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暴力型性侵害
暴力型性侵害指校外的流氓犯罪分子混入学校(也有些是内部人员),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等,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猥亵等。
案例
穷凶极恶的罪犯
2009年8月19日傍晚,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发现受害人独自一人在跑步,看看四周无人,顿生奸淫恶念,遂偷偷追上受害人,乘其不备用自己的一条帆布裤带套住受害人脖子,将其拖入公路南侧一果园内,采取勒颈、捂嘴等恶劣手段,将其奸淫。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恐其罪行败露,又用裤带将受害人残忍勒死。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来到大杨乡王巨村一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四五时许,又再次窜回作案现场,将受害人尸体拖至该果园深处掩埋之后潜逃。
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公安局民警经过100天的顽强奋战,于2009年11月27日成功侦破“8·20”强奸杀害女中学生案件,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西安落入法网。
暴力型性侵害手段残暴,往往具有野蛮性、凶残性和冲动性,罪犯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
2.胁迫型性侵害
胁迫型性侵害主要是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己的受害人进行利诱或威胁,如以受害人的个人隐私相要挟,以毁坏名誉、加害家属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制造谣言或谎言进行恐吓,使妇女忍辱屈从,在精神受强制而不敢抗拒的情境下,迫使她们就范,进而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
案例
举报信惊动了甘肃省省长
长年在外地工作的举报人许女士,因学籍问题,女儿一直在老家上学,由外公外婆照料。有一天,女儿突然给她打电话:“妈妈,你给我转学,我在永靖见不了人了……”这起初并未引起她的重视,还以为是女儿和外公外婆发生了生活中的小摩擦。直到一年后,她才从女儿口中得知了流氓孔得红多次强奸多名女中学生的事实。许女士听完女儿的哭诉,决定要为女儿和受害的女孩们讨回公道。她开始了执着的网络举报,并在甘肃省政府网站举报信中称:
“近期从不同途径得知,在永靖县活跃着一帮黑恶分子,在永靖中学、刘家峡中学、移民中学周边活动,采取诱拐、威胁、强迫手段,强奸在校女生,并利用无知少女受到侵害后羞于声张的心理,以及威胁家人安全等手段,继续逼迫受害女生供其淫乐,甚至采取多种手段将受害女生发展为其帮凶,为其物色、诱骗其他女生。”(www.xing528.com)
举报信最终惊动了甘肃省省长刘伟平,2011年2月9日,刘伟平作出批示:“请省公安厅派专人调研,可采取暗访,如属实,坚决打击、严惩犯罪分子。”
此后,甘肃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秘密介入调查。此案后被警方定为“孔得红恶势力团伙专案”。首恶分子孔得红很快进入警方视野,其“恶势力团伙”也迅速走向末路。
3.社交型性侵害
社交型性侵害是一种难以识别的犯罪,指不法分子利用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侵害,即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此类犯罪行为的特点:不法分子多与受害人相识,或是受害人的同学、同乡,或是年长的亲友,或是邻居、同事、伙伴,或是新结交的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常常被称为“熟人强奸”“社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
案例
虚荣心招来性侵害
某校一位来自边远山区的女生,十分羡慕大城市的生活和城市女生的衣着打扮,虚荣心急剧膨胀。暑假她与同学结伴郊游,巧遇一位富商派头的台湾老板。两人频繁约会,逛商店,上酒楼,进舞厅,买高档衣物和贵重首饰。相处一个多月后的一个周六的晚上,这位台湾老板与该女生在酒楼吃饭时,用酒把她灌醉,并把她带到预先订好的酒店房间将其强暴。
由于学生自身社会经验的缺乏,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而涉世不深的女学生尤其容易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骚扰性侵害
性骚扰是指强加于人的,或以某种利诱或威胁,对异性表现出的低级粗劣的性侵扰欲望;企图发生性关系的意向;违背妇女意愿的抚摸和调情。它除了直接的性需要外,更多的还是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
“性骚扰”是个敏感而隐私的社会问题,它侵害了女性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权利。我国的法律至今未对性骚扰做出规定,性骚扰的概念也非常模糊。但在现代法制社会,女性个人权利意识已开始觉醒,性骚扰问题也已引起公安、司法部门的关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