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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意外的养子与复杂的遗嘱情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键词遗产继承公证笔迹鉴定公证员小马今天早早就来到了单位,今早预约好的是一对来做遗嘱继承公证的特殊父子。这下老张可觉得太离奇了,李桐怎么突然冒出个养子来了,老张马上给李桐单位打电话求证,结果李桐单位人事处的人说,公证处确实来过了,也调了档案,李桐的档案里确

遗产继承公证:意外的养子与复杂的遗嘱情况

关键

遗产继承公证 笔迹鉴定

公证员小马今天早早就来到了单位,今早预约好的是一对来做遗嘱继承公证的特殊父子。9点钟,老张和一个年轻小伙王子鹏准时来到了公证处,小马按正常的工作程序,查验了双方的相关证件后,开始对双方做笔录,小马问王子鹏:“你认可这份遗嘱吗?”本以为王子鹏一认可,按照正常的程序,很快就会办完公证手续,没想到,王子鹏半天没有说话,小马又问了一遍,“王子鹏,你对这份遗嘱有异议吗,这份遗嘱是真实的吗?”王子鹏突然说:“那我可不知道!”小马和站在一旁的老张都非常惊讶,“我没见过我婶写过这份遗嘱,再说了,如果真要留遗嘱,我婶也不可能把几百万元家产全留给你。我不能认可这份遗嘱是真的,我要拿去鉴定鉴定。”说着,就要伸手去拿遗嘱,小马见状,立刻拿起了遗嘱,交给老张说:“快走快走,这公证办不了了,遗嘱您收好了。”老张气得脸都涨红了,大声说:“子鹏,你这是什么意思,咱们不是说好了一起来做公证吗?难道你怀疑这份遗嘱是假的?”王子鹏也不示弱,说:“我怎么知道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你为什么怕我去鉴定呢?”“你这分明是想抢我的遗嘱,谁知道你拿走了遗嘱会不会把它毁了。”顿时,两人吵作一团,后来竟然互相推搡起来,公证处里其他来做公证的人都很好奇,看这一对父子为了争遗产竟闹到公证处来了。为何王子鹏当场翻脸不认账呢?王子鹏口口声声称呼的他婶又是什么人呢?

这事情还得从老张的老伴李桐去世说起,李桐和老张是再婚夫妻,李桐与前夫一直没生育子女,与老张结婚时年龄已经很大了,也不可能再生育了,老张有一个儿子,两人结婚时儿子已经成年,一直在南方做生意,后来就在南方安了家,李桐的亲戚也都在南方。老两口平时只能自己互相照应,有一个保姆每周来帮忙干两天活,所以平时家里有了急事,需要帮忙的,就会叫李桐前夫的侄子王子鹏来帮忙。

李桐生前有哮喘病,到后来越来越严重,所以家里大事小事都靠着老伴老张,老张自己也患有高血压,但作为一个男人,一直承担着家里的大部分家务,遇到李桐病情严重时还要送她去医院,有时晚上李桐的哮喘病犯了,老张一宿都不敢合眼。可以说,就因为有了老张的照顾,李桐才坚持了这么久,用李桐的话说,要不是因为有老张,自己都不知道死了几次了。

就这样,再婚十五年后,李桐终于走了,疲惫的老张也该歇歇了,他准备把他和李桐的财产处理处理,带着所有财产离开北方,和儿子一起在南方定居,颐养天年。老张和李桐的主要财产,主要有两人婚后住的一处三室一厅的房产,因为地理位置好,卖个300万元肯定没问题,老张准备把它卖了,另外还有300多万元的存款。

但是因为原来房子登记在李桐名下,老张要卖房,就必须先到房管局去办过户手续,老张认为自己和李桐上无父母,下无共同的儿女,自己就是李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到房管局应该很快就能办理过户手续了。没想到,来到房管局,工作人员听说老张要继承遗产,首先就问老张有遗嘱吗?遗嘱?老张心里一怔,还需要遗嘱啊?当时他还觉得没必要,现在还真有用了,老张赶忙告诉房管局的人自己有遗嘱,而且上面写着李桐的遗产都归自己所有,房屋管理局的人说那必须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再来办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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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还需要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才能办房产过户手续呢?

对于通过继承方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发布了一个明确的通知,将公证的程序作为一个必经的程序在该文中予以了规定,即《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通俗点说,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遗嘱,法定继承人商量一致后,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以确认继承内容;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所有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均应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以确认大家对遗嘱均无异议,不管这份遗嘱在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时是否已经做过公证;也就是说,除了因房屋买卖而办理过户不需要公证以外,继承、赠与都要办理公证。

之所以要这么规定,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无论是对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房屋管理机构都不可能去进行实质的审查,更不可能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实质的处理,它需要的是一个明确的结果,即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或所有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均无异议,同意按遗嘱处理遗产,然后房屋管理部门才能根据这一最终意见将房屋转移至相关人名下,这就需要公证处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将最终意见进行公证证明。所以因为继承房产而必须进行的公证,是公证处的一项常规业务,也是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产所必经的一个程序。

知道了这一程序,老张只好又拿着遗嘱和相关的证件来到公证处,公证处说需要到李桐的单位调人事档案,查清死者的亲属关系,老张就踏踏实实回家等着去了。

有一天,老张突然接到公证处的电话,说:“我们去过李桐的单位调完档案了,你知道李桐有个养子吧?”老张说:“没有,我跟她结婚十五年了,她有没有养子我怎么可能不知道,绝对没有。”公证处的人很肯定地说:“李桐的档案中记载了有一养子,叫王子鹏,他也是法定继承人,遗嘱上虽然写着遗产都归您所有,但王子鹏也必须到公证处参与公证认可。”这下老张可觉得太离奇了,李桐怎么突然冒出个养子来了,老张马上给李桐单位打电话求证,结果李桐单位人事处的人说,公证处确实来过了,也调了档案,李桐的档案里确实记载了养子王子鹏。

老张十分诧异,心想这王子鹏一直以李桐侄子的身份出现,从来没听说他是李桐的养子,结婚的时候李桐也从没跟他说起过自己有这么个养子。因为两位老人的亲人都不在当地,所以王子鹏倒是时常来看看他们,就算是他们比较近的一个亲戚了。有事时李桐也会打电话让他来帮个忙,但每次帮完忙,老张他们就送东送西,有时还趁着过年给他的孩子塞上几千元的压岁钱,以示谢意,王子鹏房子装修时,老张还给他找了装修队,省了不少钱。王子鹏也一直叫李桐婶婶,从未听说两人是养母子关系。老张很是郁闷,他甚至怀疑李桐是不是有意欺骗了他,有这么个养子故意不告诉自己,于是就喝起了闷酒,这时他突然想起有一次李桐说起过王子鹏下过乡,曾想办法以养子的身份帮助他办回了城,所以王子鹏很念她的好,常来看看她。也许就是因为这个关系,李桐曾经在档案里填了王子鹏为养子。如果是这样,那就好办了,自己平时跟王子鹏的关系也不错,就和他说说情况,让他去公证处帮忙把公证办了不就得了。

老张就专门把王子鹏叫到家里来,拿出来遗嘱,并且把需要帮助办公证的事一五一十地和王子鹏说了。但是当老张和王子鹏说这事并将遗嘱给他看了后,老张问:“子鹏,咱们什么时候一起去公证处呢?”王子鹏勉强地说:“那就后天去吧。”

结果公证那天,就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在从公证处回家的路上,王子鹏还是不停地找老张要遗嘱,说是要去做笔迹鉴定。回到家,王子鹏也跟了进来,还气急败坏地翻箱倒柜到处找存折。老张最后不得不报了警,这样王子鹏才走。此后几天王子鹏又多次来骚扰,在门口破口大骂,说是要分遗产,还说那天和老张去公证处前的谈话都做了录音,老张已经承认他是养子了。老张一听,天哪,这小子表面上答应和自己去办公证,但实际上早就做好了抢遗产的准备,看来,要想顺利继承遗产,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这时老张才想起来,李桐生前反复提要公证遗嘱的事,当时他说做公证干什么,不是瞎浪费钱吗?现在,他终于明白了李桐的用心,悔不该不听李桐的话呀。

面对王子鹏的威胁和骚扰,老张就委托了律师,一纸诉状把王子鹏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自己按遗嘱继承李桐的全部遗产。

过了不久,法院就安排开庭了。在法庭上,原告老张方先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王子鹏答辩说:“我从来没见过李桐写过什么遗嘱,而且遗嘱明显就不是李桐写的,我见过李桐的字,遗嘱不是真的。我是李桐的养子,我有权利继承遗产。我要求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说着,被告向法官交了一份笔迹鉴定的申请书。

法官收了申请书,接着,双方开始提交证据,对遗产范围的证据双方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王子鹏是不是养子的问题,双方争得不可开交。

原告律师方准备了厚厚的一撂证据,首先拿出一本日记本,并翻到李桐立遗嘱当天那一页,说:“被继承人在立遗嘱的当天把自己立遗嘱并将遗嘱交给老张的情况做了记录,还说把遗嘱交给了老张保管。这就是那本日记本。”接着原告又说:“这是李桐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上面清清楚楚写着王子鹏是李桐的侄子,这份派出所出具的证据应该不会假吧!”紧接着,原告又出示了两张照片,是李桐墓碑的照片,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是侄子王子鹏给婶婶立墓。

被告也拿出了一堆材料,对法官说:“我也有证据,证明我就是李桐的养子。”

王子鹏的律师开始一份一份地出示证据。“这是被告的人事档案,里面有多处记载了养父母”。“这份证据是被继承人李桐的人事档案,上面也清楚地记载过王子鹏是养子的内容”。“这是被告养父的人事档案,里面也有多处记载了王子鹏是养子”。“这是被告为养母立墓时给公墓的证明材料,上面清清楚楚写着王子鹏是给母亲李桐立墓”。

看着被告出示的一份份证据,老张开始有点紧张了,心里直犯嘀咕,难道王子鹏真是李桐的养子?不可能啊,他与李桐结婚以后,王子鹏真的只是偶尔过来,过年过节时有走动,有事情叫他帮忙时会过来,确实不像是养母子关系呀,否则这么多年自己不会看不出来的。

这时,被告的律师又说:“我们还要向法庭提交一份重要的证据,就是李氏家庭的族谱照片,上面李桐一页,确实有与王子鹏一家的合照。”老张看着那一本族谱照片,皱起了眉头。

这时,被告的律师又说:“为证明被告与养父母一起生活过,我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老张更奇怪了,难道李桐真和王子鹏一起生活过吗?还有证人?(www.xing528.com)

接下来,王子鹏的两个邻居出庭作证,证明他们见过王子鹏和李桐以及李桐的前夫一起生活过。

庭审到这儿,老张可真犯起了嘀咕,看来自己太疏忽了,这次开完庭,非得找李桐的同事和邻居们好好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是王子鹏在撒谎,还是李桐在结婚时向自己隐瞒了真相。

本来以为,证人出完庭,被告的证据就算是交完了。没想到,被告的律师又说:“我们还有最后一份证据向法庭提交。”说着,拿出了一份公证书。“这是李桐的弟弟在南方通过公证的方式出具的证人证言,他们证明王子鹏就是李桐的养子”。

这份证据可真是老张想不到的,老张心里有说不出的滋味,这李桐的弟弟平时和自己关系不错,在李桐生前,经常有书信来往,李桐去世前,还曾来家里看过他们夫妇,他对自己的人品,应当有所了解,难道他也认为王子鹏是李桐的养子,自己的遗嘱是假的?老张心里这个郁闷啊。

进行质证环节后,法官说:“因为被告申请了对遗嘱进行鉴定,我们现在休庭,择日再就笔迹鉴定的事重新开庭。今天的法庭调查先进行到这儿。”

开完庭后,老张疑惑地问律师:“王子鹏是不是李桐的养子有那么重要吗?您不是说了吗,只要遗嘱是真实的,我就可以继承遗产了,为什么在法庭上您和王子鹏就是不是养子的问题争得那么激烈,不可开交呢?还把两边的亲戚朋友都扯出来了。”律师赶忙回答说:“张大爷,凡事都得多想一步,我们可不能那么乐观,我这是为您防后患哪,而且,针对今天被告提交的证据,我考虑咱们还得再补充一些证据才行。”接下来,律师就对张大爷详细讲了一下为什么在法庭上就养子身份问题双方展开激烈的对峙:

其实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会有一些焦点问题,在本案中,遗嘱的真假当然是最主要的焦点问题,但除此之外,王子鹏是不是李桐的养子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焦点问题。因为王子鹏不承认遗嘱是真实的,如果通过鉴定遗嘱确实是不真实的,则王子鹏的养子身份将决定他是不是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时候由于缺少和遗嘱进行比对的样本,遗嘱非常难以鉴定,此时,如果可以确定王子鹏不是养子,那么他连质疑遗嘱的权利都没有,因为他不是养子就不是法定继承人,老张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此时老张无论通过遗嘱还是通过法定继承均可继承李桐的遗产。所以,王子鹏的养子身份也是一个很关键的焦点问题。

这时老张终于明白了,律师接着说:“我们要赶紧准备遗嘱笔迹鉴定的样本。”老张好奇地问道:“什么是样本?需要我去做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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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样本?笔迹鉴定需要什么样的样本?

笔迹鉴定通常会涉及检材和样本,检材就是需要被鉴定的文书,如在本案中遗嘱就是检材。书写人此前或此后书写的各种笔迹材料,用以来与检材进行比对,以确定检材的真实性,这些笔迹材料就是样本,在本案中,因为需要被鉴定的是遗嘱,被继承人已死亡,所以只能寻找被继承人生前的笔迹材料作为样本。在某些案件中,如需要对欠条进行鉴定的情况,书写人是健在的,除以往的样本外,法官往往还会要求他现场书写多遍相关文字,称实验样本。

样本的选取也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1样本应尽量选取原件;2尽量选取检材日期以前的样本,检材日期以后的样本,要尽量选取接近检材日期的为宜;3样本的多少,还要根据样本的质量而定,尽量多;4如样本的字体和检材的字体完全不同,则鉴定难以进行,如检材系用楷体书写,样本全系草体书写,则很难鉴定出结果。但样本中可以有不同字体的文字,以做参考;5如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样本应经原被告双方认可,或法官直接从书写人单位等处调取。

过了几天,因为笔迹鉴定重新开庭,双方确定了样本。法官通过正常程序确定了鉴定机构。不久,鉴定结果就出来了,法官安排双方重新开庭。

开庭时,因为上一次法庭调查没有进行完,这次接着进行,首先是原告发言,原告的律师说:“我们的诉讼请求不变,但我们还有一些证据要提交,可以证明王子鹏根本就不是李桐法律上的养子。”

“我们提交的第一套证据是被告自己的人事档案,不错,被告本人的确在自己的人事档案中填写过养父母,但是我们看到被告的叔叔去世后,被告从未将李桐填为养母过,反而在父母一栏中写了自己的亲生父母。这说明王子鹏并不认为自己是李桐的养子。”

“我们要提交的第二套证据,是被告父亲的人事档案,档案中,王子鹏的父亲从王子鹏出生一直到现在都填写王子鹏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而且多处地方抚养方式写得十分清楚,是亲自抚养。”

“我们要提交的第三套证据是王子鹏的亲生母亲的人事档案,里面也是从始至终一直记载有亲生儿子王子鹏,抚养方式是自行抚养。”

王子鹏看着这些证据,脸色马上就变了,一时竟不知说什么好了,最后生气地说:“反正我从小就过继给我叔和我婶了,一直住在一起,我结婚后才分开住,为他们我做了很多事,现在不能说不承认就不承认了。”

原告律师不紧不慢地说:“对于被告是不是真的和李桐一起共同生活过,我们也有证人要出庭作证。”接下来,李桐生前的两位多年的邻居兼同事,还有老张、李桐雇用的保姆也出庭作证,证明从未看到王子鹏与李桐一起共同生活过,也从未听李桐说起过王子鹏是她的养子。

证人作完证后,原告的律师又说:“我们还有一份重要的证据要提交:这是李桐的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李桐平时的生活都是原告进行照顾,而且单位同事邻居都知道这件事,如果有养子,那李桐需要人照顾时肯定会出现的,为什么单位都不知道呢?要在公证处去查李桐的档案时大家才知道有这么个养子呢?这怎么能证明被告和李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呢?”

王子鹏的脸红一阵白一阵的,非常气愤地说:“我伺候我叔走的,我叔病了那会儿,全靠我和我婶照顾,怎么没一起生活过,怎么没照顾过,这不是胡说八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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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交这些证据有何妙用呢?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什么影响呢?

我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在此之后的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如何判断其是否成立呢?

对此,司法部曾经公布过一个《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该通知称:

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从以上规定及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理论来看,要确认构成事实收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2以父母子女相称。3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4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

因为王子鹏也承认,他一直叫李桐婶婶,没有以母子相称,所以严格来讲,不符合上述第二个条件。而老张的律师之所以提交王子鹏和他亲生父母的档案,是想证明他也不符合上述第四个条件,就是“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因为从证据分析,王子鹏和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没有消除。而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单位出证,也是想证明王子鹏与李桐之间没有共同生活过,没有建立事实上的母子关系,不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三个条件,即“确实共同生活多年”和“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之后,就是最紧张的时候了,因为法官要宣布笔迹鉴定的结果了。经鉴定机构鉴定,最终认定遗嘱确系李桐书写。所以,不久之后,这个案子法官最终判决,遗嘱是完全真实的,遗产应由老张全部继承。但是对于王子鹏与李桐的关系,法庭认为,收养的时间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当时没办手续是基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在现实生活中,王子鹏曾与李桐一起生活过,在李桐的档案中也记载了王子鹏为养子。因此,仍然认定了王子鹏的养子身份,王子鹏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但由于李桐留了遗嘱,所以仍由老张继承全部遗产。

而对于老张来说,经历了这一切,心力交瘁,他真后悔当初没有听妻子的话,去进行遗嘱公证,其实一份遗嘱公证只需花上几百元钱,但如今费时费钱,还受到了心灵的重创。作为律师,笔者也感慨良多,事前的预防总要好于事后的补救,那样既可以节省花销,又可以免受煎熬。

立遗嘱的人当然是希望自己在百年后,可以将自己的遗产送给自己生前最亲近的人,这也算是他们对自己身后事的一个遗愿,本意是想让自己的亲人生活得更好,但要注意的是事前的预防总要好于事后的补救,就像本案这样,如果李桐在世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也许,老张的继承之路就不会走得这么坎坷,既可以节省花销,又可以免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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