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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玄龄:支持唐太宗废除肉刑以求法制统一的历史人物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玄龄支持唐太宗废除肉刑的主张,以求法制统一。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后,继续坚持高祖李渊重视立法建制的政策,诏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制定新法,历时十一载形成《贞观律》。肉刑作为损害身体的重刑,与重民、恤民的统治思想相悖,因而在汉代文帝、景帝刑制改革时被废除,但后代仍有反复,房玄龄在对待肉刑适用的问题上,与唐太宗恤民宽刑的观点一致。房玄龄还支持唐太宗从宽处理犯罪的功臣,坚持于公于国的从宽处刑标准。

房玄龄:支持唐太宗废除肉刑以求法制统一的历史人物

房玄龄(579—648),名乔,字玄龄,齐州临淄(今山东济南章丘区)人。据《唐书·房玄龄传》记载,房玄龄掌管国政时,昼夜勤奋,执着公务,秉公办事,尽心尽力,不使事务有所偏颇。“无媢忌,闻人善,若己有之。”又文武兼施,澄清吏治,特别是“议法处令,务为宽平”[67]。房玄龄支持唐太宗废除肉刑的主张,以求法制统一。他认为治国必有良法,国家的长治久安无不建立在体系完备、运行良好的法制基础之上,盛唐气象的出现也与唐代君臣重视法制密切相关。唐代建立之后,高祖李渊以隋代《开皇律》为根据,悉数删去隋代的严刑峻法与不合时宜之处,随后以“务在宽简,取便于时”[68]为方针制定唐代第一部法典《武德律》,由于政权初建、战争频仍,《武德律》难以有效地实施,但追求“宽简”成为唐初君臣立法的主要思想。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后,继续坚持高祖李渊重视立法建制的政策,诏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制定新法,历时十一载形成《贞观律》。贞观年间的法律,在删减死刑、去除肉刑等方面较前代大有进步。如《旧唐书·刑法志》记载,李世民即位后,命房玄龄等人审定原有的法令,将先前属于绞刑需要处死的五十种罪行一并减轻为断右趾,以保存罪犯的生命;又考虑到断右趾仍是残害人身体的酷刑,不符合仁政的初心,于是召集群臣廷议。王珪、萧瑀、陈叔达等上奏提出,罪犯保留生命不再处死,已经是极大的宽宥,“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69]李世民仍于心不忍,诏令房玄龄等重新删定法律条文。房玄龄根据法律的适用需求,提出五刑的刑制自古传承,如果一定加上“去趾”之刑,即存在笞、杖、徒、流、死与去趾六种刑法。不但与废除肉刑的时代潮流不符,也与五刑的刑制有悖。唐太宗采纳房玄龄的建议,废除“去趾”之刑,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70]。肉刑作为损害身体的重刑,与重民、恤民的统治思想相悖,因而在汉代文帝、景帝刑制改革时被废除,但后代仍有反复,房玄龄在对待肉刑适用的问题上,与唐太宗恤民宽刑的观点一致。王珪、萧瑀、陈叔达提出肉刑的施行可以让违法犯罪者心生畏惧,且用断趾的肉刑取代部分死刑,也是宽大处理的表现。而房玄龄则从“法与时转”和刑制统一的角度论证肉刑存在的不合理性,主张废除肉刑,从宽处刑,无疑是其法律思想的生动体现。

房玄龄还支持唐太宗从宽处理犯罪的功臣,坚持于公于国的从宽处刑标准。唐太宗时,广州都督赏仁弘触犯法律被判处死罪。唐太宗以赏仁弘年岁已高并有功于国家为由改变依据法律所作出的判决,企图将其罢免为庶人。在召集大臣朝议时,欲因对赏仁弘法外开恩、“弄法以负天”指出自己作为皇帝“代天行法”不公,需要“请罪于天”,房玄龄等劝谏:“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71]可见,房玄龄支持太宗以大臣功绩减免刑罚而非以私心肆意乱法,将“宽平”建立在于公于国家而非于私于个人的基础上,反映出其法律思想的鲜明特色。(www.xing528.com)

在修订法律时,房玄龄坚持“宽平”思想,这也使《贞观律》成为治国之良法。正是由于房玄龄“议法处令,务为宽平”,所以太宗时一系列法律不仅顺利制定,而且得到有效的遵循,较好地保持了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在房玄龄等人的努力下,一系列经其手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在唐太宗时期,几乎没有变动,成为史书标榜的善法之一。需要提出的是,房玄龄“议法处令,务为宽平”的法律思想能够顺利贯彻在其治国理政、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是和唐代初期开明政治生态与唐太宗的贤能治理及大力支持密不可分的。如唐太宗即位之初,有大臣劝谏应该重施刑罚,以严刑峻法树立威信,名臣魏徵提出反对意见,极力主张君主应以宽仁的方略治理天下,重民爱民,培植亲仁向善的风俗,对于刑罚要特别慎重,不到万不得已轻易不要施加于民。唐太宗欣然接受魏徵的建议。以致贞观年间,慎刑理念执行好的年份判处死刑的人数不到30人,唐太宗更是开了释放死囚回家过年待节后重返监狱以根治犯罪之心的先河。没有太宗和房玄龄等重臣的以上率下,带头守法,崇尚宽简的刑罚,就没有唐初的法制稳定局面,也就不可能出现享誉古今贞观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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