨着,自己要不插手,钱判给了外人,还真是不甘心。虽然徐静一想起被唐波欺骗的事就气得不行,但是静下心来想,还是不忍心让唐波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就这么没了,况且这里面还有自己的份额!徐静最后勉强答应了。这样徐静到法庭递交了申请,要求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
这个戚小美,是唐波单位的员工,刚开始她建议唐波离婚前把车房转移的事,唐波还挺高兴的,觉得她很是聪明,但是到了该还房子时,她却迟迟没了动静。唐波等了一年,终于死心,下定决心去起诉她,要求她返还财产,但是第一次开庭时戚小美的态度就很强硬,坚决认为这房子是唐波赠与她的,现在房子已经过户了,赠与完成了,不同意退还房和车。
不久,就迎来了第二次开庭,开庭那天,戚小美一副趾高气扬、志在必得的样子,但是当徐静突然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戚小美一下子就气短了。徐静当庭表示,唐波在离婚之前,和戚小美恶意串通,背着自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无效的行为,赠与给被告的车子和房子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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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恶意串通行为到底指的是什么?会导致什么后果?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作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民事行为损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为非法而以默示的方式授受。恶意串通可以是双方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像唐波和戚小美为了让徐静分不到夫妻共同财产,先将房屋由唐波名下转到戚小美名下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恶意串通的行为。
其他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如债务人为逃避强制执行而将其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在其财产上为他人设定高额担保物权的负担;为逃避税收虚报交易价格的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
因此,当徐静提出唐波和戚小美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时,法官要求戚小美答辩,这将决定唐波和戚小美的房屋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戚小美犹豫了一下,突然对着徐静和唐波挑衅似地说:“那房子和车子确实是唐波送给我的,是他给我的补偿,是吧?唐波。”唐波看起来很尴尬,徐静问:“唐波怎么会无缘无故地送你房子?”“那当然了,我陪了他快两年呢,同吃同住,照顾他的生活起居,除了你偶尔来看他的那些天,我可一直住在那所房子里,所以他送我东西理所应当。本来他答应我,你们离婚后我们结婚,这房子和车子放在我名下不也一样吗?但是唐波就是管我要房子,不提结婚的事,那我凭什么还他房子,这是他给我的青春损失费,是我应得的。”戚小美的这几句话,让徐静一下子愣在那里了,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没想到唐波不仅转移财产,而且这个女人竟然还是他的情人,而这个女人竟然厚颜无耻到这种程度,为了争取房子,竟然承认了和唐波曾经存在过的不正当关系,还认为给她的房子是青春损失费!徐静觉得自己像个傻瓜,原以为唐波真的是因为和自己长期分居才离的婚,没想到,他在外面还养了个情人。现在自己还傻乎乎地帮他打官司。徐静气愤地望着唐波,脑子里乱得像一锅粥,唐波惭愧地低着头,一言不发。这时法官问唐波:“唐波,是这样吗?你们是不是同居过?”在事实面前,唐波也不得不承认,“但我没想送房子给她,当时说好的,离婚之后她就把房子和车子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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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波和戚小美之间是情人关系,现在戚小美说这房子和车子是唐波自愿送给她的,现在唐波和徐静可以要回这些财产吗?
婚姻家庭案件中,经常会涉及配偶一方赠给婚外情人财产,有时是为了保持婚外情关系,有时是为了结束婚外情关系。对于要结束婚外情的所谓“赔偿费”,只要是还未给付的,法律一律不予支持,因为该种赔偿是基于非法的婚外情或婚外同居行为,法律不予保护。但对于已支付给婚外情人的钱财,支付者的配偶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对于这种已支付的解除婚外情关系的费用,到底配偶一方有无可能通过法律手段索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该赔偿系双方自愿履行,且已履行完毕,对于返还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有的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且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违反公序良俗,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婚外情人应当返还全部财产;有的认为夫妻一方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确实不合法,婚外情人应当返还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那一半财产,即如果婚外情人得到10万元,法院只能判决让其返还5万元给原告。
笔者认为,如果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费用,一方配偶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www.xing528.com)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说,夫妻平时花点小钱,比如日常生活需要,或给朋友买点小礼物之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作出决定,不必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必须征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就像本案中,唐波将房子和车子这样的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就属于重大的财产处理决定,当然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唐波私自将财产送人的行为,侵犯了徐静的财产权。而戚小美,明知唐波是已婚的人,拿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送她,而徐静又不可能知情,她当然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客观上也侵犯了徐静的财产权,是侵权人之一。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而婚外情关系是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属于违反公共道德的范畴。因此基于这种关系的赠与应属于无效,第三者被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
而且,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对财产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笔者认为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款项的判决最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之后不久,法官出具了判决书,认为唐波和戚小美的行为是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徐静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戚小美主张唐波赠与自己财产,也站不住脚,因为婚外情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基于这种非法关系而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徐静的财产权,赠与无效,财产应当返还,因此判决戚小美将房子和车子返还给唐波和徐静。
拿到判决,唐波总算是松了一口气,这几百万的财产差点因为自己的贪婪就打了水漂,多亏徐静帮忙要回了财产,这一次,自己一定和她平分财产。但是十几天后,唐波突然又接到了另一位法官的电话,说徐静起诉他,让他来一趟法院,唐波赶忙来到法院取了起诉状和证据。看到起诉状和证据,唐波甚为惊讶,原来徐静起诉要求分割房子和车子,而且还要求分得总额的70%。因为唐波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为此,徐静提交了上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唐波转移财产的内容被徐静当做证据提交了。不仅如此,徐静还要求唐波向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徐静把上一个案件的庭审笔录也作为证据提交,在庭审笔录里,唐波和戚小美都承认了双方同居的事实。唐波很恼火,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没想到平时好欺负的徐静这次也急了,竟然管自己要这么多钱。
的确,徐静经过这一连串的打击,总算是认清了前夫的真实面目,自己被前夫耍来耍去,她的愤怒和屈辱可想而知。所以这一次徐静决定狠狠地给前夫一个教训,听说对转移财产的一方法律上规定可以对他不分或少分财产,徐静决定这回不再客气了,因此坚决提起了诉讼,要求给自己多分财产。对唐波和戚小美的非法同居关系,她也主张要离婚损害赔偿。
想到在上一个案件中,自己恶意转移财产及与戚小美曾经是情人关系的事都有记录,唐波也感到很不妙,马上去咨询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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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波恶意转移财产并且还与他人同居,徐静是不是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呢?
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对一方多分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得很明确,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条,徐静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是应当获得法院支持的,因为唐波存在着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但是,具体多分多少,还要考虑转移财产的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那么徐静在离婚后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会获得法院支持吗?法律上虽然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赔偿,但她毕竟是离婚后一年才知道这件事的,她还能获得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这里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所以,徐静的请求因为是在离婚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就不再支持她的这一项诉求了。
因此,对于房子和车子,法官最终按唐波30%、徐静70%的比例进行了分割,为了将来的执行方便,徐静要求房子判归自己所有,自己给唐波房屋折价款,车判归唐波所有,由唐波给付徐静车辆折价款。法官支持了徐静的主张,判决房屋归徐静所有,徐静给付唐波30%的房屋折价款,车归唐波所有,唐波给付徐静70%的车辆折价款。
但是,因徐静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距离协议离婚办理期限超过一年,所以徐静要求唐波给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没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徐静拿到了大部分财产,心理终于得到了一些平衡,法律总算是给了自己一个公平的交代。而唐波呢?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只获得了30%的财产,还要背上品德败坏的恶名,他现在真正体会到了,违背法律和道德是终究要付出代价的。
最后笔者要给读者一点建议:唐波没有尊重妻子徐静的财产权,自以为聪明,结果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两起诉讼一定会给他一个深刻的教训。因此,为了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对配偶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应当适当了解一些,而不应完全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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