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孙无忌(?—659),字辅机,河南洛阳人,鲜卑族,唐初大臣。据史书记载,长孙无忌历经唐初三朝,担任宰相三十余载,为唐朝的建立,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无疑是唐朝初年一名杰出的政治家。然而,除此之外,不可忽视的是,长孙无忌我国的法制史和文化史上也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因为在担任宰相将近二分之一的时间里,他都专注于唐朝法律的编订。贞观元年(627),长孙无忌奉唐太宗李世民的命令与房玄龄、杜如晦等人,历时十一年之久,编撰《贞观律》,于贞观十一年(637)正式颁行;高宗即位后,长孙无忌于永徽二年(651)接受唐高宗李治的命令,以《贞观律》为基础,历时三年,修订并颁布《永徽律》;之后,为使中央和地方在审判中统一对法律的理解,长孙无忌再一次奉高宗之命参与对《永徽律》的解释工作,将“律疏”附于条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历时一年,永徽四年(653)颁行于天下。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其为《唐律疏议》。可以说,长孙无忌全程参与了唐朝重要法律的编撰、修改工作,无论是《贞观律》还是《唐律疏议》,在这两部对我国法制史影响深远的法制著作中都能找寻到他的足迹、思想和影响。
法律“系之以存亡”,并需“同符画一”。长孙无忌认为,法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古代圣王无一不制定典章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并主张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统一性,需要为国家的统治提供便利。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等大臣上书《进律疏表》,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论证了法律对于国家统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指出,自人类社会产生伊始,与法律相应的“法星”就出现在了天象之中,就像“习坎”出现在《易经》中那样,都是顺应天意的结果,即所谓“三才既分,法星著于玄象;六位斯列,习坎彰于《易经》”。所以,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要制定一定的规范来作为统治人民基础和指导,“故知出震乘时,开物成务,莫不作训以临函夏,垂教以牧黎元。”随后,其便列举“吕侯”、“皋陶”等制定法律作为规范的例子来证明法律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前哲比之以堤防,往贤譬之以衔勒。轻重失序,则系之以存亡”。但同时也指出,仅仅只有法律还是不足的,因为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依据相同的律文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 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87]。所以,鉴于此,还需要对法律进行统一的解释来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为国家治理提供便利,这也是制定“律疏”的出发点,以期达到“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88]的效果。(www.xing528.com)
二、坚持“德礼为本”的法制理念。受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影响和董仲舒“引经决狱”将礼法结合来定罪的实践影响,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实质上秉承着“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的治国方式,唐朝也不例外。正是在这种治国思想的深刻影响之下,长孙无忌等《进律疏表》时,提到“律增甲乙之科,以正浇俗,礼祟升降之制,以拯颓风”,以此来说明刑罚和德礼之间互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其在《唐律疏议》的序言中更提到:“因政教而施刑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在《唐律疏议·名例》中也指出:“其有情恣庸愚,识愆想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日: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可以看出,长孙无忌在承认“德礼”与“刑罚”不可分的前提下,又着重强调了前者为根本,后者以辅助的地位和作用,契合与《唐律疏议》序中“一准于礼”的理念和思想,尤其在对待老人和儿童刑罚的态度上更将此体现得淋漓尽致。《唐律疏议》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不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这种宽宥的以“德礼”为本的法制理念与唐朝初年“仁政”的治国理念不谋而合,极大地促进了唐朝初年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为唐朝的繁荣奠定了思想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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