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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律》的制定及其立法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贞观律》制定过程中,遵循以下立法思想:1.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唐太宗为《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基调,而《贞观律》也被封建后世公认为是“一准乎礼”的一部法律。贞观初年,在制定《贞观律》的过程中,戴胄、魏徵认为旧律的规定过于严苛,于是提议将绞刑变更为“断其右趾”。

《贞观律》的制定及其立法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贞观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诏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修法律,最终于贞观十一年(637)正式颁行,这就是花费十年时间,成就一代经典的法制著作——《贞观律》。

《贞观律》制定过程中,遵循以下立法思想:1.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唐太宗即位之初便清醒地意识到,“周礼儒教非乱所行,商韩刑法实清平之秕政,道既不同,固不可一概也”。唐太宗为《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基调,而《贞观律》也被封建后世公认为是“一准乎礼”的一部法律。2.宽严相济,简约明了。相比隋律,《武德律》的刑罚规定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度都已经减轻了不少,但唐太宗仍然认为“旧律令重”,要求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宽恕,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唐朝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威胁皇帝统治的行为仍然是严厉禁止,予以严惩的。3.“不可数变”,力求稳定。为更好地维护和巩固唐朝的统治,唐太宗进一步提出了“永垂宪则,贻范后昆”[15]的主张。他认为,国家的法令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却不可过于频繁,更不能朝令夕改。4.以法为绳,“求同画一”,以利法令遵行。贞观年间,因为唐太宗本人积极提倡守法,一律以法律为准的态度行事,在某种程度上,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得到了遏制。

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贞观律》共由五百条、十二卷的内容组成,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颂》《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涉及诸如刑罚种类、危害国家安全、走私、盗窃、故意伤人等刑法犯罪行为方面,户籍婚姻、财产等民事纠纷行为方面,官吏升迁、惩治等行政人事管理方面以及司法审判、监狱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范围宽广,内容丰富,实体与程序兼具,异常全面,十分完备。而且,第一卷《名例》部分在十二卷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相当于刑法总则,体例完整,技术娴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法律,堪称时代经典。与前朝的旧律相比,《贞观律》有了明显的变化,并且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废“断趾”法,改加役流。贞观初年,在制定《贞观律》的过程中,戴胄、魏徵认为旧律的规定过于严苛,于是提议将绞刑变更为“断其右趾”。但唐太宗思及百姓痛苦,恻隐于心,意欲不忍,希望可以再宽容一些。之后,经过裴弘献、房玄龄和其他中央人员的反复商谈,终于确定用“流三千里,居作二年”的方式来代替断右趾。自此,这便成为封建后世一直遵循的制度。(www.xing528.com)

其二,缩小族刑连坐范围。《旧唐书·刑法志》中记载了这样一则“谋反”案件:同州人(今陕西大荔)房强因为弟弟在军中犯谋反罪而被杀,按照旧律,房强虽不知情,但也应连坐而死。唐太宗了解案情之后,十分同情方强的遭遇,认为这样判罚并不合理,于是召集群臣就此进行商议,最后采纳房玄龄等的意见,以配流取代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这一改革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其三,明确运用类推方式定罪。为追求立法上的简约和适用上的便利,《贞观律》中明确了类推定罪的方式,“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16]而且,对于法官故意或过失造成出入人罪的,法律还规定他们所应该受到的惩罚:法官前者以罪人所犯之罪论处,后者则“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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