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一词译自法文词汇“genre”,在汉语中是指由各特殊的事物或现象抽象出来的共通点,即具有共同特征的事物所形成的种类。[1]“类型”这个概念最早用以指称文学样式和种类。
自古希腊起,人们就尝试确立文艺作品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曾以各种标准来对当时的文学艺术加以分类,并规定了每个种类的特质和描摹范围。如说话者的位置(这区分了模拟和叙事),或者文本所激发的人的感情,包括从敬仰(史诗)到恐惧(悲剧),还有悲伤(哀歌)和嘲笑(喜剧)。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凡是诗和故事可以分为三种:头一种是从头到尾都用模仿,像你所提到的悲剧和喜剧;第二种是只有诗人在说话,最好的例子也许是合唱队的颂歌;第三种是模仿和单纯叙述掺杂在一起,史诗和另外几种诗都是如此。”[2]他仅着眼于“叙述”的方式区别了希腊的三种文学类型,并认为“模仿叙述”是其中最低的类型。
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开篇就阐释了关于艺术的属和种差的问题——模仿是“属”,根据“模仿的媒介”“模仿的对象”和“模仿的方法”划分的具体样式是“种差”。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模仿所采用的“方式”只是艺术分类的标准之一。《诗学》第二章讨论模仿的“对象”问题,而且将最后的结论仅仅落在诗的两种相关类型上:悲剧模仿比现实生活中好的人,而喜剧则模仿比现实生活中差的人。悲剧与喜剧也是较早被定义的类型。(www.xing528.com)
受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的影响,在17、18世纪的欧洲“类型”被当作艺术表现的理想种类来加以模仿和提炼。“古典类型”也很快成为了控制艺术风格和内容的规范。如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戏剧大师莎士比亚也将“类型”的这一观念运用到自己作品中,创作出了著名的悲剧(《哈姆莱特》《李尔王》《奥赛罗》和《罗密欧与朱丽叶》)喜剧(《威尼斯商人》《仲夏夜之梦》《十二夜》)和历史剧(《亨利五世》)等。
1895年电影诞生后,“类型”观念被电影人所采纳,电影也开始出现类别的划分,如法国卢米埃尔兄弟和美国爱迪生拍摄的“旅行观光片”、乔治·梅里爱的“舞台幻想片”、格里菲斯的“剧情片”和弗拉哈迪的“纪录片”等。随着二三十年代美国好莱坞逐渐成为全球电影制作的中心,好莱坞制片厂体制下的类型电影得到扩展、完善和定型,形成了代表美国电影主流的“类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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