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598—649),祖籍陇西狄道人(今甘肃临洮)。是继唐高祖李渊之后的第二位唐朝皇帝,中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战略家、军事家、诗人,唐高祖李渊嫡次子,母为太穆皇后窦氏。其在位二十三年,开创了“贞观之治”的盛世景象,堪称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位不可多得的开明君主,在法制方面亦多有建树。
李世民在重农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商业,通过丝绸之路积极开展与沿线国家的贸易活动,使唐朝的商业经济有了迅速和长足的发展。李世民还在军事方面击败东突厥,剿灭高昌,亲征高句丽;在文化方面广泛收集图籍,并任命贤才进行缮写、整理、校勘。李世民清楚地意识到“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的道理,并始终遵循“先存百姓,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法制方面亦是如此。
一、“务在宽简”“不可数变”。唐高祖李渊以《开皇律》为蓝本,在武德年间,重修法律,“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是谓《武德律》。李世民登帝位后,继续秉承这一原则开展立法工作,并多次强调立法工作应围绕宽仁、简约、平和的精神展开。贞观元年(627),他曾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80]的主张;贞观十年(636),他又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而且,在制定《贞观律》时,李世民也多次表明他的不忍,要求制定法律要轻刑省罚。据《旧唐书·刑法志》中记载,魏徵、戴胄等因为旧律规定太重曾将判处绞刑的五十种犯罪行为免于死罪,改断其右趾即可。可是行刑一段时间以后,李世民仍认为过重,“意甚不忍”,“每闻恻怆,不能忘怀”,最终,接受了裴弘献和房玄龄的建议,“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这些足以瞥见他爱民之心,务求宽简以治民的法制精神。此外,他也十分注重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他曾将治理天下比作建造宫殿,正如建造宫殿不宜改变结构一样,治理天下的法律亦不可多变,否则“不恒其德,劳扰实多”[81],甚至会助长不法之风,危国危民,“数遍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82],“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83]。可见,李世民对法律的制定有相当的了解,包含不少合理之处,值得深入研究。(www.xing528.com)
二、“恤刑慎杀”。与立法上要求“宽简”相对应,李世民认为在执行法律方面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恤刑慎杀”,尤其是在对待死刑的问题更是如此。一方面,在贞观元年(627),他采纳王珪的建议,并进一步发展至“九卿议刑”制度,开封建法律史之首创,规定“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84]。另一方面,由于在贞观五年(631)悔杀大理丞张蕴古,所以,他又在原本执行死刑须“三覆奏”的基础上规定“五覆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即“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复奏,天下诸州三覆奏”。这些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遏制了死刑的泛滥。
三、遵守“天下之法”。李世民不仅有体恤百姓之心,制定法律贯彻“先存百姓”的原则,而且开古代皇帝守法之先河,主动服从法律,实属难能可贵。他认识到,“自古帝王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85]因此,他坚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正所谓“法者非联一人之法,乃天下人之法”。[86]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贞观元年(627),唐朝进行选官,规定前隋朝官员亦可参选,并且参照隋朝时的官职品级授予官职。但不久发现,这些人中存在有履历造假的情形,因此,李世民发布诏书:通过伪造官历而得到职务的人应当自首,否则要处死刑。不久之后,果然有人被查出,按“敇”当死。但大理少卿戴胄却坚决反对,因为“据法应疏”。于是,李世民不免责怪于戴胄:“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戴胄劝说道:“敇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最后,李世民同意了戴胄的意见,依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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