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约于1662年2月1日由以下双方共同签订:一方为自1661年5月1日以来围攻台湾热兰遮城的大明招讨大将军国姓爷殿下,另一方为荷兰政府,由该城的长官弗雷德里克·揆一及其部下作为代表。条约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双方都要忘记由此所导致的一切仇恨。
第二条
凡属于公司的所有物品,都要移交给国姓爷,包括热兰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炮及其他战备物资、商品、货币及所有其他物品。
第三条
米、面包、葡萄酒、烧酒、肉、油、醋、绳子、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子弹、麻布及其他物品,凡由被包围者从此地到巴达维亚的航程途中所必需的物品。只要上述长官及部下所要求的上述物品,皆应装进公司的船只。
第四条
凡城堡内或其他地方属于荷兰政府长官的所有动产,须经国姓爷的授权代表审查后,方可装进上述船只。
第五条
除上述物品之外,28位部下中,每位部下可以带走200个银币,另外的20位平民可带走的银币合计为1000个。
第六条
经过检查,荷兰士兵应在长官的指挥下,打起旗子、燃着火绳、子弹上膛,打着鼓登船。
第七条
所有在公司负债的在台中国人的名字,以及他们负债的各种细节,都应从公司的账簿中抄录出来,交给国姓爷。
第八条
所有的政府档案资料都可以带到巴达维亚。
第九条
所有在台湾被中国人逮捕的公司职员,在八至十日内释放;在中国大陆的公司职员,也应尽快释放。那些没有被逮捕的在台公司职员,应给予免费通行证,以便安全登船。(www.xing528.com)
第十条
国姓爷应把他所扣押的四只小艇及其附属设备立刻归还给公司。
第十一条
国姓爷也应安排足够的船只,以便将公司人员和物品运送到他们的船上。
第十二条
蔬菜、肉以及公司人员在停留期间所需要的各类食物,每天要由国姓爷的部下以合理的价格供给。
第十三条
只要公司人员在上船前还留在此地,国姓爷的士兵或其他部下,除非是为公司服务而来,否则不得接近城外工事,不得跨越由国姓爷设下的栅栏界线。
第十四条
在公司人员撤离之前,在城堡内,只能树起一面白旗。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员在其他人员或物品都上船之后,将在城堡内停留两三天,然后才登船。
第十六条
在该条约经双方各按本国的惯例签字、盖章,并宣誓之后,国姓爷须将船长及参谋作为人质送到荷兰船上。同样,公司将派长官范瓦沃仁和部下大卫·哈特沃给国姓爷作为人质。在一切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完毕前,四名人质应待在事先商定好的地方。
第十七条
城堡内或公司船上的中国囚犯,应与国姓爷的部下所捉住的荷兰俘虏进行交换。
第十八条
本条约若有任何误会或遗漏的重要事项,需要在通知双方后,基于双方满意的原则,立即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