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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条约:结束荷兰人在台湾的统治期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凡城堡内或其他地方属于荷兰政府长官的所有动产,须经国姓爷的授权代表审查后,方可装进上述船只。第九条所有在台湾被中国人逮捕的公司职员,在八至十日内释放;在中国大陆的公司职员,也应尽快释放。第十条国姓爷应把他所扣押的四只小艇及其附属设备立刻归还给公司。第十二条蔬菜、肉以及公司人员在停留期间所需要的各类食物,每天要由国姓爷的部下以合理的价格供给。

和平条约:结束荷兰人在台湾的统治期

该条约于1662年2月1日由以下双方共同签订:一方为自1661年5月1日以来围攻台湾热兰遮城的大明招讨大将军国姓爷殿下,另一方为荷兰政府,由该城的长官弗雷德里克·揆一及其部下作为代表。条约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双方都要忘记由此所导致的一切仇恨。

第二条

凡属于公司的所有物品,都要移交给国姓爷,包括热兰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炮及其他战备物资、商品、货币及所有其他物品。

第三条

米、面包葡萄酒、烧酒、肉、油、醋、绳子、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子弹、麻布及其他物品,凡由被包围者从此地到巴达维亚的航程途中所必需的物品。只要上述长官及部下所要求的上述物品,皆应装进公司的船只。

第四条

城堡内或其他地方属于荷兰政府长官的所有动产,须经国姓爷的授权代表审查后,方可装进上述船只。

第五条

除上述物品之外,28位部下中,每位部下可以带走200个银币,另外的20位平民可带走的银币合计为1000个。

第六条

经过检查,荷兰士兵应在长官的指挥下,打起旗子、燃着火绳、子弹上膛,打着鼓登船。

第七条

所有在公司负债的在台中国人的名字,以及他们负债的各种细节,都应从公司的账簿中抄录出来,交给国姓爷。

第八条

所有的政府档案资料都可以带到巴达维亚。

第九条

所有在台湾被中国人逮捕的公司职员,在八至十日内释放;在中国大陆的公司职员,也应尽快释放。那些没有被逮捕的在台公司职员,应给予免费通行证,以便安全登船。(www.xing528.com)

第十条

国姓爷应把他所扣押的四只小艇及其附属设备立刻归还给公司。

第十一条

国姓爷也应安排足够的船只,以便将公司人员和物品运送到他们的船上。

第十二条

蔬菜、肉以及公司人员在停留期间所需要的各类食物,每天要由国姓爷的部下以合理的价格供给。

第十三条

只要公司人员在上船前还留在此地,国姓爷的士兵或其他部下,除非是为公司服务而来,否则不得接近城外工事,不得跨越由国姓爷设下的栅栏界线。

第十四条

在公司人员撤离之前,在城堡内,只能树起一面白旗。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员在其他人员或物品都上船之后,将在城堡内停留两三天,然后才登船。

第十六条

在该条约经双方各按本国的惯例签字、盖章,并宣誓之后,国姓爷须将船长及参谋作为人质送到荷兰船上。同样,公司将派长官范瓦沃仁和部下大卫·哈特沃给国姓爷作为人质。在一切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完毕前,四名人质应待在事先商定好的地方。

第十七条

城堡内或公司船上的中国囚犯,应与国姓爷的部下所捉住的荷兰俘虏进行交换。

第十八条

本条约若有任何误会或遗漏的重要事项,需要在通知双方后,基于双方满意的原则,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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