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重要作用,为提高全社会家庭教育水平,落实新时代家庭教育现代化,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为推动完善新教育实验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为进一步融洽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协作,特设立萤火虫新父母学校,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父母学校是接受所在学校及其家校合作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指导的非正式社会组织,施教本校学生父母。
第三条 新父母学校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学生父母接受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培训学习,组织学生父母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相关活动,协助学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家校社合作共育,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让师生及学生父母都能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 新父母学校内设机构由委员会、办公室、课程中心、活动中心四大部分组成。
1.委员会属于管理机构,负责主持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新父母学校。
委员由本校学生父母代表(留守儿童可以由监护人代表)、学区内社区代表(包括政府及部门和群众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父母代表原则上每个班级一位。
其中,学生父母代表、学生代表由各班班主任、科任教师与学生共同推荐,社区群众代表由施教区内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会议推荐。学校校长、分管家校合作副校长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所推荐名单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室研究确认,由学校颁发聘书。委员人数原则上控制在班级数的1.2倍以内。
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针对学生代表、父母代表进行适当改选:增补新入校学生和父母代表;毕业或转学等离校学生和父母代表即为自动离任,其后可参与社区群众代表的推荐。工作调离学校施教区内企事业单位或户口迁出本施教区的社区群众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或退休的教职工代表,其委员资格自动辞去。连续六个月不参与委员会工作者,其委员资格也视为自动辞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组织、校长室在委员会中提名,委员大会表决确认。学校校长、分管家校合作副校长为常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常务委员会中,通过委员大会表决,并由学校党组织、校长室确认,设主任委员1名,担任新父母学校校长。
新父母学校校长由委员会内与本校教育理念高度一致、热心教育的德高望重人士担任。本校学校领导不可兼任。
2.办公室属于事务机构,承担新父母学校运行中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其他办事职能。
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可根据学校规模增设若干名。负责新父母学校后勤保障、设备购置、场地安排、宣传等事务。
3.课程中心属于学术机构,相对独立地承担新父母学校课程设置和调整改进、讲师团队聘任和建设等职能。
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可根据学校规模增设若干名。负责新父母学校课程计划的落实、档案管理、新父母学校工作叙事撰写与提交、讲师团队聘任和建设等相关工作。讲师专家团队成员根据课程设置需要,分为长期聘任和临时聘任,吸纳与新教育实验教育理念一致的社会各界专家、本校不同学科教师、本校有专业特长或有感人事迹的学生父母群体等组成。同时,每个学段均需选择最少一位优秀学生代表,担任新父母课程指导,以确保儿童视角和儿童权益,更好地推进相关工作。
4.活动中心属于推广机构,相对独立地承担新父母学校推进的各项活动策划、推进、总结等职能。
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可根据学校规模增设若干名。下设相对独立的行动小组,推进不同方面的各项活动。各行动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在委员会中推选产生,组员由本校学生父母、教职员工和社区群众组成,必要时可招募学生父母和社区志愿者。常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担任行动小组组长。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五条 新父母学校建立民主、公开、有序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新父母学校的重大事项,由新父母学校校长和常务委员会酝酿提议,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新父母学校的组织架构、课程设置、管理运行等信息,均保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新父母学校所在学校的老师、父母学员们,都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由新父母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按学期提交“新教育种子计划基地学校”项目组备份。新父母学校应重视授课讲师、专家等历史物证遗存保护。
4.建立健全网络管理制度。新父母学校对所公开的视频资料、讲师信息等,均保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5.新父母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父母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新父母学校参与学习的对象,是举办学校所有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新父母学校学员享有以下权利:
1.按学生所在年级为父母学员设立学习档案,并根据学生学段为父母学员设计学分。
2.参与新父母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及讲座培训等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学习资源。
3.获得考核过程中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课时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及证书。
第七条 新父母学校学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参与新父母学校学习和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新父母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行为规范要求,爱护和珍惜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承担在学习过程中所参与事务工作等的相应职责。
3.新父母学校父母学员进行学期学习叙事总结活动。
4.和学校、新父母学校管理人员之间,建立平等尊重合作共赢的关系。
第八条 新父母学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www.xing528.com)
2.作为学生父母、社区群众或教职工的代言人,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支持、督促和协调作用,参与学校各类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的监督和评议,收集和向学校反馈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反馈学生父母、社区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的批评或表扬意见,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在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5.参与、监督和评议委员会及下设行动小组的各项工作,研讨有关事宜,提出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6.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7.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新父母学校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和水平,共同促进形成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2.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参与、协助和支持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并提供改进建议。
3.沟通学校、社区与家庭,促进提高学生父母家庭教育水平。
4.就学校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执行家校合作委员会的决议。
5.收集学生父母和学区的信息和资源,引导父母和社区人士关心和关注学校教育,支持和参加各项活动。
6.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
7.保护父母学员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或披露任何学员的个人隐私。
8.主动与社会、举办校之外的家庭联系沟通,推动新父母学校家庭教育的功能多方辐射,形成更大范围内的教育合力。
9.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员父母和举办校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10.开展新教育实验学校之间的校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提升品质。
11.执行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课程与活动
第十条 新父母学校在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下,由新教育萤火虫亲子共读项目组、新教育种子计划项目组、新阅读研究所等机构,以新教育理念进行新父母基础课程设置,结合举办校的实际情况,推进面向父母的萤火虫新父母学校基础课程,并积极开发契合具有地方特色的校本父母课程,促进和提高新父母学校父母学员们的教育素养。
第十一条 可根据新教育实验的十大行动、五大课程、特色项目,按学校各项活动类型需求,开设亲子共读、晨诵、暮省、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家庭教育、慈善义卖等不同行动小组,或者根据学校重大工作的需要,确定名称并设立附属的家校行动小组。每个行动小组均应围绕行动目标,制定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并如期开展系列活动。
第五章 资源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父母学校活动经费,原则上由举办学校保障,同时鼓励并接受学生父母及社会的捐赠。举办校可根据自身条件,为新父母学校提供相应的学习场地、学习设施、设备等。
第十三条 新父母学校活动经费纳入学校行政账,实行“收支两条线”进行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项设施、设备要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父母学员开放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更大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举办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举办校或举办校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处,以各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举办校相关部门及举办校家校合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新父母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2.新父母学校举办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3.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4.因其他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内容,原则上由委员会父母代表在内的专门团队完成。须由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并经举办校党组织、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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