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汤(?—前116),西汉大臣,杜陵人(今陕西西安市东南)。张汤的父亲曾担任长安县丞,主管司法文书、监狱等事务,对幼年的张汤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张汤在幼年时即表现出超常的法律才能,据史书记载,张汤年少时因老鼠偷吃了家中的食肉而被父亲责打。他气愤不过,挖鼠洞捕获盗鼠及其剩余的食肉,依律审讯并写成了判决书,将盗鼠杀死。后父亲教习他律令知识,为以后发展打下了基础。张汤通过老鼠盗肉案,完整地演示了逮捕、举劾、讯问、定罪、刑罚这些刑事司法程序的过程,表露出年少时的他在法律方面所具有的天赋。
父亲去世后,张汤就接任了长安吏,开始了他的司法职业生涯。周阳侯田胜在任职九卿时,曾经因罪被拘押在长安,张汤闻知后,“倾身事之”。数年后,田胜出狱成为诸侯,与张汤交情极深,并带张汤“遍见贵人”。不久后,张汤担任给事内史,为宁成掾。因为他处理政务丝毫无误,成绩卓著,又被推荐给丞相,调任为茂陵尉。后来,武安侯田蚡担任丞相,任命张汤为丞相史,并把张汤推荐给汉武帝,补任为御史,开始接触法律事务。张汤任上出色地完成了陈皇后巫蛊案件,将大批涉案党羽处以刑罚,获得了武帝的赏识,很快被提升为“太中大夫”。张汤与赵禹一起讨论制定各种律令,使律文更加严密周详,使官吏执法有所遵循。“禹至少府,汤为廷尉,两人交欢,兄事禹。”[55]赵禹为官清廉,性格倔强,虽官职很高,家中却没有一个食客。公卿官员常常邀请他赴宴,赵禹坚辞不往,意在断绝所谓友朋宾客之情,“孤立行一意”,这正是公正司法所必须的。张汤与赵禹一起,编撰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还建议铸造白金与五铢钱,支持盐铁官营政策。他还制定了“告缗令”,规定富商若有产不报或者自报不实,知情者可以告发,揭发属实,就要没收被告者全部财产,而告发者可获得被没收财产的一半。
当时汉武帝喜好儒学,董仲舒为解答司法疑难案件而作《春秋决狱》,作为廷尉的张汤就请求以博士弟子中研习《尚书》《春秋》的人补廷尉史,共同商讨疑难案件,弥补国家法令的疏漏。张汤在上奏疑难案件时,“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张汤执法严格,不避权贵。在审理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等谋反案件时,张汤依法决定诛杀伍被,武帝却想要开释伍被等人,张汤谏诤说:“伍被本造反谋,而助亲幸出入禁闼,腹心之臣,乃交私诸侯如此,弗诛,后不可治。”武帝无言以对,只得放弃了提议。有的人认为此案可证张汤之“酷”,但伍被本是一个触犯法令的奸人,张汤诛杀并无不当,故清代王夫之认为该案“非酷也,法之允也”。也就是说,张汤并非严苛,他只是公允地执行了法律。(www.xing528.com)
张汤执法严明,但又胸怀宽仁,同时还善于体察上意。他处理案件时,“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因此,汉武帝最终的裁决,往往按照张汤所说。张汤后因为隐秘之事被人告发,武帝让赵禹予以调查侦讯,张汤被迫自杀。张汤死后,家人清理遗物,“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俸赐”。足见其是一位清正廉洁的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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