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空间正义概念的理解和应用

空间正义概念的理解和应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提出“空间的正义”也是中国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最后,提出“空间的正义”还是对中国建设生态友好型城市目标行动的积极回应。因此,“空间的正义”实际上涉及人们的空间生存方式的主要内容,它必将大大强化全社会自觉保护公民合法空间权益的导向。

空间正义概念的理解和应用

当代哲学家任平教授首先在空间生产领域提出“空间的正义”这个观念。笔者把任平教授关于“空间的正义”最前沿的思考引用如下,以飨读者。

1.“空间的正义”:对当代中国城市化问题的深刻反思

提出“空间的正义”首先源于对当代中国城市化问题的深刻反思。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在21世纪,影响全球经济和社会的最重要的两大因素,就是美国的高科技产业和中国的城市化。的确,受全球制造业向中国转移和集聚、中国本土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化三大杠杆力的推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进入了高速城市化阶段,这不仅表现为全球最大的城市基建投资规模、高速膨胀的城市空间、亿万农民工和流动人口、迅速消失的农地资源、惊人的煤电油运耗损、大量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不断扩大的工业区和居民区等等,而且发生着从乡村空间到城市空间的大转换即“空间再造”,以及具有市场化和消费化特质的“空间产品的生产”不断扩大。然而,以资本为核心、以利润率最大化为导向、以地方政府片面的GDP追求为价值特征、以制度公正相对缺失为条件的空间生产和空间再造,是建立在不断剥夺农村居民和城市弱势群体对空间居住和享有权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是对空间正义原则的侵害。被以各种非法方式剥夺了空间生活权利的失地农民和失居市民,成为影响中国城乡和谐进而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六失”现象不可忽视:“失地”,1998年以后的十年时间里,全国因承包地被征收而失地的农民2 000多万,他们失去了本应属于他们的土地,包括生产用地和居住用地。“失业”,农民被强制与土地空间等物的生产要素分离,成为“下岗”农民。“失居”,农民和市民失去原有居住生活空间,成为流荡的“帐篷族”“草棚族”甚至“露天族”。“失保”,失地后没有社会保障,成为被社会边缘化、遗忘的一族。“失学”,失地农民子女失学率高达65%;原来城市中心地带的居民被迫迁移到城市郊区后,教育设施普遍缺失,因而子女失学问题时有发生。“失身份”,失地农民不是农民,但也并没有成为市民,处在城乡边缘状态。因此,城市化变成对一部分人的空间权益的剥夺。高速城市化就必然变成剥夺的加剧和矛盾的大量积累,因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样的城市化是难以持续的。在城市空间分割上,日益分化的“富人街区”与“穷人街区”景观具有高显示度,容易造成社会成员间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激化矛盾。是否以及如何有效合法地保护他们在空间方面的平等权利,协调在空间资源关系上的矛盾,构建和谐城市,这就必然呼唤“空间正义”的观念。

其次,提出“空间的正义”也是中国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的空间需要是一切空间规划、建设、生产和分配的出发点与归属点,脱离了人民群众的空间利益来扩大空间生产,必然造成空间的异化。中国的城市化决不能建立在剥夺农民和弱势群体的空间权利基础上,相反,城市的科学发展需要统筹城乡关系,更合理布局空间结构,包括兼顾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结构、产业结构、空间形态等;可持续城市化更需要公平地维护城乡各主体的空间利益,协调关系,促进和谐。

再次,提出“空间的正义”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实施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方略,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一定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这是建设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包括了对农村、农民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等空间权利的切实保障和空间权益的切实维护。长期以来,中国城市化建设资金积累主要来源于绝对与相对剥夺农民的空间利益,城市化发展越是迅速,农村、农民空间权益就越是丧失严重。这也是造成“三农问题”严重的一个原因。建设新农村呼唤逆转行为向度,变“刮农”为“哺农”,变“乡哺城”为“城支乡”,这是中国逐步落实“空间的正义”,平衡城乡空间权益,进而推进科学、协调发展的重大转折点。

最后,提出“空间的正义”还是对中国建设生态友好型城市目标行动的积极回应。长期以来,在资本化利益驱动下,人类城市化、产业化发展与生态在环境空间上的竞争越演越烈,空间上的敌对关系最终既破坏了环境,也使人类吃尽苦头。生态足迹需求的日益扩大、生态资源的日趋紧张和生态赤字的日趋严重,使最优秀的城市也变得难以持续。环境友好型城市理念的突现,使空间的分配不仅在人与人之间,而且在人类与自然之间都应当实现公平。或者,按照交往实践观的理解,为了另一极主体的利益,我们需要以自然为中介,以多极主体为框架,建立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空间分配结构”。

2.“空间的正义”:主要导向与基本原则

“空间的正义”思想有着非常深厚的历史底蕴。早在18—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特别是傅立叶的“法郎吉”和欧文的“共产村”,都在努力体现“空间正义”原则。当年马克思在《资本论》,恩格斯在《乌培河谷的来信》《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和《论住宅问题》等经典文本中,就深刻阐述了有关“空间的正义”的一系列基本思想,并借此对资本统治城市空间或者空间生产的资本化进行了深刻批判。而后,霍华德在《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书中,从城市规划角度具体展现了空间正义的城市模型——田园城市,借以打破城乡空间二元对立,使居民平等共享空间。当代,刘易斯·芒福德、卡斯特尔、哈维、列菲伏尔等人,都曾经从各个不同角度探索过“空间的正义”。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空间的正义”中的“空间”含义较为广泛,它包括了所有生产和生活的空间资源,是指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一切空间产品、空间形态、空间生活、空间表现形式和空间权益。因此,“空间的正义”实际上涉及人们的空间生存方式的主要内容,它必将大大强化全社会自觉保护公民合法空间权益的导向。

生产和生活的空间资源是人的必备的基本生存条件之一,也是人们生存方式的基本形式。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地占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合法享有一定的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社会应当满足的基本物品。公民具有合法居住权和其他合法使用空间资源权。因此,所谓“空间的正义”,就是指社会应保障公民作为居民不分贫富、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年龄等对必要的生产和生活空间资源、空间产品与空间消费及其选择的基本权利。这应当是人权维护的主要内容之一。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涉及公民对空间资源基本权利的“空间法”。人们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或转让)获得某种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基本享有权、使用权,除非当事人同意,应当成为公民不受剥夺的基本权利。任何违背当事人主观意愿、采取行政的和其他暴力手段剥夺当事人对合法空间享有权的行为,应当视为非法。政府由于公共目的需要改变空间权属关系而使当事人空间利益受损的,应当加以优先合理补偿。

强调“空间的正义”必然强化对公民平等合法地占有和享有一切“空间产品”的权益的保护。“空间产品”包括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产品。“生产空间或者就业空间”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生产方式需要合法地从业所需要的空间资源。平等地占有或拥有空间资源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中一项重要内容。农业劳动最重要的可支配空间资源就是土地。土地作为生产空间的产品,不仅具有面积和形态等数量指标,而且具有质量指标。从1928年第一个“红色土地法”产生以来,让农民平等地占有或拥有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一直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目标。目前,我国《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非国有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性质,强调发包方一经发包不可违背承包人意愿收回承包地。但是,关于城市就业者就业空间最低标准的法律规定还无法出台,但应当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和基本空间规定。“生活空间”含义较为广泛,应当包括居住空间、合法公共准入生活空间(如公共场所)、交通空间等。一切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空间产品(如民居建筑空间、建筑周边环境空间、各种公共场所、交通空间等)都属于生活空间范围,它包括私人生活空间和公共生活空间。如果一个社会的多数成员不能通过正常的合法收入得到他应当得到的空间产品,例如房地产价格被资本和某些地方“联合”抬高到暴利的程度,那么,就在实际上剥夺了公众对基本生存所需要的空间产品的享有权。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反映在人们占有生活空间上必然是两极分化,表现在居住形式上,就会出现“富人的街区”和处在边缘化的“穷人的街区”,人均占有空间规模、质量、形态和环境上出现过大的差异。而生活空间独有的高显示度张扬着贫富的符号性特质,容易引起人们心理的极大不平衡,进而造成社会分裂。(www.xing528.com)

强调“空间的正义”必然强化公民对“空间形态”的平等的合法支配权。“空间形态”宏观地指一定的空间存在的规模、样态和形式,如山林或平原,耕地或城市用地,包括土地上附着的一切存在物样式(城市空间的地下、地表建筑体和天际样式)等等;微观地指某一特定空间(如民居建筑内部空间)的形状和结构等。空间形态表明人们占有的空间质量和内容,是产业、财富文化和资本的积聚方式。在不违反《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前提下,公民有按照自己意愿支配、改变属于自己权属范围内空间形态的自由权利。但是,社会地位和财富的差别很容易表现为宏观和微观的空间形态的差别。摩天大楼与茅草屋、名品店与贫民窟之间的形态差别,集中反映着社会关系的不平等。如果社会的一部分人具有任意支配和改变空间形态的权力而一部分人完全没有,那么,容易引起城市社会的严重失衡。

强调“空间的正义”也必然强化对公民创造“空间生活表现形式”权利的维护。所谓“空间生活表现形式”,是指公民在一定的空间资源支撑下生活内容的具体样式,如人们对名山大川、庙宇古迹、都市街区的观光旅游以及登山探险、高山滑雪、水上运动等等,总之,人们借助于打开一定空间来创造与开展的一切生活方式,就是人们对特定空间的享有,一种空间的生活表现形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空间消费需求,创造越来越丰富的空间生活表现形式。没有生活表现形式的空间是没有生命、没有灵动、没有活力的空间,是没有属人意义的空间。但是,任意夸大“谁购买谁享有”的市场经济原则,使空间生活形式创造权益获得的普遍的高价化或者贵族化,一张园林门票动辄上百元,一张高尔夫会员证价值数万元,意在将低收入大众排斥在外,或者干脆以特权为标准划界,使原本属于大众的空间变成富人俱乐部专有,那么,这就必然导致空间生活表现权利的严重失衡,就需要“空间的正义”来矫正。

总之,“空间的正义”是以公众平等的空间权益为本位的正义,是对社会空间占有严重失衡的反拨,是构建和谐、可持续的城市化的基本需要。

3.空间的正义:当代中国构建和谐城市的基本路径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可持续城市化,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贯彻“空间的正义”原则。

其一,强化政府责任,全力保障公民对空间享有的基本权益。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空间资源起着基础性配置作用,因此,落后的空间生产能力、有限的空间产品和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空间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主要矛盾,只有在不断发展空间生产、不断提高空间生产能力基础上才能逐步解决。空间正义绝不是超越历史阶段的“空间乌托邦”。但是,基于公平的正义应当包括基本公平与比例公平。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发展水平,人们对空间的需要也可以分为基本空间需要和发展性、享受性、成长性空间需要两大部分。前者应当属于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政府和城市社会应当给予满足,实现基本公平基础上的空间正义。为此,新加坡政府长期以来实施“政府公屋”工程和配套的公积金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把低收入家庭的“安居工程”放在重要地位来抓,采取联合行动,平抑超高房地产价格,出台各种政策大力增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空间产品的供给,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空间产品最低消费体系的完善化,也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土地拆迁补偿的监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土地换工作、换社保,变转让为土地投资,等等,深受农民和市民的欢迎。但是,对于发展性、享受性和成长性空间产品来说,由于属于非必需品,就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比例公平基础上的市场正义。

其二,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化解空间资源占有的矛盾,构建城乡之间、空间富有者与相对贫困者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在现阶段,人们的收入水平差异在逐步拉大,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和转换为对空间占有权益之间的明显差异。一个原本是同质的城市正在被一个具有“空间差异性”的多样化城市所取代。人们已经可以毫不费力地指认“富人区”和“穷人区”之间的差别,它们又意味着不同阶层对空间规模和形态、空间环境和质量、空间生活形式的占有之间存在着越来越明显的差距。“混合社区”在减少,单一阶层社区在增加。居住、教育、卫生、环境、生态、服务设施、文化、生活等差距正在造就着不同的人群。空间与空间之间的矛盾正在蕴藏着激烈的冲突。因此,应当在政策上加强引导,尽力控制空间资源和产品占有上的两极分化,培育空间占有的中间阶层,使空间资源配置更加中性化、中间化、均衡化。

其三,解放与发展空间生产力,优化空间环境,实现可持续城市化。空间资源供给既有刚性一面(土地资源供给的硬约束性),也有弹性一面(空间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合理流转造就越来越高的空间生产力,提升了空间产品的供给,可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空间需要,缓解供需矛盾。为此,努力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来解放和发展空间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分配正义说到底取决于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生产方式。此外,空间的正义还需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空间矛盾,使环境友好型关系在空间上得到落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