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徵(580—643),字玄成,巨鹿郡下曲阳县(今河北晋州)人。唐朝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和史学家,谥号“文贞”。作为我国封建社会中最负盛名的谏臣,魏徵辅佐唐太宗李世民创建了“贞观之治”,位列凌烟阁二十四功臣第四位,被后人尊称为“一代名相”,两《唐书》都予魏徵以很高的评价。
贞观年间,魏徵向唐太宗先后写了四封上疏——《理狱听谏疏》《明德慎罚疏》《为国之基疏》《知臣莫若君疏》,比较详尽细致地阐释了他的法律观念和主要思想。
一、主张“明德慎罚”。作为唐朝初年的政治家,魏徵深感隋朝残暴统治对于国家治理的危害性,因此,他极力主张以德治国,“明德慎罚”,以教化感召百姓。他说:“臣闻为国基于德礼,保于诚信。诚信立则下无二情,德礼形则远者来格。故德礼诚信,国之大纲,不可斯须废也。”此外,他还认为,“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要想做一名圣主的明君,不能靠严刑峻法,根本在于“仁义”——“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不肃而成”[72]。可见,在魏徵的认知中,“明德”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面,是巩固统治的根本。以此为基点,魏徵指出,“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73],“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诛过误也,乃以防奸恶而救祸患,检淫邪而内正道”[74],将刑罚看作是“明德”的方式和手段,居于国家治理的次要方面。在《理狱听谏疏》中,他更运用比喻的手法,借助“马”与“鞭”的关系形象地说明二者的联系,“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狱之有鞭策也。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则有鞭策无所用。”显然,这种“明德慎罚”的思想凸显出了魏徵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特点,这种思想对于唐朝初年迅速恢复生产生活起到了重要的积极意义。(www.xing528.com)
二、“守文奉法”。“守文奉法”,即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办事。魏徵认为,“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定曲直”,即治理国家均应依照法律,合乎“准绳”,唯有如此,人民才能适从,国家才可繁荣。为达到这个目标,他特别强调杜绝恣意而刑罚的作为,既不能以审判者自身喜恶为准,也不应以违法者身份高低为准,坚持“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75],“不以亲疏贵贱而轻重也”[76] 。据《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九十三《唐纪九》记载,贞观三年,濮州刺史庞相寿因犯贪污而被撤职,可是因为其曾经在秦王府任职而希望宽恕,对此,唐太宗出于同情想要免予处罚,使其恢复旧职。但魏徵却不同意,他进谏说:“秦府左右,中外甚多,恐人人皆恃恩私,足使为善者惧。”最终,“上欣然纳之”,庞相寿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天下为画一”[77]。
三、“理狱求实”。这是魏徵法律思想最具闪光之处,后人纷纷为此赞赏不已。确实,在“刑讯逼供”合法化的封建社会中,魏徵能够提出“求实”“不严讯”等一系列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主张,实属难得,这也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保护人权的法治精神趋同。鉴于当时在审判中出现的诸多混乱情形,“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律外”[78],“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79]等,魏徵在《理狱听谏疏》中指出:“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以见聪明,故律正其举核之法,参伍其辞,所以求实也,非所以饰实也。”这就是说,负责审判的官员在处理案件时,应以“所犯之事”为根本的判断依据,不可屈打成招,严刑拷掠,不能依据个人喜好掩饰事实,旁求其罪,节外生枝,而应该“参伍其辞”以“求实”,实事求是,还百姓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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