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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李隆基:开元之治的缔造者与法制贡献者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隆基,唐高宗李治与武则天之孙,唐睿宗李旦第三子。在唐朝的皇帝中,李隆基在位时间比较长,亦开创出“开元之治”的良好局面,在法制方面也有不少贡献。这就将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项制度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这从根本上体现出唐玄宗李隆基依法治吏的法律思想,固然其是为了维护李唐王朝的统治,但这种思想亦值得我们研究和反思。

唐朝李隆基:开元之治的缔造者与法制贡献者

李隆基(685—762),唐高宗李治与武则天之孙,唐睿宗李旦第三子。在唐朝的皇帝中,李隆基在位时间比较长,亦开创出“开元之治”的良好局面,在法制方面也有不少贡献。

一、轻刑宽法。开元初期,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唐玄宗曾一度抑制佛教的发展,转而推崇道家思想,尊《老子》为六经之上,与民休息,亲自注《道德经》,他主张既要治理天下行无为之政,就应该轻刑宽法,以民为重,纠正错案。但是,令人惋惜的是,在统治后期,唐玄宗骄奢淫逸,为求长生不老之术而迷信炼丹之术,成为道教“俘虏”,可悲可叹!

二、推行孝治。尽管唐玄宗信奉道教思想,但由于儒家根深蒂固的影响,所以,他在坚持道家思想治国的同时也没有舍弃儒家学说,推崇德治,以礼教化百姓。为此,他亲自解读《孝经》,作《御注孝经》,阐释“孝”的思想,甚至在法律中也进行渗透。比如,为鼓励尽孝,规定官员有放假省亲的制度,“内外官吏则有假宁之节”,并会奖励行孝之人,“其人正直清修,名行孝义,旌表门闾,堪理时务,亦随宾贵为孝弟力田”[93]。相反,若出现不孝之行为,法律则规定,“有不孝悌,悖礼乱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94]。最终,“孝治”的施行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符合传统的中国伦理纲常,为“开元之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肯定。

三、依法治吏。唐玄宗于开元十年(722)下令撰修《唐六典》,历时十几年,至开元二十六年(738)完成。《唐六典》涵盖广泛,一方面,其规定了组成国家各个机构的设置及权限。以类从属六官的方式,并以国家行政机关为基准,分为三师、三公、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等条目分别列入三十卷的内容中,形成自中央到地方完整的一套行政官制;另一方面,其规定了针对各级官吏人员的选任、考核、升迁教育、监督、奖惩、罢免、退休等一套完善的行为准则。这就将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项制度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这从根本上体现出唐玄宗李隆基依法治吏的法律思想,固然其是为了维护李唐王朝的统治,但这种思想亦值得我们研究和反思。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3—24页。

[2]《史记·商君列传》。

[3]《史记·吕太后本纪》。

[4]《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记载:“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

[5]《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6]《汉书·刑法志》:“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7]《汉书·高帝纪》:“命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8]李学勤:《论江陵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载《汉简研究的现状与展望》,日本关西大学出版部,1992年,第176页。

[9]《汉书·刑法志》。

[10]《唐书·刑法志》。

[11]《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三《政事·平乱上》收录的武德四年《平王世充赦》有曰:“律令格式,且用开皇旧法。”

[12]《旧唐书·职官志一》。

[13]《旧唐书·职官志一》。

[14]《新唐书·车服志》。

[15]《旧唐书·刑法志》。

[16]《旧唐书·刑法志》。

[17]《史记·殷本纪》

[18]《史记·周本纪》

[19]《逸周书·大开武》:(王)曰:“呜呼!余夙夜维商,密不显,谁和?告岁之有秋,今余不获,其落若何?”周公曰:“兹在德,敬在周,其维天命,王其敬命。 远戚无十,和无再失。维明德无佚,佚不可还。”

[20]《史记·周本纪》:“武王即位,以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辅,召公、毕公之徒左右王,师修文王绪业。九年,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于盟津。”《史记·鲁周公世家》:“武王九年,东伐至盟津,周公辅行。”《史记·齐太公世家》:“遂至盟津 。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诸侯。”

[21]关于牧野之战发生的年代有多种不同说法,本书采信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结论。

[22]《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尚书·多方》:“乃惟成汤……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

[23]《尚书·召诰》。

[24]《尚书·康诰》。

[25]《尚书·旅獒》。

[26]《尚书·周官》:“立太师、太傅、太保, 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

[27]《史记·燕世家》:“周公摄政, 当国践祚, 召公疑之, 作《君奭》。”

[28]《尚书·召诰·序》:“成王在丰,欲宅洛邑,使召公先相宅,作《召诰》。”孔国安传曰:“ 召公以成王新即政, 因相宅以作诰。”

[29]《尚书·召诰》:“保受王威命明德。王天有成命, 王亦显。”

[30]曹定云:《河北邢台市出土西周卜辞与邢国受封选址——召公奭参政占卜考》,《考古》2003年第1期。

[31]《史记·周本纪》。

[32]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中国全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968页。

[33]《史记·秦本纪》。

[34]魏国库:《中国历代刑法浅谈》,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4页。

[35]魏国库:《中国历代刑法浅谈》,第64页。

[36]魏国库:《中国历代刑法浅谈》,第65页。

[37]《史记·商君列传》:“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

[38]《史记·商君列传》。

[39]《商君书·更法》

[40]《史记·商君列传》。

[41]《韩非子·定法》。

[42]《史记·商君列传》。

[43]《史记·李斯列传》:“年少时,为郡小吏”。

[44]《史记·秦始皇本纪》。

[45]《史记·李斯列传》。

[46]《史记·秦始皇本纪》。(www.xing528.com)

[47]《史记·秦始皇本纪》。

[48]《史记·李斯列传》。

[49]《史记·太史公自序》。

[50]《汉书·刑法志》。

[51]《汉书·刑法志》。

[52]《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53]《汉书·张冯汲郑传》。

[54]《文心雕龙·论说》。

[55]《汉书·张汤传》。

[56]《汉书·董仲舒传》。

[57]《春秋繁露·基义》。

[58]《春秋繁露·义证阳尊阴卑》。

[59]晋文:《桑弘羊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60]《史记·平准书》。

[61]晋文:《桑弘羊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62]《旧唐书·刑法志》。

[63]《旧唐书·刑法志》。

[64]《旧唐书·刑法志》。

[65]《新唐书·刑法志》。

[66]《新唐书·刑法志》。

[67]《新唐书·房玄龄传》。

[68]《旧唐书·刑法志》。

[69]《旧唐书·刑法志》。

[70]《旧唐书·刑法志》。

[71]《新唐书·刑法志》。

[72]《贞观政要·公平》。

[73]《旧唐书·魏徵传》。

[74]《贞观政要·公平》。

[75]《贞观政要·孝友》。

[76]《旧唐书·魏徵传》。

[77]《旧唐书·魏徵传》。

[78]《旧唐书·魏徵传》。

[79]《贞观政要·公平》。

[80]《贞观政要·刑法》。

[81]《资治通鉴·唐纪十二》。

[82]《资治通鉴·唐纪十》。

[83]《贞观政要·赦令》。

[84]《贞观政要·刑法》。

[85]《唐太宗集·受谏与谏人》。

[86]《贞观政要·公平》。

[87]《唐律疏议·序》。

[88]《唐律疏议·名例》。

[89]《旧唐书·刑法志》

[90]《旧唐书·刑法志》。

[91]《唐会要》卷三九。

[92]《旧唐书·刑法志》。

[93]《唐六典·三府都护州县官吏》。

[94]《唐六典·三府都护州县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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